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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庆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5):177-183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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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邱玉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5):15-19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 ,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累犯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并无单位累犯的明确立法。在刑法中专门规定单位累犯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应该对此作出立法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苏彩霞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1):15-19
从宏观比较的角度着重探讨了累犯制度的立法模式,制度类型和体系地位,并对不同的立法例进行了评价,进而得出了采用混合累犯制把累犯制度作为一种刑罚运用制度规定在刑法总则中的刑事立法比较科学可取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冯承远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特别再犯是我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一项特殊制度,与累犯存在密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处理特别再犯与累犯关系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因是对单行刑法的性质掌握不准,解释技术不当,应重新予以构建。在进行特别再犯与累犯关系的再构建时,应当将特别再犯纳入刑法总则规定。 相似文献
6.
祝圣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57(1):43-47
建立单位累犯制度,不仅是打击和遏制单位重复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现行刑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基于单位累犯单主体理论,将单位累犯的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限定为单位,将累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65条论处,是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7.
澳门与大陆刑法累犯制度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立法的角度对澳门刑法和大陆刑法关于累犯制度的立法方式、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以及对累犯的处罚原则等加以探讨分析,逐一比较对照,以资取长补短,互相借鉴。 相似文献
8.
刘丽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
累犯与再犯间的关系是包容关系,再犯可再细分为累犯与其他再犯。刑法第356条在性质上属于是特别再犯即毒品再犯,而非毒品累犯或一般再犯。毒品再犯面临着如下三方面的困境,即毒品再犯与总则累犯(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规定的协调问题;毒品累犯与毒品再犯"制度竞合"情形下的双重从重问题;毒品再犯前后罪罪刑不均衡问题。 相似文献
9.
陈小彪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28-33
在现行刑法全面确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的争议,虽然目前立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应该承认单位累犯,所以有必要完善累犯的立法规定。单位累犯的立法模式存在“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分立模式”和“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两种可能模式,其中分立模式中又存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两种,建议我国刑法采取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 相似文献
10.
关于累犯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焕庆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57-58
司法实践中,累犯是较为常见的法律现象,虽然我国刑法对累犯的构成规定的比较具体,但在实务操作中仍然会遇到很多难以把握的问题。本文仅针对累犯制度认定和处罚中的两个疑点、难点问题,从实务角度进一步深入分析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