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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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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基于价值导向的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中设立了不同的审判程序。普通程序以公正为导向,简易程序兼顾效率与公正,已经纳入立法的速裁程序以效率为导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概括表述为"轻微"刑事案件。理解并准确认定案件是否轻微,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关键所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不应当仅仅体现在审判阶段,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程序,个案中如何体现并落实立法的效率导向,需要依据相关立法灵活适用相应程序。  相似文献   

3.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概念有相对统一的认识,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对此虽然有了诸多研究,但仍然众说纷纭。理论上的纷争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认罪"以"认事"为前提,包括狭义上的认罪即承认具体的罪名和广义上的认罪即承认构成犯罪;"认罚"以"认罪"为前提,包括典型的认罚即认可量刑建议和非典型的认罚即愿意接受处罚。据此,认罪认罚包括"1+3"种样态,其中的"1"即"狭义认罪+典型认罚"的典型样态,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其他三种样态即"狭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典型认罚"样态,仍然属于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据此从宽处罚。从定性上看认罪认罚是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从定量上看从宽可以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4.
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之一,这是由二者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独立并且区别于刑事简易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发展。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组成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元结构具有相应的程序外部构造、程序分流机制与程序转换机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三元结构具有向二元结构转变的可能。  相似文献   

5.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从宽分别存于两个层面,对被告人单独适用时并不困难,难点在于当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与刑事和解发生交集时,如何对其从宽处罚。认罪认罚是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刑事司法领域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刑事政策必须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条款具体落实到位,即认罪认罚从宽在具体的刑事审判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需要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来实现,以刑法规定的相关量刑原则及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量刑情节为从宽内容。需要研究被告人既认罪认罚又与被害人刑事和解或者只认罪认罚但不刑事和解或者不认罪认罚但刑事和解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完成对其刑事责任的确定。  相似文献   

7.
构建多元化的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是犯罪多样化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个别正义的迫切需要。我国认罪案件办理程序单一,适用范围狭小,已不适应犯罪形势发展的要求。应当通过改革,实现认罪案件办理程序的多元化。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内核,建立认罪协商程序;设置提审程序,增强认罪案件办理程序的正当性;针对认罪案件的不同特点,分别适用书面审程序、简易程序、重罪简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8.
201 3年新民诉法推出了小额速裁程序,然而可供司法实践适用的规定匮乏。小额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以司法效率为重,保证底线正义。在司法运行中,小额速裁程序存在着适用条件不完善、启动机制不明确、审理程序不简化及救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当从严限定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法院享有启动权,简化和优化审判程序,设置判决异议程序,疏导当事人救济诉求,尽快健全与完善小额速裁程序。  相似文献   

9.
在各地法院、检察院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 (也称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 )和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 0 0 3年 3月 1 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 )》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实践出真知”、“理论指导实践”。以下所刊载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对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论述 ,以期有利于对这两个《若干意见》的正确理解、适用与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从《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12.
“程序从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上的基本特征,但实践中“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难题始终难以解决。“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原因在于简化仅局限于庭审环节、证据标准机械僵化、内部审批程序过多、文书重复繁琐。按照比例原则,建构分类递进简化模式是程序从简的有效路径,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级递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简化。跳出简化庭审的单一模式,实现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的全流程简化;在区分证明标准与证据标准(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探索类案证据标准(规则)的差异化;淡化行政审批促进决策的“扁平化”,对各种文书进行“并减”。  相似文献   

13.
为了顺应全面推进刑罚"轻缓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趋势,司法实践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有必要提倡刑事诉讼程序速裁化,实现"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诉讼思维理念.因此,为了解决当下未决羁押期限过长所导致的严重侵蚀效率与公正诉讼原则的诟病,同时也为了消解诉讼阻碍案件证据收集和法院存在"以押定刑"晦涩作法的问题,我们应当重塑刑拘直诉制度模式.在刑事拘留阶段,着重考虑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直接跳过刑事逮捕羁押阶段,在公诉阶段贯彻法定从宽处罚理念.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认罪是指行为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与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判断一致,认罚是指行为人在认罪的前提下,同意司法机关不起诉或在一定幅度内对其量刑或对其判处具体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不在同一范畴,但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认罪认罚建立在功利从宽主义哲学基础上,强调效率的外在品相。自首是实体法对犯罪分子的鼓励,认罪认罚从宽是程序法对犯罪分子的鼓励。对于认罪认罚的部分刑事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说明在程序上适用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之下,由于价值定位的差异,小额速裁程序无法发挥出普通审判程序的功能而与调解程序两立,又因其价值功能几乎能被调解完全涵盖而无法以特殊优越性与调解抗衡,故小额速裁程序在实践中几乎被调解完全架空。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当采用"调解后续小额"的程序配置,通过错开两者的适用阶段,降低调解对当事人选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抑制。  相似文献   

16.
"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作为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三要件之一,其规定之不明确性,使得"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成为证人需要出庭的主导要件。而人民法院对证人出庭往往持较为消极的态度,不利于证人出庭制度的推行。因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理解,应当以被告方主观判断为要件,并通过对该证言是否涉及定罪量刑问题,是否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形式判断,对该条款之适用进行限制。其目的在于设置"宽进严审"的证人证言审核门槛,限制人民法院证人出庭申请决定权,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之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7.
根据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法院作出的76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职务犯罪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率高;留置期限整体较长、解除留置后逮捕率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适用率低;非法证据排除难;定案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成为此类案件典型的办案模式。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基于此,应当保障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和诉讼权利;提高留置措施的适用标准;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出示程序;庭审中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加强证据审核,建立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  相似文献   

18.
速裁程序是轻罪案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载体,是构建轻罪诉讼体系的有效抓手。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立法化、制度化,中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正由对抗式向合作式转型,由权利保障型向协商合意型转化,由单一模式化向多元体系化发展。在诉讼模式转型背景下推进速裁程序发展完善,要转变诉讼理念,找准制度基点,把握发展方向,从轻罪诉讼分流全程化、制度设计层次化、配套保障体系化三个维度,进一步激发速裁程序内生动力,有效整合司法资源,更好发挥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19.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的撤回是被追诉人基于意志自由所作的主体性选择,理应受到尊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撤回存在多种理由和情形,应当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的撤回机制。认罪认罚撤回在司法处置过程中,需要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主体性选择的权利,同时考察撤回权行使本身是否正当。对于滥用认罪认罚撤回权的,应当撤销认罪认罚协商程序,不再适用从宽制度;对于正当行使撤回权的,应区分不同事由分别开展程序回转和程序补救等司法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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