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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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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逐渐提升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一定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但是经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无论从实体认定、量刑处罚、执法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诸如实体认定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量刑中出现的主刑、缓刑适用不均衡,酒精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未细化等问题以及执法程序出现的血样的提取、保存、送检问题,检验主体非司法化和因鉴定意见适用标准、记载事项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问题。因此建议立足基层实践,从立法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疑难问题的标准,规范实体认定中道路和机动车的认定标准;细化量刑规则,从主刑和缓刑方面均衡量刑;严格执法程序,统一司法适用尺度,细化血液提取、保存、送检从程序到主体的规定,做到鉴定结论全面、准确、规范记录,以此提高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对危险驾驶罪现实中突出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加以解决:合理限制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的范围,统一宣告缓刑之标准,增强刑罚威慑力;严格区分不同罪质的危险驾驶行为并分类规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设置醉驾等危险驾驶场合造成人身损害之结果加重犯,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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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共同构成刑事治理的两大内容,但立法目的终究要通过司法实现,因此,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成为我国刑事追诉数量第一的犯罪,通过对该罪的司法适用的考察及问题对策的研究,一方面从微观角度反映刑事司法现代化程度,另一方面促进科学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规范犯罪附随后果的治理进路,助力刑事犯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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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适用"但书"是对其功能的夸大和误读,从"但书"的性质分析,在立法价值上体现谦抑主义精神,表现为犯罪概念与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从司法意义上看,"但书"既不具有单独适用宣告无罪的功能,也不具有形式符合构成要件后又排斥犯罪成立的效力,"但书"是从属于评价犯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说的提示性、注意性规定。从立法本意与犯罪性质的分析看,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中情节因素只可以作为量刑依据,不影响定罪。  相似文献   

7.
在"汽车时代",醉驾和追逐竞驶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的实害结果,但因为其潜在的危害风险已经超出了社会容忍的边界,需要刑事立法进行调控。增设危险驾驶罪能有效弥补行政处罚之不足,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几乎是公安司法机关判断驾驶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唯一证据,也基本上决定着驾驶人入罪与否。这种极简化的证据标准面临酒精检测结果确定性存疑、加大错案风险及不当扩张犯罪圈等一系列问题。极简化证据标准的生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醉驾犯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定位、刑事政策的影响、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以及办案人员规避责任风险等。修正醉驾犯罪的性质定位是调整醉驾案件入罪证据标准的关键支点。优化醉驾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确立以操控能力为直接评价依据的证据标准,并促进评价方式的客观化。这不但有利于提高醉驾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也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降低追诉人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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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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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指导意见》坚持了"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基本立场,规定了7个出罪理由,出罪的理论根据是刑法谦抑主义。但是,"未造成实害结果""认罪悔罪""但书"等出罪理由要么僭越了刑法立法,要么违反了定罪与量刑的逻辑关系,要么不符合司法判断的明确性要求,因而应当剔除。但是,"行为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等出罪理由是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基本属性的反证素材,而且可以通过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解释和结果无价值论的贯彻来形塑。  相似文献   

12.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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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随着《新的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的公布实施,注意与行政法的衔接是合理划定犯罪圈,限制刑罚权适用的必然选择.醉驾入罪的标准决定刑法规制的醉驾行为的范围和醉驾的处罚方式,因此采用刑事立法的方法确定醉驾的标准是合理划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围应有之义.醉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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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相似文献   

15.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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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带来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罪名增加与整个刑法条文的不协调以及取证难,现实中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也难以达到。建立立法科学的评估体系,完善并利用好现实的行政及司法资源,才是解决危险驾驶问题的妥善之策。  相似文献   

17.
"校内道路"由所在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而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而"校内道路"发生肇事就不能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而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李启铭醉驾肇事的全部过程来看,李启铭的心理态度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过失特征,却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特征,对李启铭肇事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望都县法院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醉驾法律适用意见》时,未引前段而仅引后段,断章取义,其所作解答显然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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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行为人自身守法意识不高,传统酒文化消极方面的影响,有关主体法律宣传不够,主管机关执法不够严格,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增多的重要因素。为有效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全体社会成员要培养严格守法的意识,改造传统酒文化的消极影响,有关主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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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吸毒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呈日益增长且难以遏制的态势。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问题,公安机关在推动“毒驾入刑”和查处“吸毒驾驶”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国务院在关于《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曾建议《刑法》增设“毒驾罪”。2011年我国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与“醉驾”相比,“吸毒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本文以同醉酒驾驶作风险比较和从刑事侦查作操作考量为视角,对“吸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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