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郇习顶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3):17-21
根据死刑复核实践中发回重审的理由,可以将发回重审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诉讼程序违法型"、"适用法律错误型"、"量刑不当型"四种不同的类型。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回重审具有纠正错误、限制死刑的功能。我国目前的发回重审制度实行单一"发回"、垂直"发回"机制,制约了发回重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主张,可以根据四种不同的类型,建立"发回"、"移送"、"改判"多重选择、多元处理的程序倒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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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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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何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无法真正实现其实质有效辩护。文章在诠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义涵及其法理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改革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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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苏建和、刘秉朗、庄林勋"杀人案中,三被告曾五度被判死刑,现全体获判无罪。该案的死刑犯救济途径及程序对大陆地区司法界有参考价值。大陆地区刑事立法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可通过申诉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死刑辩护程序和中止执行程序等途径获得法律救济。两岸关于死刑案件司法救济途径的规定存在差异,且面临着共同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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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7(2):38-42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要素,是诉讼证明的对象。其证明方式主要有间接证据证明和刑事推定。无论何种证明方法,都应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但间接证据证明应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推定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非法占有目的是决定死刑裁量的关键性定罪事实之一,即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宜适用死刑,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立场出发,一般最终不宜考虑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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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寒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7-10
在我国立法不改的前提下,为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应尽可能地从司法过程中寻找出路。刑事和解能够实现有效控制死刑的目的,维护被害方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为避免"花钱买命"引发司法不公的弊端,有必要通过严格限定适用案件范围、明确法律后果、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加强和规范法官的引导作用,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等,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8.
文章从实证角度出发,将百例死刑案件作为样本,研究了死刑案件适用的现状、现存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大量数据,研究发现了一些重要情节在决定死刑案件是否适用死刑、死刑中是否立即执行时的不同作用。根据这些发现,文章认为可以针对死刑案件,将量刑情节分为三个层次.规范死刑案件的使用标准,尽可能提高司法的明确性,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 相似文献
9.
林忠志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6):53-55
死刑是一个存在了几千年的古老刑种,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已持续了二百多年。我国虽然是一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死刑在我国应严格限制。因为我国已加入了有关严格限制死刑的国际公约。另外,从保护人权的角度,也要求我们限制死刑。为此,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关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要进行相关改革,如增加刑种﹑在诉讼程序中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加大死刑案件法律援助的力度等。上述措施是为了确保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同时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朱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4):31-33
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目前采用和普通刑事案件相同的证明标准,这不利于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应在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实现分离的基础上,对量刑阶段的证明标准加以提高。同时应分清留有余地判处死缓案件与疑案的情况,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证明标准的适用需要死刑程序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11.
刘宁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88-90
我国目前不应废除死刑,并从物质条件与人文背景来分析死刑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从发展趋势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必然消亡,但是死刑废除的过程是一个死刑限制过程。 相似文献
12.
李巧玲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47-49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的产物,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起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在实践中,对于死刑的界定却存在着争议,并且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也常常对是否需要判处死刑存在不同的看法,这些都会对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产生影响。另外,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否构成了国际习惯法也没有定论。由于我国现阶段不可能会完全废除死刑,所以在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进行引渡合作时就有可能产生纠纷,为此,我国《引渡法》也应引入死刑不引渡原则。 相似文献
13.
方福建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9(2):26-30
上诉不加刑原则被称为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基石。“上诉而加刑”现象的现实存在,破坏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可采取如下对策:凡是只有被告人上诉而未被抗诉(或自诉人未上诉)的案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刑罚;取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发回重审;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除非结果对被告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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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在世界范围内沸沸扬扬,然而坚持适用死刑的国家无论面临来自国际还是国内的废除死刑压力和呼声,仍在适用死刑。我国适用死刑的总趋势是减少,甚至逐步被替代,替代是接受彻底废除死刑观念的过渡。事实上,我国刑法大部分适用死刑的犯罪不存在替代问题;另一方面,替代也可能会带来某些负面效应,并对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莫关耀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1):99-103
在人类的文明史上,死刑是资格最老的刑罚之一,其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死刑又是发育、成熟最早的刑罚,当其他刑罚还处于萌芽幼稚状态时,死刑即进入了自己的“黄金时期”。死刑还是最早进入衰亡时期的刑罚之一,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商品经济取代自然经济,死刑的生存便出现了危机。死刑存废之争已持续了二百多年,从我国刑法来看,死刑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死刑的适用还较为广泛。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应极为慎重。对毒品犯罪的死刑使用应当予以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6.
功利主义死刑观可以涵盖人道主义和报应主义死刑观,从犯罪预防和社会影响两方面来考察,死刑是一种必要的恶,应予以留存,但仅限于必要的程度,而不能作为滥刑的工具。 相似文献
17.
杨逊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38-45
我国刑罚结构是以死刑、自由刑为中心,属于重刑结构。刑法修正案(八)彻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完善刑事处罚体系,对刑罚进一步轻缓化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此次修法也给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带来一些新问题,因此,还应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削减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提高罚金刑的地位和增设轻刑刑种等,对刑罚的设置进行结构性的改革。 相似文献
18.
论死刑不引渡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谢瑜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5):110-113
《中西引渡条约》作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引渡条约,第一次包含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条款。死刑不引渡原则是现代引渡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此原则中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不仅包括已经被依法判处死刑的人,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9.
死刑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学界一直都有诸多争论,大致可分为"限制"和"保留"两派观点.持保留观点的学者认为,目前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条件尚不具备,新刑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死刑做出的限制性规定,足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死刑的负面影响.然而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严重缺失的情形下,加之舆论的牵制以及对民意的"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时常会作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回应.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在强大民意的压力下很难发挥出立法者们所期望的保障"少杀、慎杀"的功能.由限制而废除才是我国死刑制度的必走之路. 相似文献
20.
马德约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为提高公诉案件质量而进行的机制创新,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符合侦查程序的目的,有利于优化检警关系,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的庭审方式提高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部门应对这一变化的必然要求,作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重点和主要内容的死刑案件,其程序构建应从主体、时间、方式三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