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尤其是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是在诸多组织形式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目前,《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足以应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设立与备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只有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政府机关备案管理制度,才能为私募股权投资...  相似文献   

2.
合格投资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核心规则,明确其标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界阐述从界定合格投资者的必要性出发,在借鉴有关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基础上,主要从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界定,以期厘清私募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将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聚集地.目前,国内众多城市已纷纷设立和筹划各种形式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或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了一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竞赛热潮.研究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从市场、法律、政策走向等方面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环境,结合济南实际提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方案,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促进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加快培植济南市主导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全球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创新不断,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市场发展迅猛。近年来,中国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看好的市场之一,发展潜力巨大。是否抓住机会发展日新月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专业投融资人士要面对的巨大挑战。我们要打破国企原有的薪酬管理模式,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合法的私募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大力推进具有人合性且税收更加理性的有限合伙制PE;完善建立多层级的退出机制,激发PE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打消其后顾之忧。通过改革创新,必将推进国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为寻求资金支持的非上市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法律上为其发展和运作提供了有利的空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也逐渐反映出其巨大的能量。研究美国有关法律制度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要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这实际上为天津滨海新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提供了最基本的行动纲领。天津滨海新区应当立足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巩固基金注册和募集便利等现有优势,与国家各部委、大型央企合作,发起与特定产业紧密结合的新型产业基金,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加快建立全国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相似文献   

7.
基于独特的组织形式制度优势,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正在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实践中由于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常态化等因素,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对其经营管理的运行带来了消极影响.破解异化的路径,在于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实现渠道,实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微妙平衡.  相似文献   

8.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和机遇下,湖北要充分运用“巧实力”,通过大力促进服务外包产业集群发展、科学规划和建设综合保税区、筹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充分利用场外交易市场促进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流动等方式,推进湖北经济实现“弯道超越”。  相似文献   

9.
私募股权基金是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亮点。文章介绍了国内主要城市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做法,并对成都市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一、股权投资基金概况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基金,主要发展和成熟于西方金融资本市场。随着我国全面履行加入WTO关于金融市场开发的承诺,股权投资基金已逐渐成为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证券市场等传统渠道融资之外又一重要的融资渠道。由此可见,制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立法变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为了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场上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顺利地把资金撤出。首次公开发行(IPO)无疑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要选择。在我国,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和A股上市实现IPO。随着《并购规定》的实施和中国A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A股上市,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12.
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识别与控制,是私募股权法律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可能面临其法律主体因素、权利义务因素和救济途径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而其市场风险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控制。通过优先权条款作为工具,健全与完善以回购权、拖带权、反稀释保护和知情权保证为内容的特殊权利体系,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对赌协议的完善,可以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相似文献   

13.
产业投资基金有效运行有赖于合理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治理机制。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三种基金形式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在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各有其特点。比较其各自特点,对于选择适当基金形式,推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深化金融创新,占据产业链高端,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政府的共识,各地纷纷出台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规划。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运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香港、新加坡的税收政策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这对我国建立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相似文献   

15.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暴露了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私募投资基金涉罪,包括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和不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两类。从非法性要素看,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而擅自募集基金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也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就直接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同时违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金融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有关《刑法》条文规定中的“基金管理公司”范围。从募集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代持、拼单或非法拆分等间接投资方式募集基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涉嫌变相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涉罪的监管规制路径包括完善有关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重视企业合规管理。  相似文献   

16.
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影响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绩效的核心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政府引导性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包括信托制、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其中有限合伙型PE以其权责配置科学合理、运营管理专业高效、运作成本相对较低等独特优势,理应成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首选组织形式。但是有限合伙型PE本身也存在信息不够对称和内部治理异化等潜在缺陷,需要通过引入法人人格否认、重构基金内部治理、改进基金决策和收入分配机制等进行制度补阙和机制改良,使其发挥好应有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17.
投资基金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的发展又对资本市场的完善起着推动作用。为规范发展投资基金 ,完善资本市场 ,必须规范现有的投资基金 ,开发新的投资基金品种 ,完善投资基金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8.
随着私募股权业的迅速发展,对赌协议越来越广泛地被应用到投资领域.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对赌协议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对赌协议在实践应用中引发一些纠纷.对赌协议作为股权投资协议的附属协议,学界、司法实践及监管部门对于其效力认定尚无定论.  相似文献   

19.
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其资本市场上也发挥着独特作用。但是,法律规制的缺位导致与此相关的问题颇多。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立法时应明确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监管及当事人收益和风险分配等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王培新 《理论前沿》2007,513(24):23-24
私募投资活动已经在我国展开,而我国《私募投资法》的专门立法目前仍是一个空白。笔者认为,应在理论和实践中明确《私募投资法》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与相关法律分支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制定《私募投资法》,以期对我国私募投资活动的有序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