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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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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假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乃至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变更法律制度之一。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假释都是一个同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栖”性问题。从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来看,实体法规定得比较详尽系统,在刑法典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第七节从81条至86条共10款对假释从适用现象、条件,考验期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得比较概括,刑事诉讼法典中只在第217条、221条和第222条共3款涉及假释。但是我们认为假释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法内容,而更主要的应当是程序法的内容。明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地适用假释及具体操作问题,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研究假制度尤为重要。何况有些国家在刑法中并不规定假释,而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如法国就是这样。本文仅就假释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并对完善我国假释制度提出一些设想,以便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2.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一种有效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在假释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通、释后监管不到位以及对于假释制度的误解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率极低,假释制度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这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应在对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现状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3.
假释是现代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自1979年刑法规定假释制度以来,历经刑事法律的修改与司法解释的完善,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假释制度,但在具体的构建与运行层面仍存在诸如规定模糊、假释率偏低等具体问题.对于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结合的角度进行思考,并对假释制度适用状况优良国家的域外经验予以借鉴,修改实体法中的假释适用条件,构建程序法中的假释听证程序,转变刑法观念中假释本质的相关理念,从多个角度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97刑法典仅有6个条文规定假释制度,美国模范刑法典有关假释的规定有28个条文。我国的假释类型单一化,只有相对裁量假释;美国的假释类型多样化,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假释类型。美国假释适用的条件不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来看都比我国丰富和细致。中美两国假释制度差异的形成原因在于假释制度在美国有着根基深厚的司法实践传统,而中国司法实践长期重视减刑制度的运用,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备受冷落。  相似文献   

5.
假释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又是监狱行刑的重要奖励制度。现行的假释制度,拘泥于传统的"直捷式"的范式,幅度有限,比例受控,未能充分发挥出假释的矫正功能、社会功能和预防功能,因此应当拓展假释的范式,建立旨在提高改造质量的累进式假释制。累进式假释制是对现行"直捷式"假释制度的变更与完善,与现行的法理精神与监狱刑罚执行的程序规定原则上相统一,具有相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失为拓宽行刑范式的路径之一。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假释制度及其适用浅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是减刑制度所不及的。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具有较大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假释制度适用过少,需对假释适用条件予以完善,废除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内地与澳门假释立法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内地和澳门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假释制度 ,两地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 ,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对两地现行刑法中的假释制度 ,在适用条件、考验期限、假释权归属及假释程序、假释监督内容、假释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粗略比较 ,客观评析了两地立法的优劣得失 ,以期能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应扩大假释的适用。假释的适用对象、服刑期限和实质条件三方面的规定均有待完善。累犯和重罪犯也应当纳入假释的对象范围内。只需对于累犯和因重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规定更长的服刑期限。对于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可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现有的不足。建议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假释的危险性进行调查和评价。  相似文献   

9.
假释作为一种行刑制度,被各国法律所采用。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也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然而,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比例一直较低。究其原因,我国假释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建立科学的假释犯危险评价制度、完善特殊罪犯假释制度、完善相应程序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假释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是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正在狱内服刑的罪犯,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需经过法定期限的惩罚和改造,由监狱考核认为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程序报经人民法院裁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对于假释和“不得假释”的适用对象,应作适当修改与补充,我国还应建立中间监狱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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