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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意图不仅仅是要惩罚出现醉驾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行为,同时还包括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来遏制醉驾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于当时呼气检测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一律再进行抽血检测,这样才有利于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及时地取得证据、固定证据。同时应进一步收集其他的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酒后驾车行为,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以及醉酒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认知。在公安机关依法打击醉驾行为赢得民意支持的同时,关于公安机关执法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严密、执法结果是否公正以及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的警察权益保障等问题,也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广大公安民警在查处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过程、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相似文献   

3.
醉驾是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案件下降的大背景下,醉驾入刑三年来广州醉驾案件数量未见减少,且有犯罪主体外地化、犯罪空间郊区化的特点。对此应采取特殊预防、调整执法空间、培育代驾的针对性措施进行预防和治理。  相似文献   

4.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醉驾应否一律入刑,醉酒标准、醉驾机动车的界定等问题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议,在某些问题上,公检法三家观点抵牾不一,对醉驾入刑7年以来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其中存在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前科标签效应和交叉感染以及重打击轻预防等困境,提出完善路径,有利于提高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5.
从刑法修正案(八)“一律入罪”的定性立法现实到最高院的“勿一律入罪”,从通知收集案例拟进行案例指导到将来的司法解释,从公安部的“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到“酌情取保候审”,均反映了醉驾“定性”式立法在中国“定性加定量”式刑法框架下的尴尬,国外醉驾定性立法其实在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下是不兼容的,“醉驾一律入刑”的争议必然产生.尴尬之解决、行政规制和刑事处罚的不同意义指向以及“醉酒”之模糊性需要对醉驾进行入罪和量刑解释.入罪解释的基础在于作为刑事处罚的醉驾之醉酒标准应高于作为常识的醉酒和作为行政规制的醉酒之标准,应把醉驾出罪因素解释为阻却违法事项,这并不是变更入罪条件,因此仍可由最高院进行.量刑解释需要考虑行为人本身、醉酒和驾驶等三个层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犯罪化,是在我国进入机动化社会和媒体社会后民意与风险社会理论相遇的产物。醉驾入刑给醉驾法律增加了不少刚性,在实践中导致了一些问题,使醉驾入刑的法律目的遭受侵蚀。社会舆论以及司法实务部门整体偏严导致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形遭到漠视,公检法需要回归法律场域,发挥《刑法》第13条但书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酌定不起诉的法定功能,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正确定罪量刑,以对冲醉驾案件查处的过度刚性。  相似文献   

7.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8.
伴随着醉驾入刑的实施,不少违法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警察执行公务受阻、受扰,甚而受到人身和名誉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已经成为新时期影响警察执法、社会秩序的一大问题。可以说,有效保障醉驾入刑下的警察执法权益已成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维护人民合法利益和调动警察积极性的有力举措。当前,醉驾入刑下警察执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机制主要有:加强立法保护、设立维权专门机构、配备执法装备、加大宣传力度和提高警察防范能力。  相似文献   

9.
由“吸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呈日益增长且难以遏制的态势。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推动“毒驾入刑”和查处“吸毒驾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务院在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曾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与“醉驾”相比,“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本文以同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从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对“吸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0.
醉驾入刑一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案件同比下降四成多,而毒驾作为道路安全的另一重大隐患,已经日渐显现。吸食毒品后,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以致诱发交通事故,其危害性极大。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而对于毒驾,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制。为此,应尽快出台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明确入罪及量刑标准;应明确规定毒驾为犯罪。此外,在执法实践中,要健全毒驾检测、查处机制,加强禁酒驾、禁毒驾宣传,强化驾驶员源头监管,加强有针对性的路检路查,最大限度地杜绝酒驾、毒驾。  相似文献   

11.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立法的进程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的积极回应。虽然抽象危险犯立法式的工具化特征契合防控因醉驾而引起的交通风险的现实需要,但对其拓宽刑法打击半径,扩张犯罪的界限仍然要保持警惕。因此,应从入罪限缩及出罪扩张二元机制进行限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扩张范围,以此保持刑事司法的谦抑性品格。  相似文献   

13.
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加上深厚的"酒文化"土壤,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越来越大。国外立法也成为推动我国醉驾入罪的外部因素。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罪后,处理醉驾犯罪案件,仍然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本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14.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  相似文献   

15.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6.
"醉驾"入罪是风险刑法范式的一种规定。中国对"醉驾"行为采取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模式,其入罪表现为抽象危险犯且使行为人实际承受了有关职业等资格禁止、丧失的一些应属资格刑的附随后果。我国应借鉴德国刑法中有关刑罚以及"酒驾罪"制度设计,拓展资格刑范围以符合"新财产权"的司法最终处置原则,构建已丧失之资格和权利恢复的复权制度,以最大程度地消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为化解"醉驾"入罪的制度后危机,需认真对待刑法第13条的"但书"。  相似文献   

17.
为有效遏制因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关于醉驾的规定仍然存在删除了醉酒驾驶的情节限制要件、醉酒驾驶的交通工具和犯罪场所没有与交通肇事罪有效衔接、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等缺陷。  相似文献   

18.
"醉"与"非醉"作为醉酒驾驶罪与非罪的标准,明确具体,毫无歧义,这是危险驾驶罪的最成功之处。全社会对醉驾入刑充满热情,不仅仅是因为其给猛于虎的车祸套上了枷锁,更深层的原因是,占总人口绝大部分的草根阶级寄希望于这个一施行就轰轰烈烈的法律,能够钻破特权阶层的精钢盔甲,让不尽如人意的社会司法透出公平正义的一线曙光,由此也引发出我们对立法、司法及刑罚制度的一系列思考。  相似文献   

19.
醉驾入刑门槛低,导致许多无需刑事处罚的醉驾案都充斥到诉讼中,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纵使许多案件适用缓免刑,因缺乏后续有效措施,未能真正实现教育与惩戒的目的,反而创造了大量"标签"人群。在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背景下,适时引入附条件起诉制度,采用非刑罚化处罚方式,进行针对性地教育和惩戒,既减少犯罪标签对驾驶者的影响,又实现审前分流的功能,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几乎是公安司法机关判断驾驶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唯一证据,也基本上决定着驾驶人入罪与否。这种极简化的证据标准面临酒精检测结果确定性存疑、加大错案风险及不当扩张犯罪圈等一系列问题。极简化证据标准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醉驾犯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定位、刑事政策的影响、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以及办案人员规避责任风险等。修正醉驾犯罪的性质定位是调整醉驾案件入罪证据标准的关键支点。优化醉驾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确立以操控能力为直接评价依据的证据标准,并促进评价方式的客观化。这不但有利于提高醉驾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追诉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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