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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法定立案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该标准具有自身不可回避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与认定。木文通过检索案例,分析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司法认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认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以期形成完善可行的认定体系。  相似文献   

2.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逐渐多发的大环境下,司法审判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却呈现多元化现象,亟需重构类型化认定模式。实证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有利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形成概观;辨析与反思实证研究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利弊可为重构合理的认定模式提供价值基础。基于实证研究中"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与"给权利人造成全部损失、给权利人造成部分损失"的对应关系,以"类型学"的范式研究为方法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以"行为人结果"1为标准再类型化,可形成"商业秘密市场价值说、商业秘密许可费用说——行为人结果——两种新行为类型"的对应关系;有利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上升为刑法规范从而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认定损失数额可视具体案情采用以下方法:计算被侵权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为依据认定经济损失;根据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认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数额;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数额;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后尚未获取利益即案发,应根据具体案情使用不同的方法衡量其侵权行为情节轻重。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法律没有明确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认定范围,缺少符合商业秘密特点的计算方法,民事规范关于类型法选择顺序的表述并不周全,司法实务须避免教条化引用。商业秘密损失通常表现为间接损失,选择核心在于对实际损失完整反映度的权衡,据此综合考量最大实际损失,优化直接认定,操作精准性等要素,以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许可使用费评估是认定非法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唯一方法,可以作为"重大损失"的基本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6.
律师专家责任是因律师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利益相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由律师所属执业机构依法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民事侵权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同时视具体情况辅之以主观标准,以增强灵活性,更适应复杂多样的民事活动。  相似文献   

7.
特殊一罪自首的认定原则是:在符合自首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对行为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自首的成立与否,"主要犯罪事实"的判定必须结合特殊一罪的处理原则,行为人供述的罪行事实必须和按特殊一罪处理原则进行处理的最终的罪行事实相一致才能认定行为人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进而认定其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8.
警力不足和装备落后一直是困扰公安工作的一大难题,导致警察在处理各种警务活动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使公安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应充分发挥"精警制胜"的原则,做到聚优散劣。  相似文献   

9.
快递服务纠纷审判实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家(收件人)应享有向快递企业的直接请求权。在具体的诉讼审理过程中,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快递服务纠纷案件中货物损失的认定,如果原告选择违约之诉,则适用我国《合同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违约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认定快递企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快递合同中免除或减轻快递企业责任、侵害合同相对人或收件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在快递物品遗失、毁损的情况下,应区分保价服务和未保价服务两种情况,认定损失价值。  相似文献   

10.
自《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事不再罚"原则一直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学术界,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最为突出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在实践中,不同地区对同样情况多进行不同处理。事实证明,对"事实上的一行为"与"法律上的一行为"的多元化理解以及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了该原则在执法领域中的不统一,从而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交通管理秩序得不到有效改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该现象每况愈下。运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有关法学理论,并结合北京地区、台湾地区的具体实践,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之"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出一己之见。  相似文献   

11.
在机动车数量激增的时代背景下,多车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日趋频发。由于各地交管部门对此类案件性质的理解不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导致类似事故处理结果迥异的原因包括:缺乏统一规范的事故责任认定理论、规则和方法,缺乏制衡事故责任认定的立法依据和资质能力,认定事故责任所依据的行政归责原则与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刑事归责原则相互矛盾等。从法律性质上看,多车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是一种竞合的过失犯罪行为,在案件处理上应与共同犯罪及过失共同犯罪相区别。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应以明确事故性质为责任认定的前提,以"替代责任"作为前车肇事人承担后次事故责任的归责原理,以"相应义务的履行"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12.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之后,出于任意性(自动性)采取的中止行为本身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可称之为犯罪性中止行为。该中止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又造成了新的法益损害,正是因为犯罪性中止行为同时具备有益性和损害性,导致了犯罪性中止行为定性的困难。如果一律认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对其定罪量刑,则会忽视该中止行为的正当性;但是如果直接适用刑法第24条,则并不能充分评价犯罪性中止行为的结果无价值。因此,当犯罪性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中止实行行为侵害结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并且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时,可以认定为避险行为排除违法性,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应当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学界就"重大损失"要件的讨论主要围绕具体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然而数额认定法存在先天缺陷、难以单一适用。从立法原意和有关司法解释来看,"重大损失"不局限于体现为数额的经济损失,其内涵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企业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的显著恶化。现有以数额认定损失的思路应予以修正,可在以数额认定为基础和先导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类非经济损失类型,进行认定。同时,应注意把握非经济损失类型的经营性、物质性、显著性特征,避免刑罚的泛化。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之后,出于自动性实施的中止行为自身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即为犯罪性中止行为。犯罪性中止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又造成了新的法益损害,正是由于其同时具备的有益性和损害性,导致了该行为定性与处理的困难。当犯罪性中止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有效中止实行行为侵害结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并且符合紧急避险条件时,可以认定为避险行为排除违法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适用于犯罪行中止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情形应当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6.
"超医保不赔"条款是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其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本文从该条款的法律属性探究着手,论证了其免责条款的法律性质,提出了该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并从条款效力的不同认定结果阐述了司法裁量的原则和尺度。  相似文献   

17.
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通常约定由于暴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同时又将发动机涉水导致的损失作为车损险的免赔事项。司法实务中,保险人是否应对因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在审理发动机进水案件的时候,不能过度倾斜保护投保人,轻易认定车损险的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无效,或滥用不利解释原则,而应当在全面把握保险条款的基础上,综合投保人的投保情况以及案件发生的具体事实来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认定其中的“重大损失”则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重大损失”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限;“重大损失”的判断时限应以公安部门立案时造成的损失为最终的损失认定时限;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50-100万元以上损失,“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300-5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实施的,以上述数额的2至4倍掌握。  相似文献   

19.
如果将"偷租"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在租客知情的情况下,就无法对行为人定罪,这一结论并不妥当。"偷租"行为不能评价为三角诈骗,因为不存在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三角诈骗中被骗人处分被害人财物的过错降低了行为人的罪质,因此认定为诈骗罪,但"偷租"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偷租"行为成立盗窃罪,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从广义上理解盗窃罪财产性利益的结构,是行为人以平和手段对他人造成财产性损失的行为。应当将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基准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20.
由于当前交通道路的发达,道路交通事故屡见报端,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一旦事故发生,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如何分配这种责任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英美法系中"最后明显机会"规则的借鉴出发,当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利用出现的"最后明显机会"去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一方,就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罪和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该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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