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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49 毫秒
1.
诈骗罪是交易型的财产性犯罪,为便于本文的分析区分了诈骗罪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与量刑层面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理论上的三种学说只是对其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的认定,未有学者对其量刑层面数额的认定做深入讨论。本文认为量刑层面的诈骗罪犯罪数额应与定罪层面的诈骗数额采用同一认定标准,即实质意义上的个别财产损害说。在此基础上,对学者提出的诱价成本扣减问题借鉴的基础上予以批判,回归实质意义上的个别财产损害说的理论,以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交易目的的实现为标准,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2.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3.
集资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种属关系,但该罪之所以独立于普通诈骗罪而被单独评价,在于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的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文章分析研究了集资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和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认定方面的一些做法,科学界分了该罪与相近犯罪即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以利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设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维护现代金融活动之诚信原则和信用机制的迫切需要,也是惩治金融欺诈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现实需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信用,其犯罪对象包括直接对象和间接对象,而且其间接对象的外延非常广泛。在犯罪客观方面,该罪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等四种情形。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等金融诈骗罪的界限,准确理解罪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涵于外延,及其在本罪构成中的地位与意义。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法典中诈骗型犯罪形成了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并立的模式,在二者之间,在各具体的金融诈骗罪之间,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都存在法条的竞合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和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罪数的确定等,都依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以,这种司法解释不能随心所欲地操作,应注意协调,使其合理化。  相似文献   

6.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诈骗违法行为、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相似文献   

8.
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范围,无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法体现刑法将集资诈骗罪类型化的规范保护目的,也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可行之道。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社会公众")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对象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2009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部分要件的理解和认定进行了细化,但是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未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登记办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主体"持卡人"成为一个问题。通过对民事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差异性及犯罪构成、立法目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此类犯罪在实践中的把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贷款诈骗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犯罪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某些问题尚存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完善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其次,"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是本罪必要的构成要件。再次,对"其他方法"的理解应当贯穿于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11.
第三方支付方式的普及,为该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土壤。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储存的是"数字化财物",此类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但在定性上,仍存在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争。由于第三方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故不构成盗窃罪。因该类行为属于主动获取型犯罪,与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实质相同,因而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第1条规定了骗购外汇罪。所谓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以虚假的或者无效的单据欺骗外汇指定银行,用等值的人民币从外汇指定银行购买等值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骗购外汇这种犯罪行为的罪名确定,有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1)套汇罪。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套汇罪,新刑法未规定该种行为,《决定》又将套汇行为中骗购外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可见套汇罪在我国经…  相似文献   

14.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多发性侵财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同时交织着盗窃和诈骗手段,此时两罪的界分并非泾渭分明,案件定性往往引起不少争论。与诈骗罪相比,法律对盗窃罪的评价更严厉,处罚相对更重。张航军诈骗案正是一起典型的交织着盗窃和诈骗手段窃取银行资金的案例,该案的最终定性将对今后类似犯罪认定起到指引作用,法律对该类犯罪作何种评价也直接反映其社会危害的轻重程度。笔者就张航军诈骗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再分析:第一部分为基本案情,提出该案主要问题,阐述法院认定诈骗罪的裁判理由;第二部分论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辨析两罪之间异同之处,指出两罪之间区分依据;第三部分对张航军案进行再辨析,论述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不合理之处及笔者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及依据,探讨盗窃罪与诈骗罪界分的评判标准,从而为厘清两罪罪名做出些许尝试。  相似文献   

15.
修订后刑法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诈骗犯罪予以细化,既规定了发生在生活、娱乐等非经济领域的(普通)诈骗罪,也规定了产生于经济领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票据诈骗、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等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有上升的趋势。由于此种犯罪手段诈骗较为特殊,又与其他诈骗罪存在交叉党合形态,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好把握,在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以D头合同为诈骗手段犯罪的定罪行为人与对方当事入达成口头协议,骗得交易对方的贷款后,未履行协议或…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从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入手,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盗窃、盗划信用卡行为的定罪做了区分。  相似文献   

17.
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讨论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刑法理论不自觉地将认识错误纳入到客观要素中展开讨论,因而形成争论不休的局面。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应当主张抽象的法定符合说。在金融诈骗罪中,对同一犯罪的并列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以及对同一犯罪的不同行为类型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对不同犯罪构成之间的认识错误,应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各种涉房诈骗犯罪日趋增多。涉房诈骗犯罪属合同诈骗罪,认定此类犯罪要把其与诈骗罪严格区分开来。预防和治理涉房诈骗犯罪应加强法制宣传,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整治制假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特殊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认定的一些疑难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1.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的界定;2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辨析;3 .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20.
新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独立化为合同诈骗罪,以强化对此类严重干扰经济秩序和破坏经济有序发展环境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正常合同纠纷的界限,新刑法在法条用语上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定格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于合同诈骗罪此一犯罪目的的客观表现及其分析认定,目前在理论界甚少研讨,作者试对此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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