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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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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婚姻法》已于 2 0 0 1年 4月 2 8日起施行。婚姻法的修改使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也是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但修改后的《婚订法》中增设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以及对事实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看仍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4.
婚姻是家庭的法制保障,人类繁衍的基础。中国传统的婚姻具有他主性、压女性、传嗣性等特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这一冲击中我国现代的婚姻制度呈现了良好的局面,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我们要在发挥其积极性的同时,也必须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点。使现代的婚姻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忠诚与和谐。  相似文献   

5.
缔结两性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获得了广泛认同,婚姻法认可感情不和可以离婚在法律上确立了感情在婚姻中的基础地位,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然而,在广大乡村地区,受制于交往场域的狭小的限制,财富积累的缓慢以及手工农业生产方式等制约,婚姻具有明显的乡土区域性,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包办婚姻等通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婚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6.
美国婚姻制度新趋向——契约婚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美国离婚率越来越高,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一些州提倡人们缔结契约婚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订立的一种新的婚姻形式.法律不阻止夫妻采用"无过错离婚"的婚姻形式,但男女双方必须在结婚前进行选择.当男女双方一致选择契约婚姻形式时,那么双方要订立协议保证终身相伴,不轻易离婚,除非一方有明显的严重过错.即通过契约的形式来约束人们对离婚的选择的随意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8.
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它是子女健康成长和人类自我延续必不可少的组织.婚姻制度则作为人类文明延续的成果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传承.因此,婚姻立法历来被社会所重视.本文立足于我国一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现象和近年来逐渐凸显的结婚登记瑕疵两个问题,运用性别理论分析方法,正视“婚姻事实在先”的特殊性,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和习俗对婚姻的深远影响,针对以上两个问题提出符合以人为本理念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9.
对中越跨国婚姻的法社会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越跨国婚姻不管法律认不认可,它是一种存在的事实。我们只有理性认识并正确对待它,才能更好地处理此类婚姻,以确保中越两国边境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两国边境线长,无法完全阻止两国边民的交流;民间传统习俗影响较为深刻;法律不能提供便利,涉外结婚法律成本高是中越跨国婚姻产生的主要原因。解决中越跨国婚姻的建议是:中越两国政府要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共同应对和解决此类问题;尊重民族习俗,变通相关法律,有条件地承认现有的跨国事实婚姻。  相似文献   

10.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在事实婚姻效力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存在的现状、影响和原因,提出了如何对待事实婚姻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子女、财产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较晚,时至今日,仍争论颇多。鉴于此,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是,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适当增改修补;根据当事人违反社会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区分;增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无效婚姻概念的内涵,学术界对无效婚姻概念内涵的认识也存在种种缺陷。在把握“无效婚姻”内涵时必须考虑无效婚姻与违法婚姻之间的关系;明确无效婚姻自身的特点;用“属加种差”的下定义方法来明确无效婚姻概念的内涵。  相似文献   

13.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的复合行为,故其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登记行为的效力双重影响。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登记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无效离婚,现行法未作规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参照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只须将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  相似文献   

14.
我国婚姻法中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是以该婚姻是违反的公益性结婚要件还是私益性结婚要件为其标准。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给拐卖妇女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我国将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列入无效婚姻范围,无效婚姻制采用单轨式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6.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设的无效婚姻制度,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存在的一项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对于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7.
处理违法婚姻 ,设立婚姻无效制度 ,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维护婚姻家庭制度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保证结婚制度的贯彻执行 ,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婚姻的监督与管理 ,保护合法婚姻 ,维护婚姻当事人、子女和家庭的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性等特点;爱情是男女之间的一种心理感受,属于主观的范畴,具有感性、随意性、隐私性、易变性、尤其是多样性等特点.爱情是两性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是两性关系的一种主要形式;爱情可以超越婚姻,婚姻不能左右爱情.婚姻与爱情的关系决定了一个社会及其成员应该始终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这个基本前提,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婚姻规范.  相似文献   

20.
执法部门对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结果的不同,折射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认 识的模糊。服刑人员的婚姻权因丧失人身自由而没有独立性、自主性,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处于被 暂时限制状态。建议制定法律,明确服刑人员的婚姻权,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创造条件,保障 服刑人员婚姻权的实现,促进对服刑人员的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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