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13年10月,我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2013年《消法》)第55条包括两款规定,第1款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最高三倍和最低500元的赔偿金额;第2款明确限定了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以上两款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当二者竞合时,应当择一行使.总的来说,2013年《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2013年《消法》55条款中也存在歧义与不明,特别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兼具补偿性和处罚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将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越发严重,为此,新《消法》首次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从法律层面进行了相关规定。成本—收益分析作为经济学中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现将其用于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个法律问题,以期对新《消法》中相关规定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审视,进而得出相应结论,并从法经济学角度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3.
实践中出现了经营者披露信息符合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却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况,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缺乏明确的标准。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对应,应当在消法中明确经营者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经营者披露信息的原则和标准,这可以为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指引,也可以在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现实需要时为司法机关否定其效力,维护消费者利益提供弹性空间。制定经营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应考虑信息义务在政府、经营者、消费者等各个主体之间的均衡配置,并做成本和收益的考量。  相似文献   

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在"调整范围"的界定上过于原则,"消费者"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已经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新型消费在调整范围上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消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体现《消法》的立法宗旨,我们试图通过扩大《消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等方式来解决《消法》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修订中对一些问题仍存有争议。我国应采纳广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在确定消费者范围的基础上,预售商品房纠纷、医疗纠纷、垄断行业服务纠纷应当适时适用《消法》的规定。同时,妥善处理我国《消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竞合。  相似文献   

6.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不明确 ,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力救济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程序不适合消费争议的特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规定《消法》的调整范围 ,为此要明确规定消费者、经营者和消费品的概念和范围 ;二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要进一步细化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力救济 ;四是完善消费争议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7.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该条即是本文所称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中不能规定惩罚性赔偿。而英国早在18世纪就有了依据此类法律作出的判例。①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对该条所作的解释表明:这条规定是在参考国外同类立法和经验之后,在《消法》草案的基础上增加的②。因此这条规定是从国外“借鉴”…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颁布以采,其运行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消费者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维权难度日益增加。《消法》需要在倾斜保护的立法理念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增加消费者的权利和完善鉴定机构等途径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多方面修改具有必要性。其中,"消费者"的清晰界定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具有前提和基础性意义。其主要观点是:消费者是最终进行消费的人,包括契约型的消费者和使用型的消费者;消费者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接受农业生产技术服务时,为消费者,受《消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
关于商品房“双倍赔偿”的经济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经济、法理机理方面对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因房地产商欺诈行为利益受损时能否使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请求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刻的分析 ,文章作者持肯定性态度 ,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同购买其它一般商品一样 ,同样可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并对反对者的观点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11.
对于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患纠纷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目前在学术界及实践中尚存在一定争议。从消费者的定义判断以及出于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患者,患者应当属于消费者,医患纠纷可以适用《消法》。但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消法》适用于医疗消费纠纷体事项有一些特别之处,包括:医疗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在医疗消费中受一定限制,《消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规定在医疗消费中可以适用,《消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2.
文章以经济法为视角,从消费者的概念、医患关系的性质、对患者适用《消法》的价值三个方面,对患者是否适用《消法》进行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文雅 《青海人大》2007,(5):12-12,11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执法检查工作安排.6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在听取了省有关部门关于《消法》和《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后,  相似文献   

14.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本文主张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所有惩罚性赔偿均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立法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设置最低惩罚性倍数与最低赔偿额中择高赔偿的制度,对欺诈的认定不再苛求经营者的主观故意,也不再苛求消费者的缔约行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人格权以及侵害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逻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存在较多的不足,不完善之处日益明显。《消法》应当追随时代的进步和制度的发展,规定能够保护消费者所有的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修改,建立了全新的经营者质量违约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制度.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也享有合同解除权,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予以退货.在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或者没有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后,不符合合同解除权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更换、修理等责任.消费者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违约责任请求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行使.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应用于侵权及少量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赔偿、制裁和遏制等功能。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否适用于“知假买假”民事交易行为,理论上颇有争议。文章从消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象主体条件、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前提、消费者过错对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之影响等着手,针对“知假买假”行为之法律适用进行了理论探析。  相似文献   

20.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解决在贯彻《消法》中存在的问题,湛江市政协继今年2月组织赴吴川市视察《消法》施行情况后,最近,又由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消法》调研小组对《消法》施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采取“听、谈、看、查”等方式进行。总的认为,《消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颁布施行以来,湛江市各职能部门,尤其是工商部门,把学习、宣传贯彻《消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更新观念,热情为企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积极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净化市场做了大量的工作。仅去年以来,就查处了各种经济违法违纪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