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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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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先发制人"的新国家安全战略以"预防性"自卫理论为其国际法依据,极大地动摇了传统的国家自卫权理论和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而其他国家相继采用"先发制人"的国家安全战略则有可能使"预防性"武力攻击成为一般国际习惯法,并使二战以后被抛弃的战争权重新取得合法地位,以和平为宗旨的现行国际法体系面临严峻考验.  相似文献   

2.
"先发制人"理论是美国从2001年"9.11"事件以来大力倡导的战略.但它既不符合习惯国际法或普遍性国际公约,实践中实施标准也不具有客观性,因此,若任由有关国家擅自行使,将对国际法以及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构成巨大的威胁和挑战.  相似文献   

3.
法律是构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的重要工具,《联合国宪章》中有关集体安全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集体安全体制的成功。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集体安全法即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第2条第4款)的基础上,对和平的威胁、违反或侵略行为采取行动的强制规范(第7章措施)。在充分吸取国联集体安全失败教训的基础上,《联合国宪章》不仅使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基础法律化,同时又给予集体安全体制以更多的法律特征。体现各国政治意愿的国家利益与法并非完全矛盾,《联合国宪章》对于武力使用的严格限制正是法维护国际社会每一个成员国家利益的重要反映,集体安全体制中既有法律规则、也体现了政治现实。尽管现存集体安全体制还存在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但实践的发展明确要求法律作用的强化,以推动联合国改革朝着更加规则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4.
一国行使自卫权是受到国际法限制的。除《联合国宪章》外,国际习惯法所确立的“加罗林原则”也是评价行使自卫权合法性的标准。9.11事件后,美国单方面扩大对自卫权的解释,提出了“先发制人”理论,伊拉克战争正是这一理论的首次实践。透过这场战争不难发现,“先发制人”在时间限制与相称性原则上都极大突破了国际法。本文从事实的认定和安理会授权两个方面对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先发制人”的制约手段略作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预防性自卫权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在阐述预防性自卫权和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的理论争议的基础上,对预防性自卫权进行实证考察,阐明了预防性自卫权和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的危险性,认为应从确认“预防性自卫”,特别是美国先发制人自卫权理论和实践的非法性,通过“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授权”取得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国家责任制度等方面对其进行国际法规制。  相似文献   

6.
预先性自卫问题因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与实践而备受关注。论文在梳理学界近年来相关成果的基础上,辨析界定了预先性自卫的概念,认为作为预先性自卫权源起的通说尚不成立,《联合国宪章》的效力级次高于特定的国际习惯,构建预先性自卫规则重在构建不法行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美国传统的实用主义哲学对其正在进行的反恐斗争产生了深刻影响.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美国惯于使用双重标准,崇尚"以暴制暴",倾向于单边主义,并确立了"先发制人"原则.它对联合国和其它国家的态度也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意味,这些都是为了借"反恐"之机,推行美国的对外战略.实用主义所造成的效应主要是消极的,但也不排除有某些积极之处.  相似文献   

8.
试论联合国体制的走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为联合国体制形成基础的两极国际格局虽已瓦解,但由于尚无新极崛起,因而联合国体制暂时不会发生突变.在新极崛起引起联合国体制突变之前,次强国将会联合起来促使联合国体制发生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渐变.不论是渐变还是未来的突变,联合国体制的集体安全制度总体将被保留下来,它是国际体制发展的基本方向.联合国体制中不能体现国家平等以及不能有效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内容将逐步改变,朝着完善争端解决程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确认了联合国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得以行使自卫权的固有权利。然而,恐怖袭击是否构成上述规定所称的"武力攻击",国家是否可以基于对自卫权的行使而对恐怖主义进行跨境打击,在国际社会尚未形成定论。对此,应当认识到,恐怖袭击构成"武力攻击"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第一,恐怖袭击已经发生并且达到了"武力攻击"的规模和后果;第二,恐怖袭击是可归因于国家或交战团体的行为。而倘若恐怖袭击无法归因于一国或交战团体,那么相应的恐怖袭击发动者则难以成为国家通过行使自卫权进行打击的对象。  相似文献   

10.
近20年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法律性质无疑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与1945年联合国初创时提出的理念渐行渐远。在国际关系中,西方国家倡导的"人道主义干涉"和"为维护民主实施的干涉"盛行,严重冲击着国际法上关于使用武力的原则规则;联合国屡次背离长期坚持的"不偏不倚第三方"立场,强行介入国内武装冲突,招致重大损失;有关国家集团在联合国体制内或者体制外使用武力产生了极为消极的法律后果;某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未经当事国同意实施"强制和平"行动,个别经济类区域组织越权对会员国采取军事行动;为配合联合国的政治行动国际刑事法院多次对在任国家元首发出逮捕令。这些做法在使国际法的制裁和强制功能得到加强的同时,也从理论和实践上试图根本颠覆传统国际法上的一系列原则规则制度。因此,我们必须用一种批判和反思的态度对待当前的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与国际社会一道对其进行改革和重构,使其在强化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功能的同时与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目标相契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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