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我国《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但是有些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被定为知识产权犯罪,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甚至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在未来的《刑法》修订时应该作如下调整:首先,把知识产权犯罪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阴影下解放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类犯罪来规定;其次,在知识产权犯罪内部立法中,应把知识产权犯罪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似文献   

2.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相似文献   

3.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一般是针对两种客体展开的:其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其二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的认定对于划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从刑法的价值、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等角度出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两个客体应该以个人权利为主位,而国家的管理制度为次位。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已经纳入刑事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身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求必须对刑法定罪范围和量刑尺度做出适当规定。而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就其中“应知”主观要件的规定本身而言,应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整个知识产权犯罪体系来说,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规定过失犯罪则有失公允。建议将过失犯罪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外,以维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5.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十分巨大。但由于我国认识较晚,且没有任何司法判例,因而理论界对其研究尚不够深透。洗钱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活动的正常秩序,间接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刑法将洗钱罪归入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是不妥当的,应当将洗钱罪纳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中。  相似文献   

6.
为扭转实务部门在打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行为的被动格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刑法修正案(七)》将该行为犯罪化。在本罪构成特征中,其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次要客体为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在其客观特征中,被组织者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当限于侵犯财产权且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需要注意区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间接正犯以及与本罪相类似的某些聚众类犯罪和其他组织型犯罪。  相似文献   

7.
货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又是金融犯罪中发案率相当高的一类犯罪。对于妨害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刑事立法均将其规定为犯罪,本文旨在了解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货币犯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了在货币犯罪的罪名设置、立法方式、犯罪对象、主观要件及惩罚体系上所存在的差异,分析原因,从而为我国货币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要求世界各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其中刑法作为一切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增加、充实有关犯罪的条款,严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网;二是降低刑法门槛.修订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三是调整刑罚结构,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9.
中日刑法涉计算机犯罪客体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计算机犯罪方式手段、犯罪客体呈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亟需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有关规定存在比较多的缺陷,具体表现在:犯罪客体不明;犯罪客体错位明显;计算机犯罪侵入的“领域”规定狭小;计算机犯罪中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欠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我国刑法在立法完善过程中,可以参考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的日本刑法。  相似文献   

10.
遗弃罪刍议     
我国 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为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 ,据此规定 ,我国刑法学界均认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在家庭中的受抚养的权利。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 ,遗弃罪已经归类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而众多学者仍然认为该罪是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应从本质上进行理解遗弃罪的本质是对生命、健康的侵犯 ,这样才有利于我们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减少由于法律理解不当即带来的司法上的困惑。  相似文献   

11.
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知识经济快速成长和信息社会的来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日益严重,这主要源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对象具有无形性和易受侵害性,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非营利性的犯罪目的日益彰显,刑事司法管辖难以确定,电子证据十分脆弱,缺乏专门规范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刑法典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狭窄、罪状设计和刑罚配置不尽合理,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不完善。要充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必须积极倡导与推进建立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完善我国刑事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本文认为 ,新《刑法》第 5条所规定的不是简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而是以刑事责任为纽带 ,把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结合起来 ,使刑罚的运用既注重犯罪行为又兼顾犯罪人 ,使刑法做到了公正与功利、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浅析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的规定突出了刑法对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其罪名尚未正式确定。该罪所保护的客体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界定。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严重分歧。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存在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物、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和单位财物。这一规定已落后于司法现实,亟待调整。立法应将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15.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但这一规定并没有为隐私权提供有力的刑法保护。通过分析隐私权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和刑法对其保护的现状,可看到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应通过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进行解释,以弥补这些不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