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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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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纷繁复杂,以民间借贷为名,通过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逐渐呈现爆发之势,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套路贷"犯罪的产生既有立法、监管缺失的原因,也有刑事和民事的界限把握不严、借款人防范意识薄弱的因素。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建立协同打击机制,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弥补管理体制漏洞,强化宣传防范和分析预警,增强民众应对"套路贷"犯罪的法制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日益活跃,作为一种新型违法犯罪的"套路贷"案件逐渐凸显出来。"套路贷"虽然很可能源自高利贷,却又与高利贷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集中体现在犯罪行为目的、侵害客体、行为手段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套路贷"犯罪的典型"套路"包括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暴力或软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在系统理念指引下,从甄别、惩治、防范等方面予以法律规制,有助于遏制"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  相似文献   

3.
目前,催收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具有泛刑法化的现象。高利借贷活动受到法律的有限保护,存在私力救济的空间。对此,在予以严密刑法规制的前提下,宜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作限缩解释,将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采用较高的利率标准。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催债行为的规制原本就存在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各催债罪的关系更加混乱,对催债行为的定性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中的高利贷不包括套路贷,套路贷中的暴力催收行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4.
“套路贷”虚假诉讼是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式和新动向,对于研究构建扫黑除恶长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套路贷”虚假诉讼具有民刑交叉、公权侵蚀、有组织犯罪等特有属性,存在健全完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制、前端识别机制、诉前程序风险的防控、司法威慑、社会化治理机制等治理需求。在治理阶段上,将虚假诉讼的前端识别和风险预警作为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强化司法救济的最优选择,通过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破除虚假诉讼的信息孤岛效应,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对高风险案件的监测预警,构建虚假诉讼案件的全流程司法审查、法律监督机制,正确认定司法责任,形成调解、公证、仲裁、诉讼相互协同的治理体系。在治理方式上,厘清虚假诉讼民刑治理的关系,对虚假诉讼的民事法律标准加以必要修正,探索发挥民事惩罚性赔偿和刑法特殊预防的制度功能,畅通虚假诉讼行为的民刑程序转换机制。在治理效果上,将司法治理与行业治理、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在《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增加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相关联的治理要素,加强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潜在被害人的预防性司法保护,阻断虚假诉讼的社会根基和需求来源。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务中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系列指导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给出了若干原则性规定,但罪数认定标准未明确,各地方司法机关在罪数认定问题上观点不一。套路贷犯罪阶段性行为特征包括设立"债权"阶段和违法"催收"阶段。学界对于套路贷罪数认定有不少的观点争鸣和理论分歧。实践中套路贷案罪数认定要以罪数理论为基础,以不法催收手段为重心,明确各阶段行为个数,注意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交叉与竞合,从一罪和数罪情形分别把握。  相似文献   

6.
"套路贷"脱胎于高利贷,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有着自己专有的流程。"套路贷"有着社会危害性大,获利快、收益高、易于复制传播、多种犯罪交织、涉黑涉恶等特点。在打击"套路贷"过程中,存在着发现难、甄别难、取证难等问题,公安机关需要拓宽犯罪线索,摸排犯罪链条,层层穿透"套路贷",全面收集犯罪证据,加强追赃挽损。  相似文献   

7.
"套路贷"骗局相较于一般诈骗来讲有其特有的隐蔽性,"套路贷"犯罪违法手段经过层层的精细乔装,盗用法律和正义之名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法目的,而这种合法的外表常常让人难以反驳。纵观"套路贷"案件,打击此类案件的第一步骤也是第一难点就在于"识别"。本文通过对几起已经经过判决的"套路贷"案件进行辨析,从这些案例中找出典型情节来说明"套路贷"犯罪的特点,以及其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分点,并以此作为"套路贷"关键证据核实与采信的依据。  相似文献   

8.
储户隐瞒民间借贷事实,以存款账户资金丢失为由向银行诉讼索赔牟取不法利益,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并涉及其他类型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银行报案时对存款人的行为性质难以定性并查处,亦无法以虚假诉讼罪或者金融诈骗罪作为立案的案由.通过对此类案件特征及发案规律的研究,认为公检法机关、人行等相关部门应紧密协作,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向银行领域蔓延,并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以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一种新型犯罪"套路贷"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危害群众的合法财产安全。"套路贷"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套路贷"犯罪具有犯罪组织集团化,犯罪主体年轻化、无固定职业,作案手段套路化等特点。对此种犯罪应采取核实公司性质、查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案件串并等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10.
"套路贷"犯罪作为一种由基础行为和索债行为构成的复杂犯罪,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犯罪的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罪数处断截然不同。判断"套路贷"犯罪中的罪数,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的符合次数为标准,同时也必须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理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个案中个别判定。  相似文献   

