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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衔接的研究面临相关条文的理解问题.监察法解释分为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监察法的解释形式层面必须在本体上假设监察法及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等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为前提.监察法解释的实质层面主要是在符合立法目的、平衡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解释;监察法的解释应当遵循"监察优先"原则,监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2.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原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职能,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察全覆盖。这种新型而独特的制度确立了监察职能的复合性,其程序是从党纪检查—行政监督—犯罪调查的过渡。监察程序的过渡性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为了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预期,应当对复合的程序予以适当分级,对不同等级的权力予以递进式转换,在程序的确保和督促前提下,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国家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3.
清代从监察体制、监察运行机制、监察范围以及监察官职责、监察官员的管理等方面全部实现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的最高阶段,清代监察法的技术性成果值得借鉴。对清代监察法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政治制度决定了监察制度与监察法之兴废;立法的目的决定了法律的执行效果;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充分有效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监察体制改革后,宪法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建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就对两者之间的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至为重要。在工作实践中,监察机关要区分案件不同阶段以及措施采用的先后顺序,妥善解决与司法机关在措施上的衔接问题,达到既依法依规办案以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法制,立足中国国情,继承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借鉴了欧美议会监察权制衡思想,践行了孙中山先生的监察思想,在中国监察法制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然而,该时期的监察法制也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和不足。研究该时期的监察法制,可为我们当下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  相似文献   

6.
一、历史上权力监督的特点(一)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整套组织独立、自成系统、垂直管理的权力机构我国古代社会,自秦朝起,为了确保皇权专制统治,使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于是产生了权力监督机构和权力监察制度。在封建时代,监察权是封建皇帝君权的集中表现,是君权的延伸,本质上是对封建官僚们的一种按“御旨”的控制。其目的是通过“治吏”以治民。历朝历代为了不使皇权旁落,极其重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赋予其特殊的地位和相对独立的权限。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主要由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两大部分组成。这两个部分皆…  相似文献   

7.
应当赋予监察机关以一定的立法权限,这是监察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以及被监察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要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必须解决法律规定上的缺失问题、澄清对监察机关性质以及与纪委合署办公所带来的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难以满足立法赋权的需要,必须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监察机关以立法权。要明确行使立法权的监察机关层级,只有国家监察委员会才能行使监察立法权;要规定监察机关立法权行使的范围,即对监察职权、监察对象范围、监察程序、监察与司法衔接、监察机关内部管理等问题做出细化或规定;要明确监察立法权行使的方式,包括制定监察法规和做出监察解释;要厘清监察立法的监督问题,监察立法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8.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查"作为程序转换标志具备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具体来看,程序转换以监察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之时"为原则,以"第一次采取强制调查措施之时"为例外。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排他性适用,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9.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监察机关取代检察院拥有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检察院的职能在新时期发生了新变化。原有的刑事诉讼法需要进行修改从而实现与国家监察法的有效衔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势必会对检察机关职能的演变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职能的衔接与协调运行。  相似文献   

10.
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增强监督的合力与实效,必须通过《监察法》的实施形成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的贯通,形成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监察机关是履行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国家监督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协助与配合,从而建立了以监察监督为核心,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的衔接机制。审计监督具有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活动监督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是否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审计机关的反腐败职能与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我国应当基于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性质、特征和职能,依照《监察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构建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助与配合关系,实现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1.
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是实现宪法、监察法关于监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措施,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时衔接顺畅,应当依照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从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案件范围、主体形式、工作方式、意见效力等方面系统完善,建立提前介入双向启动选择权,适当调整提前介入的时机和期限,合理界定提前介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提前介入的主体和意见效力。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具有独立性,这是一项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相统属、监察官员逐步专职化、监察官员有独立弹劾权。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独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各种力量长期博弈才逐步实现的。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建设的历史表明,监察体制的独立离不开一元化体制,而一元化体制既有利、也有弊。地方行政操控监察是一项秕政,地方监察必须与地方行政相分离。监察官的独立弹劾权是一项很先进的制度安排,它是监察独立的重要标志。在帝国政体下,监察的独立只能是外在的、相对的,而依附皇权是内在的、绝对的。  相似文献   

13.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中国共产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新时代国家监察机关提升履职效能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适应改革的纪与法分开与融通的主动对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监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监察调查职能与人员专业素养之间的协调机制、监察监督与监督监察的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全面贯彻实施《监察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范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行为。尽管《公务员法》扩大了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但行政监察机关无权监察政党、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同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监察拥有行政职权的其他组织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5.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进入监察法实施阶段,改革工作的展开需要注重对权力的制衡。现行的改革文件及监察法在对待权力上出现了重扩张轻制约的倾向,这是权力至上思维在改革中的延续,为防止可能引发的权力失衡与权力腐败,应该将权利思维引入,改革引入权利思维符合国家治理民主化、人权保障以及控权原则,尤其是权利自身的防御权能对防止权力腐败与权力失衡效果显著。权力与权利之间是互补关系,权利来源于权力的博弈,权利是权力扩张的自然界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展开应该综合两者的优势,以理性态度注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17.
苏联国家监察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列宁时期监察制度的创立、斯大林时期监察制度逐步发生畸变和斯大林之后国家监察制度的调整。其一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受政治神秘主义的支配与操纵,人民监督作用有限。其启示意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既要讲权力的监督,也要讲权力的制约;国家监察机关必须拥有真正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需要加强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18.
留置取代"两规"彰显了法治反腐思维,较"两规"而言具有较大的法治进步意义。但是,由于留置措施立法的单一化缺陷,其在理论上与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有待进一步衔接;同时,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实践中也面临权力恣意或者权力萎缩的两难困境。为此,学者提出了留置措施内部控制或强制措施外部借用两种方案,试图化解留置措施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困境。而基于法治反腐的理论需求与现实考量,监察机关宜在监察解释或实施细则中对留置措施作广义与狭义区分。广义留置具体可包括留置盘问、留置取保、留置监视以及紧急留置,狭义留置则仅指《监察法》第22条规定之情形。  相似文献   

19.
通过立法构建监察官制度是贯彻实施监察法的要求,也是监察官专业化的客观需要。通过监察官法确认监察官专业化的发展目标和基本框架,有利于推进监察官制度的法治化,促进监察官队伍高质量发展。针对中纪委监察官法(草案初稿)关于监察官范围和任职条件的规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议:“全员式”进入监察官序列的设计思路值得商榷。监察官属于特殊的监察人员,其范围应小于监察人员。监察人员也不同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适当放宽监察官任职的身份限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虽然不宜作为初任监察官的任职条件之一,但是可在初任监察官考试时享有法律科目的免试或作为未来晋升时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0.
独立于各级政府的监察委员会在京晋浙三省市试点创设,是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改革举措之一。以合署办公多年的各级党委纪检委、政府监察厅局为基础,将检察机关的反贪防腐机构并入其中,组成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的监察委员会,这是1954年制宪以来国家执法体制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重大改变。这一改革,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强反腐执法权力、提高反腐执法效率的强烈愿望,也体现了将传统中国御史监察制度、苏俄工农监察法制和欧美各国监察法制精华熔于一炉以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之有效机制的宝贵尝试。本文在考察古今中外三大监察制度传统对我国新监察体制影响的基础上,依据民主法治价值原则对新监察体制试做法律文化省察,并就这一体制的完善贡献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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