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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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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2.
在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认定中,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受贿款项的用途作为法定量刑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贿款公用的数额采取“扣除法”是不科学.也是不合理的。上海市近期出台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关于贿款公用的相关规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受贿罪犯罪形态理论。建议在刑法第386条中,将“受贿所得数额”删除,保留“受贿情节”,按照受贿情节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3.
目前,由于刑法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在立法上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准确地定罪量刑。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并非牵连关系,两罪在犯罪构成上也非重合关系。对于渎职受贿罪应当以受贿罪和渎职罪数罪并罚论处,这种处断原则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形式,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在理论上存在误区。同时,以受贿数额作为设定罪刑单位的模式也有失偏颇,应当兼顾情节因素,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通过完善受贿罪的处罚体系,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受贿罪的定罪率,可以将犯罪控制在初级阶段,更好地实现刑法有效预防、控制受贿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采用援引法定刑的形式,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处罚,这在理论上存在误区.同时,以受贿数额作为设定罪刑单位的模式也有失偏颇,应当兼顾情节因素,并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通过完善受贿罪的处罚体系,严密刑事法网,提高受贿罪的定罪率,可以将犯罪控制在初级阶段,更好地实现刑法有效预防、控制受贿犯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在定罪上,单位犯罪认定标准虚化、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认定标准不合理、国家机关犯罪司法非罪化不理性。在量刑上,单位犯罪刑罚配置不均衡、刑罚种类单一、量刑情节不明确、裁量制度缺位。针对前述司法难题,以现行体系为基础的解释路径已经无法回应司法需求,为实现单位犯罪范围的合理性、刑罚安排以及量刑的妥当性,为破除法官实践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藩篱,应当从立法层面进行重构。具体而言,针对定罪需求,应当明确单位犯罪的本质、增设单位犯罪罪名、排除国家机关犯罪主体。针对量刑需求,应当配置均衡的刑罚、增设资格刑、明确量刑标准、构建裁量制度。  相似文献   

7.
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公务员成为犯罪主体时,往往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受到"优待",尤其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上。由于《刑法》第三十七条定位不明确、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模糊以及公务员的身份特殊,免予刑事处罚成为部分公务员犯罪后逃避刑事制裁的手段。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建立免刑监督机制等途径正确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才能更加符合刑罚发展轻刑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8.
基于当下"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败治理理念,为进一步推进反腐败治理体系的建设,《刑法修正案(九)》和2016年4月18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修正,有力地回应了反腐败犯罪的现实需求。就立法设计的动因而言,受贿罪乃是立法修订的核心,就制度运行的实效而言,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其刑罚配置的修正,廓清了立法适用的逻辑路径。但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独立界定、受贿罪量刑的定量标准、酌定情节司法裁量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  相似文献   

9.
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亦是实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处罚标准也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前网络传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不够完善、对接错位,以现实社会传销为靶子制定的法律标准难以应对网络传销的问题;在司法方面存在司法人员重点关注客观方面而忽视犯罪构成其他方面,忽略违法性认识在定罪中的影响、量刑标准混乱等问题。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网络传销犯罪数量激增,完善网络传销犯罪认定、处罚标准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提倡刑法谦抑性、制定司法解释要符合刑法原意、调整传销组织的认定权、加强司法队伍的质量建设。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对相同罪名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并不一致,这种差异违反了罪刑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追诉标准的不一致同时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借鉴国外立法模式。修改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使之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和追诉标准一致。  相似文献   

11.
"严打"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照刑法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不能因为"严打"而降低定罪标准和加重刑罚;"严打"要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严打"期间对行为的定罪量刑应基本平衡;"严打"要遵守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刑罚,不应一律适用重刑.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采用的是具体数额标准,这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一些便利,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全面反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拟修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而这一修改既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又可有效解决原有刑罚交叉问题,同时具有国内外同类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可资借鉴,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此同时,在修改原有标准之时应注意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法定和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额作出一定范围的限定,从而有利于完善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13.
两高《关于办理贪贿刑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贪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的回应;值得肯定的是《解释》对贪贿犯罪明确完善了"概括数额+弹性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职务类犯罪定罪量刑模式上也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在整体透视上,《解释》中仍存在着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数额的无差异化,单位受贿、单位行贿量刑标准不一,条款虚置等体系性阙如瑕疵等问题。虽然《解释》解释已经正式颁布,但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仍待解决。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在执行中常常陷入某种误区——或是定罪时过于严苛,或是量刑时过于轻缓,这种宽严失当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无法实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及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将人身危险性理论引入定罪量刑的机制中,在定罪时,可以使其与社会危害性共同起双层限制作用,特别是在我国犯罪圈呈现扩张态势之时,人身危险性的出罪功能恰好可以有效限缩未成年人犯罪圈;在量刑时,审判者要认真考量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把控好从宽处罚的操作分寸。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的法益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刑事立法规定贿赂罪的目的是禁止公职人员将公务作为利益的对价来执行,宜将涵盖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当利益一律纳入贿赂标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宜出现在受贿罪群的犯罪构成中。《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额"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未有效解决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域外诸多国家实行的行为标准的定罪模式并非舍弃定量任务,其通常由司法机关综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数额等因素来予以确定。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仍是一个理性的基本立场,具体数额与情节标准的罪量标准设置仍是一个依赖司法实践的经验型结果。"严而不厉"应当被作为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基本刑事政策,其与"零容忍"刑事政策的贯彻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中持有"仿真枪"入罪的143例个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罪刑特征体现为持枪数量对定罪量刑起主导作用,判决结果以宣告缓刑为主、管制刑缺乏适用空间,案件本身的社会危害性、持枪动机、枪支来源等实质性考量因素对于量刑影响有限。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2018年出台的关于涉枪案件的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的形式与实质判断中存在关系衔接不明的情形,客观上造成主观动机、枪支来源、枪支性能等实质因素无法突破"唯数量"、"唯杀伤力"等形式主义法定量刑幅度的桎梏。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涉枪案件司法解释适用标准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司法实践中持有"仿真枪"入罪个案的量刑失当。实现此类案件罪刑均衡、量刑适当的对策包括:构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衔接分级的双层次阶梯化枪支认定标准,同时参照"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立法规范完善枪支认定模式,构建依据杀伤力进行阶梯化改造的枪支认定分类模型;以形式判断为基准、实质判断为核心,构建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法定量刑幅度,以此来保障该类案件的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8.
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后,我国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逐渐规范,刑事司法人员的素质日益提高,刑事司法人员主动制造的错案鲜有发生。但审判人员审理部分刑事案件时,有时会因为法律适用错误或者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定罪量刑不当。虽然定罪量刑不当的案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占比不大,但案件数量并不少,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平与公正。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应当通过队伍培养、平台搭建和机制完善等方式探索一条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不当的规避路径。  相似文献   

19.
判决前犯同种数罪的处罚方式虽一直未有定论,但都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此犯罪的量刑情节不得作用于彼犯罪,是量刑必须遵循的原则,即效力边界原则。同种数罪的处罚,既应当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应符合效力边界原则。通过分析对比,经上述原则的双重检验,可以建立以并罚为主、以一罪加重处罚为辅的处罚方式。  相似文献   

20.
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层面刑罚的正确适用,即量刑均衡的实现。量刑均衡是建立在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审判机关在适用相同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类似的犯罪案件,作相当的刑罚裁量,对同等犯罪科处同等刑罚,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但刑事司法裁判中量刑失衡问题颇为突出,危害到了刑罚正义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法律应有的信仰和敬畏,妨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从立法、司法层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量刑失衡问题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实现量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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