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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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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理论主张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无论是从民法视野,还是从法解释、比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并应吸收德国法院判例经验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立公司的活动予以适当规制。在商法领域,应当树立“行为自治”的理念,由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对商业风险自主进行识别、判断,并自负其责,法律只需为这一判断过程构建辅助机制。  相似文献   

2.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的第8条对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自认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自认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出发,分析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自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被监护人有无财产,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4.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辨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具备权利能力是具备行为能力的前提,但必须将行为能力与实施某种具体的法律行为的资格相区别.法律将意思能力以行为能力制度全面定型化,更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故在我国,对意思能力应采一般、抽象之理解,即有意思能力,始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资格,多数情形,二者相互并合,但在特别情形,二者相互独立.  相似文献   

5.
正确理解邓小平的“红”“专”理论,是我们解决知识分子一系列问题的“金钥匙”。这一理论有哪些具体内容?我们在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一理论后应得到哪些启示?这两大问题即是本文所要说明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将监护作为补足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手段,导致监护被行为能力侵蚀和遮蔽,于功能上由关爱走向限制。法律剥夺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自我决定权,致使被监护人不得不托庇于监护人。《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本为克服法律整齐划一规定之不足。但由于与行为能力挂钩,意定监护困顿于监护人选择的狭窄视角,极大地减损了功能矫正力度。解开意定监护功能异化之结,需要找寻在不违背基本法理情况下将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脱钩的办法。通过目的解释,经由解释论路径重构行为能力与监护关系,使意定监护回归本人利益保护这一立法目的,系可行的路径。对《民法典》第28条和第33条作目的性限缩,将其限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情况下监护的适用;而将行为能力非欠缺时的监护,视为一个立法未予规定之悬而未决的问题,通过运用民事法理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调整,系可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7.
自《合同法》颁布以来,法学界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问题多有论述,其范围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等方面。通过分析对比,确定其中符合“效力待定”这一内涵的合同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一般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这两种。  相似文献   

8.
法人行为能力的具有与否完全是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一个事实判断,与采取何种法人本质理论并无密切的关联。传统民法中确立行为能力这一概念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自然人的利益,所以,行为能力这一概念对于法人是没有价值可言,传统民法在此犯了机械类比错误,在法人领域讨论机关问题比讨论行为能力问题更有意义。传统民法中对于法人机关地位纠缠于代理说与代表说,而两者在实质层面是没有区别的,并且都具有论证逻辑上的不周延性。法人机关本质上是采取一种拟制方式将自然人行为视作法人行为的一种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9.
美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之关系权学说经过多年的发展日趋完善。鉴于我国高龄智障者日益增多,我国仅限精神病人为成年监护的对象,完全无法利用该制度保护其利益。现行条文不仅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且法律条文规定过少,非常有参酌外国立法修正本国立法的必要。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概念,是法律拟制的抽象类型。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及其程度的判断,主要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判断,而不涉及主体之外的其他因素。可以说,刑事责任能力其实就是一种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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