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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加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和文明的世界趋势。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是我国 1996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少缺陷。借鉴国外之立法,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之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与审判中的辩护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的辩护较为落后,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有碍司法公正.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作出了规定,我们应予以借鉴,以完善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自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从原刑诉法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的变化必然导致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变化。然而在诸多辩护权利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有无以及大小一度成为了探讨热点。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一项重要内容,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有无,直接影响辩护律师所发挥的辩护作用,也影响着控辩双方证据实力的强弱。  相似文献   

4.
自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从原刑诉法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的变化必然导致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变化。然而在诸多辩护权利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有无以及大小一度成为了探讨热点。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刑事辩护权利一项重要内容,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有无,直接影响辩护律师所发挥的辩护作用,也影响着控辩双方证据实力的强弱。  相似文献   

5.
辩护权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辩护制度方面,应从辩护权的一般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中的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的豁免权、辩护律师的请求权、指定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辩护权的救济等方面予以修改、充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虽有调查取证权,但却受到种种限制,立法的这一缺憾,严重影响了律师刑事辩护职责的有效行使,危及律师刑事辩护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本文基于现行立法的规定,结合具体实践,针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进行探讨,略表拙见。 一 应当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以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和证据保全申请权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  相似文献   

7.
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而我国在此方面没有相关立法规定 ,实践中律师和侦查机关常因此发生冲突。建议我国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但同时应在法律中对调查取证权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关于律师的地位、会见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律师权利进行了强化,对提高辩护效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对公安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转变侦查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研判能力,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历经"侦查中心说"的主导与"诉讼阶段论"的认识,在对司法规律的探索中逐步确立了"审判中心主义"模式。这一模式的确立符合司法的中立性、对抗性、终局性的基本属性,是社会历史变迁与制度文明进化的产物。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指导下,我国刑事司法须将定罪量刑确定为审判者的专属职权,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展开对抗,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追寻实体正义,确保被告人的充分参与和律师有效辩护,将权力控制与权利保障统一于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不仅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将其适用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部门)确立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是基于对侦查机关系犯罪证据“从无到有”的收集者、案件框架“从微到著”的构建者的准确定位,更是出于侦查阶段对整个诉讼进程走向的决定作用,刑事辩护形态从实体性辩护转向程序性辩护以及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现实考量。侦查机关(部门)防范与排除非法证据,应主要依靠侦查人员自查、层级书面审查、专职复审员复审,同时,还应密切部门间配合、与律师良性互动以及严格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阶段非法证据的防范和排除,不仅要从转变侦查理念、提升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更要从规范初查取证、严格证据转换、落实责任追究上做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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