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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侵害的犯罪对象,“严禁刑讯逼供”、“论处”  相似文献   

2.
论刑讯逼供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历来是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国家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十分重视,在此次刑法修改中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相对变化较大。本文试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伤残”的含义、刑讯逼供罪的转化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本罪加以论述。一刑讯逼供的主体从理论上,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不…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而且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 ,重要的原因就是 :法律的不完善致使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对刑讯逼供罪的危害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应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应进一步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 ,使司法工作人员增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保护意识 ,最终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已成为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但在本罪的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犯罪客体考虑,刑讯逼供罪有其独特的犯罪特质,目前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欠妥当,应归属于渎职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做出更科学的界定。在立法上,应将本罪设置为情节犯,对造成"致人伤残、死亡"后果的处罚,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罪是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疾,它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也严重损害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而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从我国关于刑讯逼供的立法沿革来看,已经逐步走向科学化。但对比国外的立法例,分析中外关于刑讯逼供的立法差异,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刑讯逼的立法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有待于提高。  相似文献   

7.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是宪政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顽疾。我们应针对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分析探讨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8.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变相肉刑是一个不真的事实,严重阻碍我国刑事法制文明建设。变相肉刑与肉刑两者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都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受刑讯者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司法解释应当详尽列举变相肉刑的各种情形;应当废除司法解释中变相肉刑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应当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实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责令说明”的主体仅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监督职权的国家机关。本罪采取的是一种实体上推定的立法方式。这种实体性的推定是基于刑事政策考虑而采取的一种立法技巧,不会对无罪推定原则构成威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会因此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制度性进步,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人权保障事业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该条款原则性和统领性特点没有得到体现,且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相冲突,为此应删除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规定的是违法身份,第2项是责任身份;参与违法身份的,只能构成以此身份为要件的罪名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责任身份的,对于非责任身份者,应以非责任身份者所对应的罪名定罪处罚。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而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身份,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属收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其亲属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普通公民伙同邮政人员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普通公民构成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而邮政人员构成私自开拆邮件罪。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属于责任身份,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刑讯逼供的,不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侦查活动。在实践中,刑讯逼供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我国刑事诉讼应重视本国国情,立足本国的国民性,在犯罪嫌疑人讯问程序中注入一种人文精神,以人文关怀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  相似文献   

13.
侦查阶段是刑事追诉的关键环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程序则如这座大厦的地基。主要犯罪证据大多是在此阶段收集的,因此口供在认定犯罪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很多刑事案件要依靠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才能定罪。在辩护向着实质、有效方向发展的趋势下,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大的翻供空间,刑事案件无疑会面临更多的翻供现象,在此背景下如何应对翻供,是侦查机关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对一国之司法损害极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设置相对符合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是被讯问者面临的风险。而刑讯逼供并不体现为身体上的折磨,而应是讯问者形成假设和对被讯问者行使权力的结合体,为实现遏制刑讯逼供的目标,在我国,必然合理构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体系,其内容包括:1.实现刑事诉讼法律观的转变;2.将我国现行的“由口供到物证”侦查模式转换成由“物证到口供”的模式;3.在讯问程序中注入人文精神,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法治信念;4.立足本国的国民性,合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一种为现代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审讯方式,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制度及民主法治建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大毒瘤和痼疾。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体现,口供对案件的重要作用等均是刑讯逼供久禁不绝的根源。我国应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明确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对刑讯逼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等途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之一,而刑讯逼供在我国是一个在司法中久禁不止,且甚为普遍的现象.刑讯逼供罪具有独特的多重当事人结构,与宪政视野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设置源于宪政意义上的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的考虑.  相似文献   

18.
有关刑讯逼供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而且,在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中,为研究者所广泛称道的警察作证制度、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权、沉默权、举证责任倒置等相关举措已经纳入“试验田”向实务部门推行。但实证调查显示,“书面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存在较大的隔阂。现有学术研究偏向“口供虚无主义”的休克疗法该为此负责。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应当立足法治的本土资源,构建现实语境下警察讯问的权力监督体系,改进刑事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创造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条件,促成实务部门的执法规范化,达致控辩双方的平衡共赢局面。  相似文献   

19.
犯罪严重性分析关系到对犯罪轻重的区分,是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科学性的前提。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犯罪严重性进行测量后发现,民众分析与专家分析存在较大分歧,特别是在对刑讯逼供行为、故意伤害行为、风化犯罪等的严重性分析方面差距巨大;不同职业身份对犯罪严重性的分析差距较大。此类调查的方法论意义重于具体结论。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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