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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桂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1):101-106
我国关于自认撤销要件的规定看似很全面完美,实际上并没对自认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人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应当区分胁迫的不同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地予以撤销。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自认的撤销宜采用“错误”+“不真实”的二要件说。同时应建立自认撤销制度的配套措施,确立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将自认成立的场合限定在口头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区分先行自认与自认,对于先行自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引用或者对方当事人引用之前,自认人应当可以自由撤回。 相似文献
3.
作为诉讼行为的自认及诉讼权利的自认权由主体、客体、表示形式和自认特征等所构成。在充分认识自认及自认权的构成和效力的理性基础上 ,立足于现行中国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自认及自认权的不同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剖析和协调它们的共性 ,建议构筑以自认规则为中心的中国自认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张世浩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3):82-84
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自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将导致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后果,因此,自认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更为密切,自认规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5.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艳丽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7-20
自认 (Admissions)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并且形成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自认的法律制度 ,与其相对应的是当事人的承认。对此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只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5条第 1项 ,以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 2 2条。前一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诉讼请求明确表示… 相似文献
6.
吴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2):126-128
诉的构造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诉讼上自认属于事实主张的层面,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自认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的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明责任说与败诉可能性说在确定不利己事实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两者发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 相似文献
7.
王子义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6):77-78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认属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应把自认当作一种特殊的证据看待。自认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体现了当事人主义。自认不仅能够改变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方式 ,而且能够改变法院的既定的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自认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朱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2):84-87
自认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但我国民诉法遗漏了这项内容。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当事人承认的立法现状和弊端以及自认制度的基本功能和法律意义 ,提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应确立自认制度 ,并对我国立法如何确认自认制度进行了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9.
陈幸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4):11-13
自认制度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辩论主义是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自认的规定突破性地确立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框架,但还不够系统和完善。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胡建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93-95
自认承认的事实并不应限于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做出,具体要求自认人在起诉状中或答辩状中做出,或在审判前准备程序中在法官面前做出,或在审理时在法庭上做出。在立法上明确自认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约束效力是当前立法完善的首要问题。默示自认追复应限制在一审辩论前,即使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否认的也不应成立默示自认追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对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而不能对其无利害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