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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立明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3):84-86
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存在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公诉程序中,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加害人会处于非自愿地选择刑事和解的艰难处境。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按法律规定既可走公诉程序又可走自诉程序,直接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良因素。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使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实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2.
许倩峰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4)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司法实践中,当此类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受理时,通常会发生类似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撤诉的情形。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及其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困扰公安、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将案件从公诉程序转入自诉程序,由法院依法审结案件。为此,相关法律也须作必要的修改。 相似文献
3.
陈邦达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21-23,63
对于轻伤害案件,法律规定了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程序,但实践中,90%以上的轻伤害案件适用的是公诉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给调查取证、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带来困难。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被害人心理、现行立法的冲突、公诉与自诉转变制度灵活性与过滤机制的缺乏等方面。对此,应由公安机关在立案前或侦查阶段,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轻伤害案件进行和解,对于和解成功的,不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和解不成功的,移送起诉。 相似文献
4.
蒋宪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4):16-20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至于重罪案件中,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关于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另外,应当设计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各种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调解主持人也应以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宜,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蒋宪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5):127-133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则应当以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宜;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体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探索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方面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就全市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在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安刑事和解体系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7.
孙学文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27-29
近年来,因邻里琐事、同事纷争、劳务纠纷等处理不妥而导致的轻伤害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针对此类案件,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等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尝试的一种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8.
沈柳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6):10-13
轻伤害犯罪既可以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可否予以调解,当事人可否进行和解,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不一,理论上也存在争议。但从平衡当事人各方利益、诉讼经济性及自诉案件的立法意图为出发点进行综合考虑,公安机关应有权对轻伤害犯罪案件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9.
张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84-85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0.
黄汉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89-92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1.
杨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86-88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3.
张娅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78-84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4.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5)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和解制度,对于和解的案件范围等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如何进行和解,并未做进一步的规定。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和解中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体现和解立法的初衷,如何解决和解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和解",如何处理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关系等,是在最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和解中必须考虑和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郑明玮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51-57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发源于我国本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刑事案件解决方案。其在坚持国家追诉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被害人、犯罪人和国家三方利益,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保证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实质公平。若要全面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应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主体以及刑事和解对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6.
冯霞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93-97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7.
丁亚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6):102-105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新型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刑事和解制度成为当前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热点话题。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矫正犯罪,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及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本专题着重从司法实践层面,就刑事和解在检察阶段、轻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亲属间重伤害案等问题的适用展开研讨。 相似文献
18.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它不仅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而且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因而,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正确把握有关的政策法律;研究当前轻伤害信访案件的成因、规律及处置对策;建立完善规范的信访处访机制,强化信访追究制,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轻伤害案件,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相似文献
19.
论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的合法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石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6):60-6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轻伤害案件的是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法定位的。自诉案件的立法理念是平衡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法律价值 ,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解决当事人纠纷。公安机关调解轻伤害案件的行为符合自诉案件的立法理念 ,因而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20.
1990年到1992年,义马市先后发生重伤害案件65起,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1%,伤害致死15人,致伤致残52人;发生轻伤害案件(治安处理)333起,致伤近400人,约占全部治安案件520起的64%。重伤害案件成为仅次于盗窃的多发案件;轻伤害则成为治安案件中发案频率最高、最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重伤害案件的几个共同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