11.
在虚假诉讼罪的复数客体中,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基础客体,他人合法权益则为选择性补强客体。就客观方面而言,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虚构诉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限于"提起"这个动作本身,它还指行为人对自己提起的虚假诉讼过程的全部参与。基于对虚假诉讼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虚假诉讼罪应为结果犯。虚假诉讼罪中"诉讼欺诈骗取财物"完全可以评价为诈骗罪,在此形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2.
多手段并用型"套路贷"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主导、采用多种违法犯罪手段逐步实施、实现侵财目的的犯罪,其侵犯的法益应表述为"必要法益+选择法益"。其中,侵犯财产权的必要法益具有构成"套路贷"犯罪与否的定性功能;侵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选择法益是在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套路贷"犯罪主体是否恶势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多手段并用型"套路贷"犯罪的数罪处断,应将法益标准与数罪关系结合起来考虑,即首先应根据"套路贷"犯罪侵犯的必要法益对个罪进行分类,然后再考虑个罪之间的数罪关系确定处断规则,从而作出择一重罪处断或数罪并罚的选择。  相似文献   

13.
虚假诉讼罪罪名的表述具有科学性,其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宜定为诉讼诈骗罪或诉讼欺诈罪。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诉讼的方式应当是广义的,且不要求特定的主观目的。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既遂标准。在司法适用中要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和其他罪名的竞合处理。  相似文献   

14.
校园"裸贷"现象既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也频触法律红线,社会影响恶劣;其背后投射的则是高校学生网络安全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匮乏。从民法、刑法、行政法角度对"裸贷"行为逐一剖析可见:从民事法律关系看,"裸贷"属无效民间借贷、放贷人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网贷平台与借贷双方基于居间法律关系难辞其咎;从刑事法律关系看,放贷人涉嫌多种犯罪;从行政法律关系看,政府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行为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因此,校园"裸贷"行为的非法性和危害性没有争议。政府部门有义务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和打击,社会大众、高校和家庭等外部力量需要协同,以有效防治校园"裸贷"乱象。  相似文献   

15.
探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涉高利贷犯罪定性问题,一方面,要解决高利贷行为的定性问题,通过对高利贷债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厘清高利贷行为单独定罪的范围,将不适宜入罪的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从中剥离,以期实现保障合法民间借贷机制的运行和打击黑恶势力高利贷犯罪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在划定了高利贷行为入罪范围的基础上,分析高利贷衍生行为的定性问题,合理划定普通行为、"软暴力"行为和"硬暴力"行为三者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中黑恶势力高利贷犯罪的定性问题提供可以参照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套路贷"犯罪过程的实施往往包含多种环节,触犯多个罪名。典型"套路贷"犯罪一般具有恶意签约、制造违约、垒高债息和不法索债四个环节,根据恶意签约环节和不法索债环节的行为是否触犯同一罪名为标准,可将"套路贷"犯罪分为触犯同一罪名和不触犯同一罪名两种犯罪模式。两环节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时,属于同种数罪且不应该并罚,两环节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时,应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处。  相似文献   

17.
当前,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虚假诉讼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意见不一,但无论是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还是妨害作证罪来处罚虚假诉讼行为,都会产生难以避免的矛盾。长远来看,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将虚假诉讼行为犯罪化,明确设立虚假诉讼罪。  相似文献   

18.
虚假诉讼罪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加以确立,这无疑将虚假诉讼、诉讼欺诈、诉讼诈骗、恶意诉讼进行了明确的界分。然而,从现有的刑法第307条之一的四个条款的描述来看,有关虚假诉讼罪的认定问题上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以及诽谤罪之间的关系认定、虚假诉讼罪犯罪形态的认定等三个方面。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其势必会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实务认定带来巨大的困扰,进而也会影响法治社会终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虚假诉讼罪,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锐利武器。从司法实务看,追诉虚假诉讼罪,需要有相应技术指引。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运用时,既需要精细化的刑法解释,也受制于刑事诉讼程序结构,以及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目前应当坚持在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罪行使立案侦查权;但其应进一步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在刑事立案条件的把握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事责任"的意义,以破解该罪追诉程序之困。  相似文献   

20.
疫情期间,公众容易因为相关信息掌握的缺失而产生不安全感,而此种不安全感则会促使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对于相关行为作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加以处理。反观该罪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一直未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致使司法实践在适用产生混乱。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罪标准,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出发对该罪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从客观方面,首先,应当限定"虚假信息"的含义范围。对于与事实之间虽存在偏差,但不足以产生对基础事实"质"的错误认识的信息不认定为刑法中的"虚假信息"。其次应明确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确系传播行为的对象范围。再次,要注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危害结果的限定作用。并在其中强调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公权力运行侧面与公众生活侧面的同等重视。从主观方面,应当认为本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而言,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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