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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69 毫秒
1.
一般保证关系具有备位性,直接影响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现有司法解释虽对此有所涉及,却不尽完备。若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选择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主债权关系与备位债权关系不同一,保证人和债务人利益相互矛盾,彼此行为应当独立,更接近普通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以牵连关系来解释“同种类”,或扩张“法律关系”的内涵,使之成为普通共同诉讼。若先行起诉保证人,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应当”的效力来源并非其释义书所提及的先诉抗辩权,也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实体上的备位性,其导致部分事实互通,需要一并处理。若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具有参加利益,可以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若保证人未参加,在其单独被诉的后诉中,债权人应受既判力的限制,预决效力无法影响保证人,只涉及保证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备位援用。  相似文献   

2.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自交付占有之日起,风险责任转由买受人承担;期限利益丧失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有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结款的五分之一,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相似文献   

3.
正确认定因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房屋权属证书逾期办理违约责任,对于解决当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是商品房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出卖人只承担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与协助办证的义务,该义务同时具有约定与法定属性。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约定属性来看,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买受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请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而从出卖人承担义务的法定属性来看,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也不会罹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4.
合同法第141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依据标的物是否运输而作了不同规定,但是对于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的具体含义则没有明确。该条第2款的适用前提的规定以及具体交付方式的要求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比较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相关立法,合同法本条的立法容易产生歧义和矛盾,无助于填补合同空白,因而应以出卖人是否负有运输义务而非标的物本身是否需要运输作为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5.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完整无缺的标的物,否则需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因此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作为担保贷款的一种,保证贷款具有自己的特点。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与债权人的诉讼保护时效问题和无效保证合同民事责任问题等方面,保证贷款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我国的保证贷款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消费者基于明显不实之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在真假难辨的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代言人基于信赖责任和获得利益而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存在虚假内容时,其与广告主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其不知情时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代言人对其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相似文献   

8.
源于传统的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立法对公安派出所的授权存在着重侵害行政、轻服务行政的现象,因此,公安派出所被告资格的认定中面临着权限依据不足、超出授权范围认识分歧、批准行为权责分离的问题。人民法院对被告不适格的起诉应当积极应对,及时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对于将公安局和派出所列为共同被告的起诉,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在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应确保按时完成答辩和举证。  相似文献   

9.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中被告之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第三人制度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就是扩大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实现诉讼经济.以两造对立的诉讼结构为基础,以诉讼合并理论为视角,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主参加诉讼之被告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主参加之诉的被告的确立,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还是以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实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相似文献   

10.
在王德祥案中,受害人王德祥的死亡可能由被告与不明第三人造成,但两人没有共同故意,亦无教唆或者帮助的情形,而且一方具体侵权人可以确定,因此,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同一损害”,但无法确定“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由于被告车辆保险可承担大量赔偿金,考虑公平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保险分担经济压力,则适用该法第12条承担按份责任.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中有一方的侵权行为足以导致全部损害,虽无法确定具体份额,应当让该方承担较高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12.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是当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的当务之急.被告的答辩可分为事实上的答辩、法律适用上的答辩以及程序上的答辩,应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不提出事实上的答辩才能产生失权效果.但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的事实上的答辩并不都能产生失权,衡量失权的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在答辩期限内提出事实上的答辩,其目的是由此拖延诉讼或图谋诉讼优势.在我国,被告未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的后果是导致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自认.另外,答辩失权制度的确立需要对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和形式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本文对合同保证理论与实务中的六个疑难问题,举出特例试作辨析.内容包括:1、“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的保证方式辨别;2、“保证期限直至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约定的效力;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问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理解;4、债务人分立、合并与保证责任的关系;5、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6、保证合同约定效力的影响因素与后果处理.  相似文献   

14.
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代言人不是经营者,法律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这种双重属性使得行政复议兼有内部监督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扭转行政救济功能失灵的现实局面,需要突破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的特性,在监督过程中坚持公开和参与原则,申请人对经复议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前者称之为内部监督过程之外化,后者称之为内部监督效力之外化。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 ,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断扩大。然而 ,以离婚逃避债务则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债务清偿问题时应注意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在判决由夫妻一方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时 ,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当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 ,法院应将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17.
银行卡格式合同中约定损失负担的条款不具有效力,未经授权使用银行卡直接侵犯的是发卡银行的财产权,应当由银行依据相应的请求权进行索赔;法律只需规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损失负担,其他当事人之间的责任由其各自之间的合同予以解决;在发卡银行尽到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持卡人应承担一定限额的责任,并以持卡人是否将风险的存在及时通知发卡银行为标准,将限额责任划分不同的等级;持卡人除承担限额责任外,还应对构成侵权的行为向发卡银行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8.
家事代理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代理权,其并不能使未参加民事交易活动的配偶另一方成为合同主体,而只是保证了在涉及"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行为的后果需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并无关系。由于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故有适当限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不明行为人高楼抛掷物伤害案在现代城市时有发生,法院根据现有法律面对这样的诉讼很难作出合理的判决.笔者主张在此类案件中,如果确需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话,只能是根据共同受益的原因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是受害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责任承担者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和受害人本身,而且他们之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发现真相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发挥侵权法的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  相似文献   

20.
2002年11月17日,原告许某到某超市购物时,将手提包按规定存放在超市设立的存包处,得到编号为“超市277”的取包牌。原告买完商品后到取包处取包,发现包已被别人取走。2002年12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超市管理人员的疏忽,将原告的包错发给别人,致使原告在包内的银行储蓄卡“长城借记卡”上的31400元和1000元消费卡在当天被他人提走或消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2400元,要求被告超市赔偿该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为保护自己商品的安全,在原告进入超市购物时强令将包留下存放,双方建立的是一个消费合同关系,被告因其过错造成原告损失理应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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