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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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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设计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从立法宗旨,到再审发动主体、再审程序,都值得反思。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应当考虑终局裁判的司法权威,又保证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安定,公权力慎重介入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民事再审制度和程序进行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一制度的设立将使法官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其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之间的矛盾会不断凸显,严苛的再审条件也会阻碍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无法得到保障。借鉴域外小额诉讼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着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公权力过多介入再审启动以及多元再审启动方式运行混乱等诸多弊端。有必要发挥当事人对再审启动的主导作用,以当事人权利为本位构建民事再审启动制度。鉴于对再审之诉的出发点和制度设计存在的困难的分析,应当将其作为完善再审启动制度的远期目标,以构建当事人的再审启动权作为现阶段的改革方向。在明确再审启动权属性与效力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民事诉讼法再审启动程序的框架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或者应诉并要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它包括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再审诉权。民事诉权的性质是程序性人权。民事诉权渗透着民事实体权益的因素;民事诉权是一种潜在和动态的权利,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民事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权源,是当事人实施攻击防御方法的根据。准诉权是当事人享有启动和参与非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并要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或执行权的权利,其通常表现形式是申请权,还有督促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5.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多年来,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纠正错误裁判,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设计的,因此,没有考虑再审诉讼的特殊性,过分强调裁判的绝对正确性,忽视了诉讼公正的相对性;过分强调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忽视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6.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有制度,用以解决权利被生效裁判所侵害的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我国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现行立法存在着结构设置不合理、前置程序不严谨、指引性条款不明确、案外人声明不服的对象不周延等多项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重构。从宏观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从微观上讲,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诸多具体程序,如适格当事人、再审事由、时间限制、管辖法院、审理程序等都亟需重构。  相似文献   

7.
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再审申请权规定简单化、启动主体多元化、再审事由原则化等缺陷,提出在重构民事再审程序时应对影响其存在和发展的再审程序与立法指导思想、裁判既判力、当事人处分权、诉讼效益等内在关系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相似文献   

9.
法院调解被认为是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又是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形式,因而带有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双重属性。但理论界对此双重属性的研究仍止步于表面,这是引发调解书再审启动制度上众多争议的根源。所以,需要系统地探究法院调解二重性的内涵,为其再审救济方式"正名",并在其属性建构的分析框架下、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讨论调解书再审启动的事由、主体等实质条件和级别管辖、申请期限等形式规则。  相似文献   

10.
台湾民事证据保全制度较好的吸收了德国、日本法的相关内容,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制度构造上包括证据保全实质要件、声请事项、法院裁判及当事人救济、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证据保全效力和证据保全程序上的和解协议等方面内容,将为我国大陆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源。  相似文献   

11.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不过,在强化了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制度的情形下,这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是不必要的,既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也与审判独立原则不相容。而且,这种制度的存在也使我国判决因为不符合"终局性"条件而难以在外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所以,可以取消这种制度。  相似文献   

12.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纠错程序,是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是两审终审审级制度的例外和补充.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涉诉信访困扰法院工作、影响社会稳定的大环境下,审判监督程序发挥着特殊作用.但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试图通过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构架,构建科学合理的"再审之诉",引导人民群众理性表达司法诉求,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民事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它对保证民事案件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完善民事诉讼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再审程序 ,但并没有对再审立案的标准和再审改判的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将“确有错误”作为再审改判的原则不严谨。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再审民事案件改判原则首先要纠正“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这一不符合民事审判规律的指导思想 ,树立程序公正、实体合理的观念 ,其次要正确处理维持法院终审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与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之间的关系 ,再次要尊重和维护原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再审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制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是错误民享审判行为的重要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保证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显著功能,但也存在着自身亟待完善的问题:有权申请再审的诉讼主体范围应作准确定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义务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审查、决定是否再审等审判行为应有严谨的规范;确立造成错误民事审判行为当事人过错追究制.  相似文献   

16.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审判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主要是:监督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削弱了裁判的权威性和效力;当事人申请通道不畅,弱化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启动再审程序的随意性,动摇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再审审理程序混同于一,二审程序,影响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如何克服现行审判监督机制存在的这些缺陷,有必要考察与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三审终审制度.再从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上考察,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期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它实质上是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17.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检视我国相关法律不难发现: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的随意性规定;在撤诉问题上对被告权利的忽视;对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规定的不明确;对原、被告缺席采取不同的处理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等相关规定违反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的实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诉讼制度,而这些制度的落实最终还需要相关诉讼权利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全面地平等地运行以及裁判主体严格地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8.
司法终局性强调司法机关对纠纷作出判断后,裁判应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任意启动。而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请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是导致终审不终、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之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与司法终局性在理念上、制度上、价值实现上存在冲突,应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规定予以重构,以更好地发挥再审程序的功能,实现司法终局和权威。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对其予以完善。完善再审程序应确立“依法纠错”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前提下启动再审程序 ;对法、检两院启动再审程序作严格的限制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规范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时限。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看得见的正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对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司法权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制度作为域外法的参照,指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必须进行有限性的改造,使之确实成为"看得见的正义".最后,文章提出了建立"再审之诉"的正式诉讼程序制度,在再审申请范围、受理法院、再审的程序与实体法定理由重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案,并对再审程序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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