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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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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163份错误执行类纠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梳理与分析,明确当事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采取的路径包括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后提起赔偿诉讼;先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再提起赔偿诉讼以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等九种方式。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直接损失"的认定、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对赔偿主张实现的影响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对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该确立的观点提出质疑 ,通过对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及具体分析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裁决诉讼与行政处罚诉讼 ,从而论证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效益原则及判决确定性原则相违背 ,并提出笔者的观点 ,即不宜建立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由于服务型政府的不断建设与发展,行政管理活动中充斥着大量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势必受到行政事实行为的侵犯和影响.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以确认违法的手段予以救济的观点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一方面,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法律行为的程序性行为或者实施行为,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确认等判决间接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国家赔偿法》已经规定对于暴力侵权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救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将行政确认之诉与赔偿之诉相衔接.在目前的立法状态下,适用确认判决救济行政事实行为应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相似文献   

4.
论确立我国行政追偿标准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一般认为,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对行政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可以预防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促使其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于保障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一、两种观点及其缺陷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关于检察机关怎样监督行政诉讼,只有第六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对于检察机关应当以何种方式监督行政诉讼,存在较大的争论,观点各异。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包括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只限于再审程序的抗诉监督。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认为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是指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变更和进行民事赔偿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下列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  相似文献   

6.
行政判决是行政审判程序的最终结果,其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判决的种类设置将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功能的实现。然而,我国现行的行政判决存在种类体系不完整、各类判决设计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运混乱等问题。因此,应当根据行政审判的实践需要,并结合相关考量因素,对我国行政判决体系进行重构,具体包括: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禁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六种判决形式。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确认标准的重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行政人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相应组织除了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外,行政诉讼后果则转继到行政诉讼被告所归属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组织,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试析行政主体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学术界流行的行政主体概念将行政主体局限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承认行政公务人员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本文在分析现行行政主体概念的缺陷的基础上,给行政主体下了一个新的定义: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一般性资格、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应该包括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相似文献   

9.
行政判决是行政审判程序的最终结果,突出展现了法院在案件结果处理方面的权力和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程度。依据我国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2000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时,判决形式有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四种,并各有自己的适用情形,其中维持判决在三大诉讼中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判决形式,作为行政诉讼判决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所独有的。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判决形式何以能存在,其妥当性尚需追问。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调解在理论上会遇到目的取向、适用空间和制度定位上的争论。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行政诉讼调解并不完全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而更主要的是弥补现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上的不足;由于行政主体往往在事实上对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有首次判断权,在与司法关系的处理中往往会使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空间有适度的开放性;为了更为彰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应该明确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定位,处理好与撤诉和判决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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