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在应然层面不比定位为债法更具合理性.《民法通则》将侵权法定位为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定位仍为责任法,但该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侵权损害赔偿.《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将侵权法定位为债法.民事责任的范围转变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承担且不能归入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为违约责任和因绝对权的效力产生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般为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共同的规定.侵权法的内容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之债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的履行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民事责任互相配合能够更完整的保护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个无可回避的问题,当今学界对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内容如何处理、结构如何安置,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总则-分则这种提取公因式的法典编纂技术,更符合我国国情以及法自身的历史继承性,债法总则的存在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内容方面,债法总则应为各种类型的债提供备用体系,而非对每种债都完全适用。鉴于侵权责任法自身的特性和发展前景应当独立成编更符合实际。同时,应当重视决议行为并将相关规定写入债法总则。结构方面,应采取潘德克吞体例,区分责任和债,将决议行为相关内容单独列为一章。  相似文献   

3.
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地位是侵权法研究中的基本问题,传统大陆法系中侵权行为法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存在。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应是一部民事责任法,具有独立于债法的地位,确立侵权法独立的民事责任法地位,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4.
缔约责任制度是德国法学家耶林在1861年提出并经后世法学家和在法院的实务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最初只是作为弥补侵权责任和合同有效成立前的形式而出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的不断完善,缔约责任也成为构建债法的一个体系,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责任共同构建了债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范,归责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多元化状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的确立有利于侵权行为的预防和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具核心地位,无过错责任面临式微和分离的状况。我国侵权法采取私法自由的立场,旨在保护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7.
2 0世纪至 2 1世纪 ,加拿大侵权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失侵权理论在侵权法中逐渐占据中心地位 ,围绕着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过失侵权责任的扩展、侵权规则的一般化和融合、侵权法的赔偿及损失分配政策的演变 ,以及其他法律的和非法律的可选择机制对侵权法的削弱等问题 ,百年来加拿大侵权法确立了过失侵权责任为主线的侵权法模式。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是比较全面的,突出了侵权责任作为债法内容的损害赔偿之债的属性,确定了侵权责任规则与第一编“总则”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和特殊侵权责任规则都作了较大的修改,既有对新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增加,又有对具体侵权责任规则的补充和修改,使我国侵权责任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既具深厚理论性基础,又有现实可操作性,将会在调整侵权法律关系、制裁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和保护民事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相似文献   

9.
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债法总则作为统帅债法规则并指导债法适用的总纲,应当为我国民法典所确立。这既是债法总则的功能使然,也是由风险社会中的民法定位决定的,而且还是我国民法典借鉴域外同类立法经验的理性选择。我国未来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努力修正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总则之间的关系,使后两者适应债法总则存在及适用之需要而做相应的修剪与调整。在我国民法典之债法篇的具体安排上,应当将债法总则作为单独的一章列于债法篇之首,并依次规定各种具体债。  相似文献   

10.
债的法锁拘束力及其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使得债天然地成为了财产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无论是契约、准契约抑或侵权均具有财产性。债的财产性亦与其请求权性质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请求权都是债,尤其是结合我国的实际立法情况。厘清债的财产属性,有利于民法体系,尤其是债法体系的构建。同时,在我国目前债与责任分离的立法模式下,亦有利于责任承担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合同责任,又异于侵权责任,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它连同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一起.共同构成了民事责任体系;连同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根据一起,构成了债的发生根据的体系。  相似文献   

12.
无过失责任的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给侵权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侵权法赖以生存的基础尚未受到动摇。这并非是侵权法的危机,而是侵权法获得更好发展的契机。这场危机的实质是我们固有法律思维的危机。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赔偿为首位的原则改变了侵权法的性格,突出表现在从个人责任的追究转移到损失的分散。侵权法开始扩张到严格责任,并在规范或事实上受到保险观念的影响。但是,以原告—被告的利益关系为基本结构的侵权法仍然面临着责任追究成本过大、赔偿范围与数额不确定、人际不公平等批评,其进一步扩张也导致了责任保险业的危机。道德论者在矫正正义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上重新奠定了侵权法的正当性。功能主义论者也大多认为,侵权法在损害预防上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此外,保险制度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某些损害不能通过它来填补。因此,侵权法规则并不能被保险所取代,但是无论从现实上还是理论上讲,过分扩张侵权法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4.
侵害合同债权属于侵权行为中的“侵权之债”,“合同债权”受到侵犯应当从“侵权法”角度寻找法律基础。从一起“一企二卖”的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可看出,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方面的规定太概括,不够明确,造成适用困难,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化是我国侵权法立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5.
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过失侵权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对其存在与否及程度的判断是法官裁判和行为人承担过失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注意义务在司法判例基础上确立和发展,其检验规则也在判例基础上由“二步骤”检验法发展为“三部分”检验法.对英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是深入研究英美侵权法的理论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背景,主要包括债法总则、人格权法的立法规划改变以及《民法总则》上的侵权责任规范三个方面.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结构调整,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被《民法总则》吸收而删除;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分立为第一章"责任构成与责任分担"和第二章"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条文全部被总则化或者没有必要规定而删除;新增第三章"侵害人格权益的侵权责任";设立第四章"使用人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充实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责任"章;第十二章"附则"删除;《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到第十一章相对位置不变,顺延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章到第十二章.  相似文献   

17.
传统侵权法在20世纪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由于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引入,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冲击,现代侵权法在功能定位、价值取向、归责方式和外部生存环境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通过对传统侵权法的危机及其成因进行分析,指出了现代侵权法的变革与发展方向,并对我国侵权法的制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目前学界对于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的具体包括的内容存在很大争议,特别是对于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应否成为侵权法归责体系之内容,争议颇大,但是这一问题又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打开侵权法大门的钥匙,通过建立合理的侵权法归责体系,正是民法精神的贯穿,是侵权法完善的评价标准,合理完善的侵权法归责体系之建立应该在合理比较各侵权法归责原则基础上进行,要做到精准而不累赘。  相似文献   

19.
在民法典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赞成设立债法总则,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债法总则在债法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债法体系安排、大陆法系传统及立法技术方面探讨债法总则存在的必要性很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关于如何看待债法总则对各具体债适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债法总则设立的问题,需要考虑的是其对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债的关系的可适用性,然而债法总则只是为各种债提供一套备用的规范体系,我们不宜苛求债法总则的所有规范对各种债都完全适用,即便是合同之债,债法总则的许多规范也不是完全适用的,以债法总则对合同以外的债不完全适用为由而否定其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