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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5 毫秒
1.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两大抓手,其协同配合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维护公众健康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文章对制约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瓶颈问题与对策建议展开分析。首先回顾了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文献,在此基础上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内涵;随后从案件移送机制、证据转换机制、检察监督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四方面解析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运行机制以及现存问题;最后从调适案件移接标准、健全证据转换规则、强化检察监督效果、推进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路径,为后续研究提供可借鉴的视角。  相似文献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通过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沿革进行回顾,通过对检察院职能的梳理提出回到“两法”衔接本身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检察院职能问题,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进行反思—重构理论基础,采取有限的刑事优先原则、加强程序设计、优化证据转化、完善立法及其他程序,最后对各领域出现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地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议联席制度和数据平台建设、典型案例库建设以及公安机关先行介入问题提出分析和展望。  相似文献   

3.
目前,食药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重不畅,十分有必要依法、妥善、高效处理好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证据转化、涉案物品检验鉴定、涉物品处置及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判定等重要节点问题,以有效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资源,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相似文献   

4.
“两法衔接”中的证据运用问题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体现,第52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有利于推动“两法衔接”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诉讼的效率。在“两法衔接”的过程中,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而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有效衔接的途径离不开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合法、公正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因此,落实到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性手段在于证据的合理运用和判断。本文将从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多个角度,旨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契机下,立足检察职能,以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下对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为视角,分析论证行政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诸多问题,行政法与刑事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的差异,以及现有"移送"制度的不足,是导致问题存在的主要因素。在不改变现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上,增加"报案"环节和"配合调查"等规定,突出"时间同步"和"有效协作",可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检察法律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立,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位阶低、信息渠道不畅通等原因,特别是检察机关无法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影响了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要突破检察机关在衔接机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法理障碍,对行政刑罚进行重构,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活动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实现行政执法中获取的证据与刑事证据问的衔接和转化。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危及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过程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食品安全的执法证据标准比较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食品安全案件会涉及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转化,而证据是程序的灵魂,程序的转化必然伴随着证据的转化.因此本文基于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的思路,来探讨食品安全执法证据标准的构建,以期对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转化,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食品安全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高效高质移送和对案件的准确处理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存在运行效率不高、信息共享和流转渠道不畅、检察监察监督不够、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问题,直接影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个别单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仍然存在,有必要从完善立法、共享信息、考评监督、提高素质等方面予以系统考量,不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9.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简称"两法衔接"),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存在立法规定不完善、缺乏牵头责任主体、专业知识垄断等困境。为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应从立法层面、工作机制和技术层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证据在诸多方面不同于刑事证据,但由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具有密切的逻辑关系,行政证据有时需要转化为刑事证据。法律对于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有一定的规定,但在转化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如衔接不到位的问题,因而需要在立法司法规制方面加以完善,才能使行政证据顺利地、有效地转化为刑事证据。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首次对行政执法证据司法化予以肯定,但是行政执法证据如何向刑事司法证据合理转化,转化后司法机关如何使用,以及证明效力的延续性等我国法律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文章分析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的必要性和证据转化的种类、方法、规则等,并提出对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的证据转化制度。  相似文献   

1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举措。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惩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主导机关错位、监督范围不清、信息共享平台虚置、案件移送机制不畅、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不一等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梳理与分析,提出完善对策,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本文简称"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频繁出台,然而并没有改变现实中"两法"衔接难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关于"两法"如何衔接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目前实际的运行机制中,刑事优先原则是首要原则。在分析该原则依存的社会基础、规范依据、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的同时,比较实践中刑事和行政的不同处罚力度,探讨了案件移送制度的本质作用,发现衔接机制中的刑事优先原则存在问题,从而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运行应逐步适用同步协调原则。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必须整合执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明确案件的移送标准。此外,还必须统一证据转化标准及案件移送的时间节点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手续。  相似文献   

15.
2012《刑事诉讼法》对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予以认可,从理论维度对传统的证据转换说予以否定,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应运而生。较证据转换说而言,行政证据刑事司法化更符合立法原意,体现刑事法律的体系化,遵循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诉讼效率的价值,对立法完善起着导向作用。有效衔接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离不开司法人员合法、正当司法:明确行政证据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以及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实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刺作了一些规定,为涉嫌犯罪的案件厦时脱离行政执法程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法规依据.但通过调研发现,法规建立起来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实践中未能完全发挥作用,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逐年下降,行政执法不同部门以及相同部门在不同地区移送案件不平衡,以罚代刑还相当严重.除了执法上的认识误区和体制上的问题外,还与有些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与不具有执行性有关.完善衔接机制需借助于科学、合理的程序架构,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7.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面对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现行刑法根据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增加了大量犯罪形态为行政犯罪的新罪名 ,客观上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 ,应当既承担行政法责任又承担刑法责任。然而我国 ,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体系 ,为使行政违法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必须建立健全起科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文章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实际要求 ,重点对建立健全相衔接工作机制亟待解决的难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在渐进分析过程中 ,认为当前缺乏具有司法属性的操作依据 ,是阻碍建立这种机制的重要因素 ,并针对性地提出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依法纳入司法轨道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完善“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应当重视和正确处理三对关系,分别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在处理第三个关系中,还必须注意三个问题: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必须同时结合上述原则和司法实践,具体研究其实际操作和运用.  相似文献   

19.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之关键点就在于证据的转化,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二款对此做了规定,但这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转化主体、转化范围、转化方式、转化监督等并没有作出规定,给司法机关的办案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障碍.为了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我国有必要制定一系列统一的转化机制和制度来对此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20.
食药犯罪具有行政犯的鲜明特征,因此,对食药犯罪的司法惩治不能仅立足于刑事司法的范畴,而应当兼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条主线,这正是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基于此,在治理食药犯罪问题上,食药犯罪刑事政策应当摆脱传统刑事政策只关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窠臼,将两法衔接机制纳入刑事政策的范畴。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决定了食药犯罪的刑事政策必须体现从严惩治、以严济宽的基本要求,在提高打击力度的同时做到严密法网,确保涉嫌食药犯罪案件能够及时从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为此,我们需要根据该刑事政策的要求,从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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