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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环境的优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风险,并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可能导致洗钱犯罪、信用卡诈骗、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的加剧,也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适用范围面临调整。刑法应当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合理性,肯定金融创新。一方面,坚持刑法调整的补充性;另一方面,对于确因互联网金融而引发的金融犯罪行为,刑法介入应坚持及时性、准确性和适度性,从而发挥刑法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屏障作用。  相似文献   

2.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建筑于融资者不披露或者违规披露与融资相关信息的事实基础之上,通过对融资欺诈犯罪的打击,控制融资市场中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行为所创制的金融风险,通过对融资诈骗犯罪的打击,控制投资者基于重大诈骗行为而可能遭受的个体金融风险。刑事立法应以融资市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控制为视角,重构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刑事司法应以避免融资市场的类型化风险为核心、从实质解释的视角对融资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3.
我国金融犯罪分类在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展开的,在明晰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沿革背景下,基于对犯罪客体概念的重申和犯罪客体的犯罪化与犯罪分类机能的认知,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虽然能突出国家对该类犯罪的重视,但是违背了我国以同类客体作为《刑法》分则章节设置的标准。从实然的法规范和应然的法体系视角来看,应将其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从应然的目的性视角来审视,未来《刑法》进行补正解释或将其纳入《财产犯罪》一章也许更具正当性与合理性,也是对我国国权主义刑法向民权主义刑法转变的有力回应。  相似文献   

4.
金融风险的双刃性与必然性是金融诈骗罪刑事立法的金融背景;信用制度的缺位导致金融越轨和金融诈骗的弱道德约束性则是金融诈骗罪刑事立法的现实背景。刑法介入金融的必要性在于:社会制度化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应对措施上,金融诈骗罪的法定刑设置有诸多缺憾,在构成要件上也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入世后,金融业融入全球化的浪潮中。与此相应,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犯罪相应激增。金融犯罪的产生发展历程演绎着金融犯罪受金融业发展左右的客观规律,为此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金融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而从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中我们必须寻求控制预防其发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的金融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缺陷,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遏制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应当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金融犯罪刑罚结构重新设计:一方面应当严密金融犯罪的刑事法网,严格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基于对刑罚权可能被滥用的警惕,设计相应的刑罚排除机制,进行适度的限制与节制,以实现刑罚的宽缓。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金融刑事立法活动呈十分积极的态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金融犯罪新罪名的适用却相当谨慎。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刑事立法与司法错位,导致法律虚置现象;犯罪构成要件不甚明确,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刑事政策宽容,司法非犯罪化;金融刑事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的局限性等等。推进金融刑事司法工作,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需要做到:协调金融刑事立法与司法,注重立法效绩,加强司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探索金融刑事司法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8.
已有观点对票据诈骗菲犯罪客体的认识,圃于"纯刑法"或者"纯公法"的思维方式,认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票据管理秩序,具有局限性.对此问题要从整个法律体系(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或者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角度,并结合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进行整体把握.本罪的主要客体应该是"票据流通秩序",而非所谓的"票据管理秩序",二者分剐代表了"讼"和"私"两种不同的法益.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不同的前考如该节罪名所捞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则是金融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犯罪形态也发生着巨大变化,尤其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带来人们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变化,使得行为人的个体行为往往借助群体力量而达到犯罪目的,由此有组织犯罪呈现增长趋势。犯罪形态的变化迫使侦查方式由对个体行为的被动侦查向有组织犯罪的主动侦控转变,侦查模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从主动侦查角度切入,对于分析研究有组织犯罪侦查策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不合法的融资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扰乱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刑法对此规定还存在着“社会公众”界定不清、“非法占有为目的”界限模糊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重构,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犯罪人社会生活背景的分析,了解犯罪人的心理历程;通过对犯罪人自卑的人格特征、追求完美的性格模式、压抑的情绪模式和被害人人格特征、被害风险评估的分析,揭示犯罪发生的心理成因;通过对犯罪诱发事件和犯罪现场行为的解析,进一步印证犯罪的必然性。揭开一个大家眼中的"好人"是如何走向犯罪道路的,以期给世人一些警醒,给社会一些启发。  相似文献   

12.
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中,应充分发挥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度的主导作用。金融犯罪件逐步递增,呈持续高发状,并有其自身特点。用刑法预防和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犯罪虽然效果明显,刑法应该也只能是保护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刑事政策、立法等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其危害也愈加明显,已经严重地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为了有效遏制与打击计算机犯罪和信息网络犯罪,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结合犯罪的特点,从政府职能、安全技术和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制定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4.
"孙大午案"折射出司法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宽泛理解的态度,通过本案可看出法体系整体性思考的重要性,以及前置法——刑法阶层性思维的必要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存款"应仅限于"银行信用"范畴,通过引入"既存的实质性联系"标准对"不特定"的内涵进行限定,从而实现前置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刑法具有二次性违法的特征,司法过程切忌价值先行。  相似文献   

15.
研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认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键。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司法机关调查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时,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说明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不履行这一说明义务,从而造成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的行为;本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上规定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两个方面;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不作为造成司法机关没有能够查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危害结果是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据此,建议在保持本罪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改,使本罪的设置和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16.
在法益保护方面,现行金融诈骗立法没有贯彻平等原则,对金融交易的双方没给予平等只注重保护金融机构利益而漠视客户利益,立法中应适当设置保护客户利益的条款;在立法模式方面,现行金融诈骗罪立法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因此,应修改金融诈骗罪立法,改变现在传统诈骗罪结果犯、目的犯的立法模式,而代之以行为犯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7.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了警察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关于袭警行为是否应当单设罪名予以刑法规制,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不同的声音。面对非理性的犯罪,需要的是理性的立法。因此,应对袭警行为的规制进行全面反思,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提出应对暴力袭警的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贷款诈骗罪主体认定方面有三个疑难问题:一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二是单位贷款诈骗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人员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三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实为自然人贷款诈骗情形的认定。有五种情形即为实施犯罪而设立单位或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私人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承包、租赁经营者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诈骗。  相似文献   

19.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20.
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理论不自觉地将认识错误纳入到客观要素中展开讨论,因而形成争论不休的局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应当主张抽象的法定符合说。在金融诈骗罪中,对同一犯罪的并列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同一犯罪的不同行为类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对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应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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