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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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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独有的概念,它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一种犯罪类型。聚众犯罪具有法定性、“聚众”性、“首要分子”必备性等三个必不可少的法律特征。根据聚众犯罪的内涵,其外延应当是确定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包括纯正的聚众犯罪、选择的聚众犯罪和加重的聚众犯罪等三种共计19个罪名。  相似文献   

2.
论聚众犯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犯罪是一种法定的犯罪类型,其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聚众犯罪行为具有复合性和二重性,可分为必要共犯的聚众犯罪和任意的聚众犯罪或分为完全的聚众犯罪和选择的聚众犯罪;对不同的聚众犯罪人要给予不同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一些以所谓"较缓和的方式"进行的新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聚众摆势现象正是其中之一。聚众摆势现象特点鲜明,成因复杂,其在行为性质认定、案件处置及其与涉黑犯罪的关系等法律适用层面存在着需要界定、解决的问题。聚众摆势行为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可以定性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扰乱单位秩序的犯罪或违法行为、寻衅滋事罪或寻衅滋事行为。建议应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素养、加强部门合作等方面积极寻找遏制聚众摆势现象的出路。  相似文献   

4.
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是指突然发生的,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由首要分子聚集多人一起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该罪的犯罪构成,其客观方面主要是突发的聚众暴力行为,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共同组成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对该罪构成要件分析的目的在于准确界定此类犯罪.我们应认真研究掌握此类犯罪的性质和构成,找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方案,确保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5.
聚众犯罪若干实务问题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聚众既可以是事先纠集、召集,也可以是临时纠集、召集;聚众不是聚众犯罪的实行行为,而仅是实施实行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强调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犯罪活动须持一种热心的态度;对聚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应区分情况进行把握。  相似文献   

6.
聚众哄抢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其立法经历了一个较漫长的过程。该罪作为一种聚众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聚众哄抢罪属于不纯正数额犯和开放性数额犯,对于数额较大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居一,即可定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界限。对于多次实施聚众哄抢行为,但是每一次又都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应以多次实施行为的总数额计算,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构成犯罪。聚众哄抢罪以结果定罪,所以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犯罪预备、中止形态。在立法上,对聚众哄抢罪还应作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聚众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第九十七条中的聚众犯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作用下,三人以上纠合在一起并以此方式实施犯罪的一种法定犯罪类型,涉及分则12个条文中的18个罪名19种具体犯罪.其构成特征为:犯罪主体必须至少包括首要分子;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犯罪.在分类上,可划分为典型与非典型的聚众犯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的聚众犯罪.在司法实践上应特别注意聚众犯罪预备状态与未遂状态的区分,以及聚众犯罪的既遂与聚众犯罪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既遂之不同.  相似文献   

8.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9.
论聚众淫乱行为不应纳入犯罪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01条第一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但将此种涉及隐秘私生活的行为界定为刑事犯罪,并不是其他国家普遍的做法。从法益侵害理论、刑法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价值论等角度衡量,将聚众淫乱行为犯罪化缺乏合理性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刑法对道德领域的入侵,易导致刑罚的负价值。因此应将聚众淫乱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10.
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选择要件的一种犯罪类型。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量,聚众犯罪立法上存在着不纯正的聚众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纯正的聚众犯罪法定刑配置不合理、不协调,聚众"打砸抢"的定罪处罚规定缺乏合理性等问题,需要针对这些问题完善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1.
“南京副教授换偶案”作为热点案例,为我们透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问题提供了平台。对聚众淫乱罪立法沿革的阐释、对该罪的规范解读,无非是想说明,当下不宜轻率地取消聚众淫乱罪:聚众淫乱罪罪状是简明罪状.法律及法律解释对“聚众”和“淫乱”缺乏清晰明确和权威的界定.导致了该罪现实中的司法困境。实行司法对立法的能动反馈、对刑法条文进行道德解释、培育健全的法官人格无疑是实现司法突围的正确路径。  相似文献   

12.
单位犯罪的发展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尤其是在单位犯罪的理论根据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是基于刑法理论体系与刑事政策的考量。单位犯罪应否犯罪化和犯罪化的力度都离不开刑事政策角度的思考,可以说,一方面,刑事政策决定了单位犯罪应当犯罪化,要求刑法对单位犯罪做出反应,另一方面,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的着眼点主要还在于如何组织对单位犯罪的反应问题,也就是对刑事政策实践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的追求问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上,刑事政策是连接社会犯罪态势和刑事法律规范的桥梁。  相似文献   

13.
依靠群众是在侦查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侦查工作方针。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犯罪活动的新形式、新类型,侦查工作应当赋予依靠群众方针新的内涵,并努力开拓在侦查工作中依靠群众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从而使群众工作在新时期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更好地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4.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组织的稳定性,经济的敛财性,行为的暴力性,非法的控制性等特征。一个犯罪组织,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才能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农村地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猖獗,吸引了大量的赌徒赌博,赌博的规模及涉案金额远远高于一般的聚众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性很大。我国对赌博罪的研究比较多,但对分立后的开设赌场罪研究还比较少。《刑法修正案(六)》对开设赌场罪的设置相比赌博罪已有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对农村地区开设赌场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为实务中打击该类犯罪提供帮助,以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存在众多的理论争议。借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单位实施本罪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以共同犯罪处理。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相似文献   

17.
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在案件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上存在若干不同认识,通过探究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执法活动实践,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特征、聚众斗殴罪定性中存在的疑难问题鉴定标准和刑事责任承担分类认定等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执法活动中现实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9.
水上治安管理不同于陆上治安管理。由于水域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水上治安管理主要存在非法拦截、非法扣船、非法采砂、强迫交易、霸河霸港、聚众堵塞航道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水上公安机关在对其进行处理时普遍感到法律依据不足.难以依法处理。为有效打击水上违法犯罪行为,应修改《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中相关的规定,同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础上,对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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