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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创设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 ,消除了善意第三人基于交易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加大了原所有权人的法律风险。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是否有必要借鉴国外的作法 ,通过立法创设善意第三人制度 ,应综合考虑善意第三人理论赖以存在、发展的法律文化基础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对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实现的影响等因素。 相似文献
2.
适用范围是确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因素。特殊动产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终有区别。依物权法,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有条件的行使回复请求权。货币和有价证券因其特殊性一般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较动产有所不同,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统一规定,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杜伟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效力的制度。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新近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对表见代理予以确认。关于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法学界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派秉承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客观上有… 相似文献
4.
张文登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5,(5):55-57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在登记公信力基础之上,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严格限定其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在第三人和真实权利人之间产生物权关系,而真实权利人和物权让与人之间以及与登记机关之间则产生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5.
周美华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2):32-36,41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相似文献
6.
刘耀东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18-25
在通谋虚伪表示及被欺诈之情形,民法关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规定与善意取得制度应可并存。而于胁迫之情形,"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应优先于善意取得而适用,盖惟如此方可践行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不发生意思表示瑕疵与善意取得之关系问题,善意第三人可径直依善意取得而主张其权利。第三人若知悉其前手交易之可撤销性,其非但不得主张"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亦不得主张依善意取得而受保护。 相似文献
7.
张锦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2):80-82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保护动的交易安全,同时兼顾无过失被代理人利益以维护静的交易安全;构成表见代理必须具备外观事实、第三人善意无过失、被代理人无过错三要件,在被代理人过错问题上应适用过错推定。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4)
文物所有权争议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选择规则的复杂性。通过分析比较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确立适用于文物所有权争议的法律选择规则,可以考虑以文物原属国法律的适用为主,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原属国法律不能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时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权利。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则适用诉讼时文物所在地法律。 相似文献
9.
胡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82-85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专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但换取了交易安全,故立法在抉择之际,更多地关注了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因而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成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犯罪所的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共识、结论各异,主要存在承认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否定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补偿善意第三人这三种做法。综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得出犯罪所得赃物可以善意取得的司法适用结论。 相似文献
11.
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这一重要制度加以确认,特别是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争论比较激烈的问题。结合我国案件情况,参考国外有关的规定和做法,宜对《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财物若干暂行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12.
丁翼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1):70-72
在两大法系,立法对商誉权的保护都比较充分。而我国对商誉权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且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重新建构商誉权法律保护体系,建立适合我国的商誉权立法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3.
傅俊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0-42
人性人道人权应在善意的引领下成为法律的核心价值内涵.法律对人行为的定性是一种价值评价,而这种评价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善良的标准.人本思想应内化于刑法,人性本善应成为立法者的内心确信,人道的教育刑理论应作为刑罚支撑,而在人权保障方面应注重人主体的差异性与主观方面的道义性.在立法上主张善意的应然法思想,司法上主张法官的善意解释原则,刑法只有在善意原则的指引下,才能实现保障人权的法律追求,成为人类良知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商誉实际上是商誉权主体的特殊经济利益,对商誉的侵害有直接曼害和间接侵害之分,由于商誉载体具有不确定性,对商誉进行淡化的闻接性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易被忽视.有必要探讨防止商誉淡化艺的方略,除了立法对商誉保护问题进行规定外,还需应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设立有关商誉认定、监管的有关机构. 相似文献
15.
曹露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3):117-118
商誉是企业的一项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它体现为整个企业的一种综合优势。所有形式企业商誉的各类构成因素都与企业整体密不可分。商誉的价值应由预期利润来确定。 相似文献
16.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它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使善意第三人不至于因权利瑕疵而蒙受损失。以物权变动而言,物权的公示原则及其公信力极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杨士维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3,(5):96-98
商标只是一种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识别性标记。通过企业对商标(trademark)的实际使用,企业可以在特定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使商标具有超出标记本身的商誉(Goodwillofatradeorbusiness)。透过“王老吉”和“加多宝”商标系列案,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与商誉不仅可以分离存,甚至可以同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因此,不同于通过商标注册途径来保护商誉的研究,对商誉的后商标管理与保护也非常具有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共有房屋转租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不少难题。租赁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化”的债权,其不利于保护善意的次承租人。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当承租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于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9.
论侵权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军珂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5(3):111-115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领域确定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近年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向侵权领域扩展的趋势,其原因有内、外两方面。侵权领域选择法律的做法可以促使当事人更好地解决争议。 相似文献
20.
刘文信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6):36-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2条的规定,赃物限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从善意取得制度重在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出发,用构成要件控制其运用,借鉴国外的立法例,赃物应该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