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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5 毫秒
1.
制定<商事通则>要考虑立法资源的节约与立法技术上的可行性.<商事通则>应致力于协调民商法的关系,确立商事一般规则,要规范商主体的一般规定、商人名称与营业转让、商业雇员、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人团体、商事代理.<商事通则>中不宜规定不具有一般性的内容,如商事责任、商事行为、商事短期诉讼时效等.要反对以社会责任观念限制商主体的营利性,营利性原则是<商事通则>的基本原则,而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和商主体法定是营利性原则派生的规则.  相似文献   

2.
商事合同以追求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体现商事交易的习惯和规则,商主体在行使商事合同解除权时呈现出与民事合同的差异。《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商事合同中应当限制适用;当商主体一方为非商人时,需要限制商主体行使合同解除权,对非商人一方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商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一般采用较短的时效规则。研究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及《民法典》的编撰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3.
[摘要] 夫妻配偶在当代社会都获得了商事能力,可以共同或者单独从事商事活动;夫妻商事能力的获得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商法领域的反映,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夫妻在从事商事活动时除了要享有相应的权利之外还应承担众多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保护与配偶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第三人的利益,配偶商人应当承担公示夫妻财产制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商事严格责任是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本文以我国学者对商事严格责任理论学说的梳理和评析为路径,对商事严格责任进行阐释。商事严格责任是指在商事立法中,为维护交易的安全,对于交易双方之当事人,分别课以特别严格之责任。商事严格责任所言的内涵与民事责任严格责任规则原则有重大区别,它强调的是对商主体义务要求的严格,是商事立法中贯彻的一种理念。  相似文献   

5.
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商号权的概念。商号是一个商事主体与同类商事主体相区别的标志,还代表着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各国法律都要对其加以特别调整,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商号权。商号权是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主体取得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别称商号权。商号权,包括商号的使用权和商号的专用权。商号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使用经登记的商号,他人负有不得妨害的义务。商号权人因使用商号所获得利益归其所有。商号专用权是指权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权…  相似文献   

6.
商法的规范对象--商事关系论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商法规范对象的商事关系直接决定着商法部门化、商法法域性质、商法价值理念以及商法的法技术方法,因此,商事关系事实上处于商法体系的基础地位。国内商法学界一方面经常将商事关系与商事法律关系加以混淆,另一方面将商事关系理解为狭义的商主体之营业关系,而忽略了商主体人格关系及其所涉及的其他社会关系。德国由于采用新商人主义作为商事关系的确认标准,从而合理地解决了对商事关系的把握和商法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7.
商事责任制度在商法体系里占据着不可缺少的地位。首先它要以其救济措施来衡平各个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构筑各个主体之间共有的利益;其次它要确定相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从而来对商事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且有序的进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其在商事经营和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然而目前学界对于商事责任的研究还存在诸多分歧,我国法律对商事责任的规定也存在诸多不足。  相似文献   

8.
权利外观责任肇始于德国民法,因其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和交易安全之维护,在德国商法中同样有着极广的适用空间。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外观事实的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因果关系及可归责性。在德国商法中,权利外观责任主要适用于商事登记、表见商人、不正确的商号、商事交易中的缄默等制度中。我国商事立法应借鉴德国商法中的权利外观责任制度,通过制定《商事通则》、完善商事登记立法和商业名称立法等举措,构建我国的商事权利外观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
当代家庭主要承栽生育功能和情感功能.家庭成员之间以血缘为纽带,其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根据血缘亲情而不是政治要求而建构,涉及一系列伦理价值判断.2001年<婚姻法>仅规定离婚后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父或母有探望权,却忽略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亲情联系的伦理需要.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才更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0.
基于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的价值追求,商主体有区别于民事主体立法的制度需求.我国现行商主体法律制度过分强调交易安全,以牺牲交易效率为代价,客观上不利于财富的创造.面临全球化的商主体制度竞争,我国的商主体法律制度应从法的价值.立法技术、商事责任与商事诉讼等方面进行完善或重构.  相似文献   

11.
依发生原因的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义务类型逐渐涌现,如先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义务之间存在共性,都发生在特别结合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义务”独立于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存在,并直接影响了我国现有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12.
道德规则科予义务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在法律下的义务性是否会是来自于道德规则就变得很关键。而如果否认法律义务是来自于道德,那么它必须有着自身的义务来源,于是产生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命令说理论,并且产生了与命令说有密切联系的预测论理论。所以《法律的概念》要发现"法律科学的真正关键"就必须处理法律下的义务观念与道德、命令说以及预测论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到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3.
依发生原因的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义务类型逐渐涌现,如先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关于这些义务的性质,学界并不一致。笔者认为这些新型义务之间存在共性,都产生于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本文以"界定信赖利益"为出发点,认为处于特别结合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负有信赖义务,并论证了其独立于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存在,进而尝试重新建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4.
在人权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享有社会救助权应予确认。该项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权,权利主体的范围应进一步明确,国家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应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国家义务的积极履行,另一方面在国家违反义务时应予救济,救济途径应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  相似文献   

15.
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规定性,是大陆法系民法区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理论基础。债的相对性包括债的主体相对性、债的内容相对性和债的责任相对性。债权物权化和债的保全制度等情形是债的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但这些情形只是特例,根本不能动摇债的相对性规则。淡化甚至动摇债的相对性规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16.
论义务及其与权利的本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界定法律义务不能孤立地就义务谈义务,而要从权利与义务的整个关系链条、从法的整体上去把握。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定约束;权利一经法定,就是对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做出规限,即隐含着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统一体,这同说“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的命题有所区别。后者只是说明二者自身相互依存,对立统一;前一命题则突出权利与义务是法和法律的整体构成上的两个必具元素,舍一不可。就法的本体而言,不能单纯以权利或义务为本位,权利义务都属于法的本质范畴,它们之间是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试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附随义务是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合同义务 ,对于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实现契约正义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附随义务分为缔约过程中、履约过程中和合同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我国对附随义务的规定过于简略 ,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附随义务的各种形态 ,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 ,明确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形式及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8.
法益是介于权利和一般利益之间的概念,这种利益形态尚不具有法律上可供概括归纳的确定特质,难以类型化.仅以权利及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体系存在一定缺陷,法益及与法益对应的义务应纳入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以弥补法律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也适用于未经登记的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时效期间届满经提出抗辩后,存在原返还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情况,而此时自然债并不适宜用来概括此种情形,由此有提出自然物权的必要。自然物权与自然债一并构成民法上特殊的自然权利义务关系。对自然物权不应赋予更多的法律效力,自然物权状态下围绕该物应存在相应的法律物权,二者处于并立关系,但并不违背"一物一权"法理。自然物权弥补了理论不足,体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张力,在民事关系的调整中实现了道德与法律作用的完美融合,彰显了民法治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  相似文献   

20.
义务犯是一种有别于支配犯的独立正犯形态。义务犯之义务是一种专属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义务,该义务未必是来自于刑法之外的先刑法义务。一方面,义务犯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一是能够克服传统理论对身份犯处理的误区,并赋予身份性构成要件以特殊的地位;二是弥补传统支配犯理论在处理不作为犯上的不足,并为解决不作为犯中的理论难题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义务犯走向过度保护法益的消极面,也要对义务犯的适用空间进行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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