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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合伙与合伙企业应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合伙及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混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笔者建议,第一,将合伙及合伙企业分别规定;第二,关于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及中外合作型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问题应予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2.
袁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72-74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在属性、组织和经营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我国法律并未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设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和“揭开有限合伙面纱”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制度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管晓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6):118-123
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责方式是合伙企业生存的条件之一.市场法则从最初的偏重合伙企业的偿还能力变为偏重于其规模效应和服务质量.所以,中介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规模在客观上便要做大做强.可是,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并没有改变,在合伙企业做大时,合伙人之间,特别是没有共同服务项目关系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便显得危乎高哉.一方面合伙企业要做大才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4.
吕苏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讨论的着眼点,指出:究竟应否承认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以科学的合伙分类为前提,根据不同的合伙性质,赋予部分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已通过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实际上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应将其中关于合伙人的资格范围限制予以取消、以便使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依该法实际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5.
蒋慧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47-49
本文首先探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意义 ,继而介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形式的立法例 ,并在介绍中详细论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适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最后笔者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6.
商事合伙体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国赞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4):1-5
商事合伙体系存在于各市场经济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合伙制度单一,无法适应复杂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应该建立我国体系性的商事合伙制度。商事合伙体系的构成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同时要贯彻私法自治的精神,构造合伙发展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7.
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中国大陆民法学界是一个争论甚久的理论问题。本文认为,产生如此持久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先前的学者们没有清醒地、有意识地对合伙进行类的划分。继之,我们在给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的前提下,把讨论集中在商事合伙之上,并得出结论:商事合伙应为法律上之主体。最后,我们借鉴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传统民事主体理论作了一初步反思。 相似文献
8.
孔璇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1):85-86
从世界范围看,有限合伙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在某些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我国目前立法对此却未加规定.为此,探讨有限合伙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在综合分析了有限合伙的含义、法律特征、优越性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关于建立有限合伙的一些立法构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温剑能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5):76-78
我国民商法典的合伙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合伙的法律性质中,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财产、责任承担尤为值得探讨。在立法方面,合伙的定义与形式、法人合伙、民事主体地位、责任承担、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问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王素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5):88-92
有限合伙在美国风险投资中取得的巨大成功 ,使得近年来我国建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国内相继有关于有限合伙的地方规章出台。通过对依地方规章成立的有限合伙的章程与公司、一般合伙的相关章程规定 ,以及不同地方规章的不同规定的比较研究 ,认为 :在有限合伙中 ,应该允许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 ,并对合伙人数量做出限制 ;取消对于出资额及出资形式的限制 ;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对有限合伙组织的运作进行特殊限制 ;在章程中具体约定有限合伙的解散与公司化转化等。并指出地方规章这种立法形式的不足之处 ,对这种地方规章超越法律的做法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1.
合伙可以享有股东资格,具有法理学、民法学和公司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合伙可以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股东资格,但合伙股东的资格取得,应当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合伙协议、有权利行使人以及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伙股东所享有的股份财产及相应的权利属于全体合伙人,但合伙应当确定专人代表合伙行使合伙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12.
何炼红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3):41-43
鉴于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了普通合伙一种形式,而有限合伙这种颇具生命力的企业形态却处于立法的盲区.因而对有限合伙企业予以立法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浅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1):27-28
《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拒之门外 ,使之失去法律的规制 ,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商事主体体系 ,作者主张按英美立法例 ,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有合伙企业解散制度 ,然而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如解散与终止、解散与破产、解散与继续的界定、解散时的财产分配、债的清偿等并无法律规定或系统的理论研究。进一步研究、完善我国合伙企业解散法律规范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15.
李燕萍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2,4(1):48-50
合伙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为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把合伙组织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对它进行正确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现代企业模式确立已成必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合伙企业,因投资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特点,其继承问题日益突出。以现有民事基本理论与立法为基础,结合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合伙企业中可继承的权利范围、可继承的财产份额,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死亡时的继承,作以探究。 相似文献
17.
李凤章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11-16,157
片面的强调合伙的主体性,不但在理论上面临着困境,还将不得不负担主体法定带来的僵化成本、服从成本和政治代理成本,且不利于合伙组织的创新.在我国现有登记体制下,应该把合伙从本质上视为契约,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同时允许和鼓励合伙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选择登记,从而享有主体资格.简言之,在合伙法律地位的认定方面,变主体性的判断为主体化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吕英民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6):83-85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方式,因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受传统大陆法系民事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亦多有争议,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合伙作用的发挥.从对合伙的历史渊源及自身属性的分析并考察有关国家的立法可以发现,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应该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19.
王保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6
在我国,不论在实体法中还是在程序法中,合伙企业是作为一种组织即团体对待的。合伙企业虽然不是法人,但它同样有作为团体的维系机制。这些机制使合伙企业的作为团体而持续存在。合伙企业与民法上的合伙、公司法上的公司是有区别的,合伙企业具有商法上的主体地位,但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团体能力应成为商事组织法的一个基础。 相似文献
20.
论合伙的民事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跃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23-24
合伙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是以合伙人为当事人,还是以合伙组织为当事人,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争 议。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规定不同。合伙中具有组织性的合伙应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