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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大江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2):31-34
刑法13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幅度,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2)
我国境外追逃实践中存在诸多自首情形(以下简称"限期自首"),此类自首的认定与《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下简称"法定自首")存在一定冲突,所以,不能机械地套用后者的成立条件、量刑规则去解决前者的适用问题。对此,首先需要重新探讨限期自首制度的实质根据,在此基础上,然后着眼于自首的成立条件,分别研究如何认定其投案自动性、投案接受主体和投案时间,最后从劝返承诺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方面,分析这类自首情节的量刑规范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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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常见的高发性犯罪,刑法适用率已超过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然而,实务中对该罪第二条款构成要件要素的误识,使该款有陷入"口袋"之嫌。法规范的保护对象是法律制定的指针,是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要素。交通肇事逃逸是有保护客体和无行为客体的法规范,保护客体是"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行为"。该款规制的是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事后的客观行为如何,都需要从有无逃避法律责任方面进行实质认定。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自首、离开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首或者在事后及时报案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的情形都不应认定为逃逸。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抢救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一定的认识因素和目的要素;交通肇事可按不同的标准用二分法分成四类;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既不能离开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而孤立地进行分析,也不能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试图做到毕其功于一役,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张平寿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59-61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高发的犯罪,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作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然而对其的处理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设置;逃逸行为应属定罪情节还是加重情节;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可否成立自首等问题都值得理论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总则第101条,除非有单行《刑法》的特别规定,否则自首制度应该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罪名及其所有量刑幅度内(刑种和刑度)。交通肇事罪共有三档法定刑,其第一档法定刑内不存在自首的观点是不可取的,不能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排斥当事人的刑事权利。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同时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相似文献
8.
郑高键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1):32-34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由于犯罪的情形复杂多样,自首的形式同样复杂,自首的认定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自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涉及到对自首犯如何裁量刑罚的问题。因此,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认定自首情节在整个量刑情节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罗开卷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2):76-81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0.
李胜恩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现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规定渗透着相当多的主观色彩,其既缺乏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又使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困难重重。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认定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救助可能性、履行救助的能力及救助有效性、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等因素,并注意区分行政法责任与刑法责任。 相似文献
11.
韩新远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4):23-26
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节约司法资源。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认定是适用自首制度中最为困难与复杂的部分。为了更加合理地适用自首制度,应当运用法学方法论中的目的解释方法,结合自首的本质对自动投案作相对理解。 相似文献
12.
自首制度能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争议,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在法律规定的沿革上也存在不同的规定。文章指出,对于交通肇事罪加重犯中可以适用自首几乎没有争议,争论主要是在交通肇事基本犯范围内,其原因主要在于行政法的特定义务不合理介入到刑法评价中。 相似文献
13.
肖印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60-62
文章通过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自首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从而推导出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希望对处理交通肇事自首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柏浪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69-174
经传唤到案可以成立自首。投案对象可以包括被害人,但要求具有接受审判的意愿。亲友送首时,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自愿性。供述同种罪行可以成立特别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15.
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这有利于实现刑罚公正,可以减少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但单位犯罪成立自首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即由相关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代表单位的意志主动投案,如实供违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6.
苏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5):52-55
现行刑法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其中包括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认真分析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表述的细微变化,会发现理论界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无论是从外国立法考察,还是从法哲学进行分析,行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缺乏对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明确规定,而传统的自首制度又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文章认为单位犯罪自首应成立,并对其认定条件、适用情形及例外情况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由于当前交通道路的发达,道路交通事故屡见报端,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一旦事故发生,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如何分配这种责任一直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英美法系中"最后明显机会"规则的借鉴出发,当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没有利用出现的"最后明显机会"去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一方,就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交通肇事罪和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均可适用该原则. 相似文献
19.
李小婷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69-7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且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应付这些新问题。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交通肇事罪,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20.
于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4):92-95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1〕,并给予受贿人一定的司法奖励,使受贿人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