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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司法错误是反衬转型中国司法运行状态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司法转型的宏观背景下,随着理论界对西方法治国家的程序制度经验,尤其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引介,程序性违法及救济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刑事程序法学界开始以程序正义为理论基石、以程序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契机,较为广泛地探讨程序性司法错误的防控,但晚近关于司法错误的研究动向却表现出感性、凌杂以及西方中心主义等现状困境。鉴于此,未来的理论走向不仅应张扬刑事司法错误在透视实践、变革制度、深化理论等方面的研讨意义,同时反思进路应更为实证、系统与本土。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运用刑法学上的打击错误理论有利于正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防止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打击错误不同于手段错误、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打击错误在学理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定符合说更加具有合理性,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事实的错误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错误论”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虽然中日两国的法律制度相差较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日本刑法解释者是怎样平衡司法与立法的。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事实错误的三种学说,即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并对日本的事实错误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评析。  相似文献   

4.
从刑法视角论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法院,使法院做出错误判决从而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诉讼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分歧较大。  相似文献   

5.
庭前认罪协商程序是法国立足自身刑事诉讼实践之现实需求和主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后建立的新型诉讼程序,具有案件管理精细化、庭前认罪程序推进程式化、专业化以及监督机制严密化等优点,但也存在司法参与单一化、程序引导被动化以及程序推进载体不足等弊端。我国应积极借鉴法国庭前认罪协商程序的实践经验,从刑事诉讼司法观念更新转变、刑事诉讼制度整合对接以及刑事司法模式转型升级等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6.
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官承担着来自社会的巨大舆论压力,官方、百姓和学界对“好法官”的定义也有着不同理解。制度下的角色扮演往往更为单纯,但社会场域的多面影响要求法官不仅仅是单纯的中立裁判者,更应是纠纷解决者。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时刻保持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切勿因急功近利使得制度改革与社会需求产生断层;而对法官司法行为的评价标准也应置于实然之中,结合法官“社会-司法”的双重角色认识其司法知识的多维谱系。  相似文献   

7.
因为能够处理好自身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且能够吸纳正当化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应予肯定。而在肯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之后,我们还应消除因“基本逻辑错误”“基本立场错误”和“基本前提错误”而对犯罪构成所形成的新的疑虑,且应赋予犯罪构成以“司法学顺序性”或“方法论顺序性”。进一步地,当把认定犯罪的方法逻辑和司法效率结合起来,则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序”应确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最终,四要件犯罪构成应重申的“核心要件”便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而这是由“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讨,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个犯罪主体、两个刑事责任主体”的大胆观点,并建议批判地吸收美国公司犯罪中的“上级责任原则”,以增强对我国立法尤其是司法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9.
间接正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不当认定导致了对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理解、对罪名的错误认定、过度压缩共犯成立空间等问题。间接正犯的认定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规范判断,而且其正犯性根据也存在诸多疑问,因此应当限缩间接正犯的范围。一方面,应当确立直接正犯的优先地位,灵活解释实行行为和正确认定犯罪对象、既遂标准。另一方面,应当合理运用共犯原理分解当前间接正犯的司法适用。在利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等场合,应当优先认定成立共犯。在间接正犯范围的确定上,应当采取类型化的解释方法。只有在特定的、符合类型的情况下,才能运用间接正犯的理论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0.
公司司法解散作为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对此做出不同回应。其理论基石是公司契约理论和股东利益落空理论,在司法权介入公司内部时,应注意处理好适度干预与公司自治下的商业判断,尊重公司和股东自治,妥善处理司法解散案件。  相似文献   

11.
当下中国的能动司法不同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其理论表达和实践形态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各地区、各层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实践,使得能动司法遍地开花。但是,能动司法也应有必要的限度。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在展开的同时,注意人民法院是国家的,而非地方的,以防出现司法地方化的问题;注意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审判就关,而非履行其他职能的国家机关,以免能动司法变成了"盲动司法"。  相似文献   

12.
为回应社会形势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的能动司法正在全面推进。由于中国相对缺乏西方国家所具备的司法环境,能动司法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针对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司法权威受损等问题,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保持适度能动并与司法职业化相结合是可行的路径选择,这有利于促进能动司法的规范化,保障司法的权威,推动法治的进程。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对现代西方司法制度基本制度与理念的接纳与吸收,是一项具有创制意义的事业,但同时也包含着内在的冲突。在对现代西方司法制度与当代中国条件的这两种解读之间作出选择并非易事。现代西方司法制度诉求的宽度为中国的法治创新开拓了广阔的视野;但同时,司法制度的构成元素具有复杂性。从制度文化的视角看,一国司法制度的设立,一般都与该国法制的历史文化相关。法官制度的建构应该与普遍认同的概念理念相符,在普遍认同的概念下,中国法官制度的理念才能有所创新。中国法官制度的完善,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向前发展,法官理性能力的不断完善来进行。  相似文献   

14.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一直存在可能的司法解释传统,并已建立现代的司法解释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与西方的司法解释制度的内涵不同,同时出于对权力滥用的警觉,导致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深受质疑。但司法解释制度弥补现实立法不足的功能却要求司法机关在被动、消极裁决的同时能动地进行司法,在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过程中对司法解释的空间进行必要的拓展。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姻房产归属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因其对我国传统婚姻伦理构成挑战,对女方权益保护不足,广受质疑。《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解释三"只能补充性地适用,其适用不是孤立的,要放在《婚姻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来理解和适用,不能与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相违背。  相似文献   

17.
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细化,体现了司法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但理论上对该制度仍存在着误读,其根源在于:一是没有将该制度放在我国法治的社会基础上进行考量,过分强调了民事审判制度的独立性;二是忽略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纠纷解决价值;三是将法官的权威与司法权威画等号。为了实现法治理想,应当在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这个视角下来审视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及完善。  相似文献   

18.
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能动司法”理念以来,全国司法系统中掀起了以“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主题,开展创新服务型司法工作的热潮.面对“人人是媒体,个个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在服务型司法理念的指导下陆续开通“司法微博”作为其又一司法服务创新项目.然而自司法微博开通以来,微博内容中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呈现出偏离服务型司法主题的现象,为使司法机构在网络媒体中找准自身角色并且更加高效地开展司法工作,对自媒体时代下服务型司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9.
近世国人的司法主权意识随着民族主义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懵懂、觉醒到觉悟的过程:懵懂,使得他们在西方列强的威慑下将司法主权拱手相让;觉醒,促使国人初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必要,并提出司法改革动议;觉悟,促使他们把收回司法主权与自觉筹划司法改革与创新相结合,试图将救亡图存的民族主义意识内化为法治意识,促进司法近代化进程。近世中国司法改革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收回司法主权。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国家主权(包括司法主权)的收复,这是近世民族主义运动结出的硕果,然而,司法近代化进程也就此中止,出现了动机与结果的背反,形成畸形的中国司法近代化轨迹。一个国家和民族真正拥有司法主权,必须有强大的国力为支撑;良好法律的有效实施,则是国家民族强大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肖像侵权,因此致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于是否判付经济损失,以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计算,却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给予具体指导。从“中国法院网”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发布的有关肖像侵权的已决案例,考察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所作的判决,可作出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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