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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一、律师介入的效果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关于律师的地位、会见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律师权利进行了强化,对提高辩护效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对公安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转变侦查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研判能力,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无疑对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贪部门应当在全面学习、理解、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及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围绕"突出一个重心,转变两个观念,提高三个意识,增强四个能力"来应对挑战。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侦查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侦查模式的主要措施有:实现对侦查权 的监督;扩大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赋于律师相对的单独会见权和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5.
律师作为保障侦查法治化的重要力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制约违法侦查行为等方面举足轻重。但实践中,律师所享有的与辩护权运行态势和保障程度密切攸关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在场权的运行状况仍饱受诟病,这不仅与结构形态缺位、侦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律师职业素养滞后有关,还与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有关。为此,需从转变对抗观念、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转变辩护策略,确立律师刑事豁免制度、完善会见权的行使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以及设立讯问律师在场权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并会见当事人。从实践情况看,侦查人员普遍担忧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会使部分甚至全部言词证据变得不稳定,从而导致职务犯罪办案难度的增大。对此,应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初查工作和证据固定等方式,切实维护律师的会见权。  相似文献   

7.
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三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应对挑战,转变侦查理念,增强证据意识,加强对案件的审核,重视与有关机关、部门及律师的交流与协作,更有效地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有如下原因:一是律师的阅卷权、与被指控人的联络、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受到了限制,没有规定律师的豁免权,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二是职权型刑事诉讼使律师作用难以发挥,表现在侦查模式与审判模式的冲突、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衡、证据规则不健全和法庭审判的“制度虚化”。只有通过司法改革,才能使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有如下原因:一是律师的阅卷权、与被指控人的联络、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受到了限制,没有规定律师的豁免权,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二是职权型刑事诉讼使律师作用难以发挥,表现在侦查模式与审判模式的冲突、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衡、证据规则不健全和法庭审判的“制度虚化”。只有通过司法改革,才能使律师的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0.
浅议看守所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工作当中,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出现以下问题:凭证不合法,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其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参与会见,泄密,进行妨害司法的犯罪活动等。对此类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堵塞漏洞;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加强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1.
重视律师权益的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益特别是律师会见权所作的具体规定,在实务中的落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为了切实改变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应当建立有效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来共同践行法治.  相似文献   

12.
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平等对抗的“诉讼”特性。在犯罪嫌疑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其自行辩护权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无疑对达到这种“平等对抗”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观我国的现行立法,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职能发挥得并不理想。基于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与正在进行改革并已取得巨大成功的日本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从中获得有益提示。  相似文献   

13.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增加了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规定,并对侦查阶段律师权利进行了扩充。随着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加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已成为趋势,按照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国际标准,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相似文献   

14.
"幽灵抗辩"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从证据上对其抗辩进行排除是一大难题。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侦查机关要搜集证明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难度很大。我国应借鉴英美法中的"积极抗辩"制度,思考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举证责任,从而通过举证来排除被告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辩护权发展的核心在于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程度的不断深入以及辩护权的不断完善。公安机关需要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法律地位及会见通信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并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16.
目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礼道歉",可分为"自愿的赔礼道歉"和"被迫的赔礼道歉"。后者虽然目前为部分学者所肯定,但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应被废除。其理由是:(1)立法机关其实只希望拥有"自愿的赔礼道歉"。(2)美国、英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省、法国、德国、奥地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原则上禁止强迫赔礼道歉。(3)"被迫的赔礼道歉"既不能减少或消除原告的愤怒,又无助于被告改过迁善,且原告可以获得慰抚金。  相似文献   

17.
"幽灵抗辩"是一种诉讼主张,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控诉机关一般不应承担"幽灵抗辩"的证伪责任,被告人对此应承担"说明"责任,法官应对"幽灵抗辩"尽查证责任,查证的方式包括证据调查、"事实推定"及测谎技术等。  相似文献   

18.
在刑诉法确立的实体性作证制度下,侦查人员并无就侦查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出庭作证的资格与义务。因此,要解决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问题,应首先提出新的作证形态。与实体性作证相对应的作证制度,程序性作证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理论支持并口阐释。侦查人员的程序性作证不仅可以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并口质证权得到切实有效的行使,亦有助于遏制侦查人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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