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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84 毫秒
1.
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所有领域,其积极能动的一面决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其被滥用的可能和隐含的诸多负面效应又决定了对其进行控制的必要性。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均是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行使的有效机制,但通过健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程序,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始初和过程中控制其行为结果趋于合理,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法律控制方法。  相似文献   

2.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社会关系之需要。探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方式,对于解决公安机关行使该项权力时存在的瑕疵,促进公安行政执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公安机关要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意旨、合理正当的原则,遵循程序公正、效率和合法并重原则,提高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3.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弥补立法不足的必然要求。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滋生腐败。为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按设定的目的运行 ,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立法控制、程序控制、权利控制和体制控制。  相似文献   

4.
论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公务员职务权力之一 ,在行政管理中由于其缺少约束往往容易产生失控行为 ,给政府形象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分析 ,提出约束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方法 ,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运行 ,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与高效。  相似文献   

5.
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警察权中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管理权,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警察自由裁量权有许多积极方面的贡献和价值,但在警察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滥用、乱用和私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在保证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如何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便显得尤为重要。应针对目前我国警察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现状以及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建议,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范要求,以期使警察自由裁量权在法制规范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则背离行政合理性原则。传统法制合法性审查标准,不能有效遏制权力滥用日益膨胀的趋势,允许司法机关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张的必然性已被广泛认可。在静态上深入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以及动态中找出行政自由裁量权 ,运作的弊端并相应实施有效对策 ,有利于我国行政主体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便利行政相对人对其监督。本文在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研究现状的基础上 ,从静态和动态两种视角简析该领域中一些尚有争议或未受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社会转型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使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健康运行,又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问题日益增多,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为保证政府主导型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为此,从立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对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加以控制,显得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9.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产物,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所固有的"自由"属性使其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出现被滥用的现象。为防止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除了要求执法人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外,关键是采取有效措施对适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相似文献   

10.
成文法在规范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 ,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对此予以克服。当然 ,只有合理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 ,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合理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应当考虑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裁判事实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赋予公安机关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特别通行权,公安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应当符合必要原则,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必要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必要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在特殊应急情况下执法必须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和强度,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此原则有助于更好地判断公安机关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将具有法学史涵的“地役权”改称为“邻地利用权”的科学依据值得商榷。在立法中,应当关注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立法体系设计。根据制度的价值判断和业已存在的制度设计,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并存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而现行立法中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类型划分需要我们进行重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3.
源于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立法对公安派出所的授权存在着重侵害行政、轻服务行政的现象,因此,公安派出所被告资格的认定中面临着权限依据不足、超出授权范围认识分歧、批准行为权责分离的问题。人民法院对被告不适格的起诉应当积极应对,及时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对于将公安局和派出所列为共同被告的起诉,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应确保按时完成答辩和举证。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明显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更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与此同时,在有关这些权力的行使方面则又规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加以严格规范。加强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权和强制权的配置,意在有效控制治安违法行为;而规范公安机关权力的运用,则是要防范公安机关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和强制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该项立法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正确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对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准确查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正确实施治安处罚,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的治安处罚法实践的行政解释中,存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定性不准,行为名称表述不准,概括、使用不当等问题,扩大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外延,违背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本意。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必须坚持依法确定、客观准确、简洁概括、明确清楚、约定成俗等原则,准确命名,确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6.
在中央层面统一立法缺位现状下,明确政府数据开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益于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实践开展与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确立基本原则应当依据以下三个标准:促进公众对政府数据资源的再利用,符合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目标定位,满足数据安全保障的要求。基于该标准,数据安全保护原则、需求导向原则、数据质量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应被确定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数据安全保护原则旨在管控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数据开放与利用在安全可控前提下进行。需求导向、数据质量、自由使用三项原则围绕数据、开放和利用三个关键环节展开,为数据可用性提供根本保障。政府数据开放对公众参与的强依赖性使公众参与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进而推动公私合作治理的数字政府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17.
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权地方化、检察官管理行政化及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等检察管理体制的弊端 ,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独立行使检察权。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 ,从外部制度上理顺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从内部管理上提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 ,从法律保障上提高检察官的地位和待遇 ,从而建立和完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8.
公安行政败诉有其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客观原因包括行政程序法的缺失;“指标”任务的规定;警力不足等。为减少公安行政败诉,应完善公安行政立法,规范办案程序,树立程序意识,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9.
和谐的公安执法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公安执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为了实现和谐的公安执法,我们必须保证对公安执法结果普遍遵从;必须以公正的公安执法为目的,宣扬公平、正义,从而维护公安执法的权威。为此,我们必须从构建正当的法律程序、努力实现公安执法的实体公正和形成良好的公安执法环境等方面提升公安执法权威,以期保证公安执法较为和谐而顺畅的开展。  相似文献   

20.
“无为而治”的思想如果经过适当的吸收和转换,完全可以作为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立法的精神营养。而现代治理中与“无为”精神相通的就是“有限政府”的理念。行政立法的“无为”精神要求行政立法不能越权立法,不能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程度适当,不能立自利之法、不公之法、无效益之法和违背自然生态规律之法。在行政立法中实现“无为”精神要求正确处理“无为”与“有为”的关系,要求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民主化的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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