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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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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典型的古典证明责任的立足点在于实体法法律规范性质的分析,该理论自提出以来历经德、日民事法学人的沉淀洗练,曾成为学界的通说。但是,法律要件分类说不但在规范分类、间接反证、主观举证责任分类标准等问题上难以理清各种理论纷争,而且其对于动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转换以及与证明标准的关系缺乏必要的关注,也难以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争点整理程序相协调。我国民事证明责任改革应当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迷思中走出,以"阶段的举证责任论"来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是国内外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由于该理论自身的复杂性和抽象性,学者们至今尚未对此达成共识。从整体上看,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探讨遵循了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主张对证明责任进行抽象统一分配;另一种主张对证明责任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配。以往学说基本上是沿着其中某一种思路发展的,而缺乏对两种分配方式之间的交流性研究。本文首先对证明责任的内涵加以界定,而后通过对现代几种代表性学说的分析和评价,论述以上两种思维方式的互补性,据此提出结合法律要件分类税和利益衡平说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最后分析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研究现状及体系构建。  相似文献   

3.
相对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倒置是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但具体的规则设置并不等同于原则性规定,必须要考虑不同的行政行为性质及所处的不同阶段.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基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共通性,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也可将其基本原理引入行政法律关系中,为完善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提供一条新思路.  相似文献   

4.
间接反证理论由罗森贝克基于公平原则和实质正义提出,作为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其主张对于间接反证的间接事实也应当分配证明责任,在从间接事实到主要事实的推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规避因严格执行法律规范所带来的弊端。但是,自间接反证理论提出以来,对其批判就从未中断过。间接反证理论的重要作用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一些问题上仍然需要进行深刻的剖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中确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是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的“规范说”,但一般准则在个案中可能带来实质的非正义,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证据偏在与武器不对等的问题,这在现代型诉讼中尤为突出.为此,必须在一般标准之外设置减轻证明负担的具体技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这些证明负担减轻技术具体包括,证明责任之转换、推定、证明妨碍、证明标准降低等。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也应该注重设置证明负担减轻技术,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按照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受害人主张返还利益时应当就无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然而,现实中不当得利的情形错综复杂,简单地适用划一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可能会导致严重不公正现象的发生。通过比较分析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们认为应当区分不当得利的不同情形,针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及其各自特殊情形,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完善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  相似文献   

7.
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本文通过对传统意义上证明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取证及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几种不合理做法进行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明责任之分配与犯罪成立之判断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均要求控方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而由被告人承担某些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刑事证明责任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方对犯罪成立几乎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为平衡不同利益,对部分犯罪中的特殊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合理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   

9.
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具有较好的客观性和普适性,对大陆法系国家影响深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有所借鉴.以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为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消极违约之诉以及变更、撤销之诉的处理容易引发歧义,并难以像规范说一样为积极违约之诉提供确切的证明责任分配意见.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是民事程序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应当构建以规范说为主体兼顾公平的抽象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10.
证明责任理论中若干误区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证明责任法的意义在诉讼领域存在着两中形式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裁判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另外,也可将前者称作要件事实被证明的裁判;后者称作要件事实未证明的裁判,或证明责任裁判。在诉讼领域里,虽然实体法的主要价值在于为裁判结果提供正当性的依据(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价值),但实体法必须经过诉讼的检验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实体法的适用或不适用以要件事实已被证明为前提。然而在当事人和法官用尽了法律所许可的发现真实的手段之后,某一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因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对本案作出裁判,就必…  相似文献   

11.
如何确定围绕代理权引发的诉讼形态中证明责任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范畴中几乎尚处于未被触及的领域。我国现有的关于代理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规定不仅凸显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宏观分配体系的内在非统一性及非均衡性安排,隐形设置了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证明责任负担的不合理"倒置",而且也间接地赋予了当事人通过选择被诉主体以规避证明责任实际承担的诉讼技术手段。在代理权纠纷中实质涉及三层法律关系并存在三种可能的诉讼模式,应然的代理权证明责任归属模式应当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内容并体现实体请求权的作用空间,通过彻底解构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而内在契合式地确立原告为对代理权是否存在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  相似文献   

12.
行政赔偿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应当进行“原则+规范”的二元建构。原则层面,规范说具有普适性和明确性优势,值得采纳。规范层面,我国现行立法“原则与例外”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基本符合规范说的要求,但由于需要同时适用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而两法本身存在逻辑冲突并伴随具体规则的差异,使得同时适用模式面临困境。对此,应打破两法并立的格局,确立国家赔偿法的唯一基础规范地位,并将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其中,赋予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3.
由于按照一般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具有形式性,无法保证具体个案中的公正,大陆法系国家创设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来弥补其不足,即在某些具体案件中就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间重新分配。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和它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包括两种:法律推定和证明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14.
在彭宇案的诉讼程序中,面对难以证明的事实要件,法官先后采取了三种处理方式:运用自由心证认定事实;适用公平原则分配双方责任;通过调解回避事实争执。通过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扩张了的自由心证、以“公平责任”之名的结果责任分担,抑或法院调解,都不足以取代证明责任裁判在证明疑难案件处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一味排斥证明责任判决,不仅让判决的说服力严重受损,更让法官陷入非常不利的处境。  相似文献   

15.
推定是一种为了降低证明难度,依据法律的规定从要件事实之外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反驳推翻的机制。推定的目的是降低证明难度,其证明原理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推定的适用规程中需要遵循必须性原则、高度盖然性或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允许反驳的原则。推定适用需要三个条件,即推定的基础事实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基础事实是要件事实以外的事实,没有相反证据或者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该基础事实。推定的适用的三个步骤分别是提出适用、反驳和裁判。在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中,首先界定了何为证明责任,并且对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做出了区分,其次界定了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的区分。  相似文献   

16.
证明责任分配主要解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我国已有关于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直接扩大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被告双方都有各自证明责任的范围,因果关系推定体现了立法者保护弱者的价值追求,与之相关的证明责任倒置理论需要澄清。《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法律文本缺失之不足,其中的多个法律条款有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但相较《征求意见稿》而言,其对个别条款的处理存在明显不当,是一种倒退,必须予以正视。  相似文献   

17.
由于推定具有转移证明责任的功能,因此,自犯罪构成推定功能产生之后,部分要件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被告人.这就意味着被告人一旦证明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证明责任开始分化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其中,推定转移给被告人的仅仅是提供证据责任,而并不转移说服责任.我国犯罪构成由积极要件构成,缺乏消极要件,从而造成推定机能丧失.为此,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以恢复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功能.  相似文献   

18.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论在给付不当得利还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受损人固定地对“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主张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即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事由。这些待证事实内容明确、特定,不存在无法证明的困境。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的内容一致,通过证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原告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基础事实的证明也就同时完成。由被告/ 受益人证明其受益有法律根据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使提供证据责任转移至被告。  相似文献   

19.
证明责任具有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是证明责任分配。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形式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实质标准来分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借鉴两大法系的优势,制定出适用我国的三项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规则、特殊证明责任分配和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证明责任是当事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统一。要想实现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就不仅需要法官等司法官员的努力 ,更需要立法的完善。唯有确立一条切实可行、合乎理性并切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将民事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预先地予以配置 ,才能实现法律真正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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