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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论自然债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自然债务赵平一、债的效力债的效力即债在债的关系中具有的功能。以债权的角度讲,债的效力包括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①三方面: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这是债所具备的基本效力。债的本质就是给付,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  相似文献   

2.
文章针对以物抵债这一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制度梳理,发现其中的代物清偿规则,明确界定代物清偿的本质在于受领他种给付以清偿原负担的给付。他种给付的债的原因仍在于原来的债之关系。代物清偿合同性质上是一种诺成合同,而非要物合同。代物清偿不同于为了担保而给付,也不同于新债清偿。如果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若有疑义,应遵循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解释为新债清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所以,应解释为新债清偿。如果债务人依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即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债之关系消灭。但如果所提供的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请求回复到原债之关系上,并要求回复原债之关系上的担保等从权利。  相似文献   

3.
解开“债的标的”之历史纠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学说史上,并没有"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的区分,只有关于什么是"object of obligation"的诸多学说.为了逻辑对应以及名实相符,我国民国时期学者区分了二者,将"债的客体"(债务人)与物权客体(物)对应,而将"债的标的"(给付)在债的内容或目的意义上使用.然而,理论上关注的重点却并不是立法所关心的,在立法史上,分歧仅局限在"债的标的"是物还是给付.总之,理论上的分歧不应带到立法中去,而从当前民法典立法趋势来看,债的标的、客体、内容和标的物等有争议的概念完全可不出现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中,同时只需突显"履行"的概念,保留"给付"的概念即可解决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4.
在《德国民法典》中,债务人无须亲自给付的,可由第三人进行给付。第三人基于赠与的意思提供给付,在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赠与合同。第三人先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后进行给付的,给付本身就是对赠与合同的履行;第三人先进行给付,后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免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不当得利之债是赠与合同的履行。同理,未与债务人达成合意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分不同情况可成立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在成立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给付本身即是对该无偿合同的履行;在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况下,第三人免除债务人对自己的不当得利之债是对该无偿合同的履行。  相似文献   

5.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一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6.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7.
在大陆法系上,加害给付理论经历了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演变,对债法制度影响深远。当债务人的给付不仅有瑕疵,而且该瑕疵造成了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时,不存在所谓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粗陋,缺乏操作性。应从研究请求权与诉讼标的的密切关系入手来构建请求权竞合制度。  相似文献   

8.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 ,突破了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入库规则” ,对保障交易安全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有重要意义。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客体应是合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感情补偿费”一词不绝于耳。法院在对“感情补偿费”法律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很大差异。其原因主在于相关处理规则和适用理论的缺位。因此,探讨“感情补偿费”之给付的性质,厘清约定“感情补偿费”之“婚外情感情补偿协议”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了。在厘清“婚外情感情补偿协议”的概念及效力的基础上,运用不当得利、不法原因给付以及自然之债理论,对“感情补偿费”之给付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以期为法院审判相关案件梳理出一整套适用理论。  相似文献   

10.
不法原因给付是一个在理论上颇具争议的问题,尚缺乏必要的深入研究。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在认定上的最大障碍源于刑法与民法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即在此类案件中,民法与刑法的价值导向是不同的。但若本着"刑法看行为,民法看关系"这一刑民关系的基本观点,并以此作为切入点,则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罪之间的模糊地带将变得清晰起来,即民法虽然不保护不法原因给付,但刑法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仍应认定骗取不法原因给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原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收益表债务法,改为纳税影响会计法下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文中针对核算方法的改变原因、变化差异做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从我国台湾地区债务不履行之发展趋势,发现近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从给付义务之违反、附随义务之违反以及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关系,着墨甚多,理由构成多属严谨,似乎已经点出我国台湾地区契约法未来的研究方向,殊值重视。  相似文献   

13.
债的一般条款对非典型之债是适用的。通过三种类型民法典对债的发生原因的立法模式的对比,在债法总则中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是可行的。非典型之债适用的法律规则,应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同时考虑到非典型之债既可适用债法总则的规定,也可适用典型之债中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是国内最大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提供的一种在线支付模式,该支付模式通过用户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借记与贷记来完成支付。对支付流程及特征的梳理可发现:支付宝提供虚拟账户支付欠缺合法主体资质;该支付模式的具体服务内容违法;用户在支付宝虚拟账户内的“余额”实为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支付宝借虚拟账户支付模式从事电子货币发行。基于此,应将该支付模式纳入电子货币的监管,未来立法应从资本金要求、投资限制、回赎电子货币义务方面予以规制,目前则应加强行业自律及由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加以监管。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在解决传统养老保险模式弊端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存在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较窄,基金来源单一,参保企业漏缴保险费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强缴费意识;做好养老保险征缴环节的稽核;开征社会保障税。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存在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付的冲击;退休年龄低以及历史债务的问题。认为只有建立机动灵活的就业与退休机制;逐渐消解隐性债务才能使这方面的问题得到缓解。  相似文献   

16.
多数人之债的研究有利于准确界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多数人之债立法例相比较分析,我国关于多数债之人尚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则.其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多数人之债没有科学的分类;多数人之债的效力的规定单一.  相似文献   

17.
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养老金的债务偿还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并借鉴外国缉验,偿还养老保险债务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块的方式,由在职职工及其企业以交费的方式各偿还一部分。  相似文献   

18.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地方政府举足轻重的收入来源,财政转移支付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必须从法律角度入手,大力加强财政转移支付法规建设,全面完善支付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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