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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试论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争议有三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即和解、仲裁和诉讼。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3.
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始终贯穿着保险法律行为,基于前两原则又衍生出了诸多原则和制度。缔约前告知义务便是其中之一。投保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有关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情况,是投保人履行诚信原则的体现。  相似文献   

4.
保险标的转让与保险合同效力的维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者转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显著增加或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权利产生明显不利时,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5.
对《保险法》第17条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保险法》第17条(以下简称17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其中 ,未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封锁无效的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独创。其立法效应究竟如何 ,当有研究的必要。笔者拟结合目前业务量最大、出险频率最高的机动车辆保险进行实证分析。一、17条使保险公司陷入频繁败诉的风险以实例为证。1997年11月28日 ,某铁路工程局以其三菱六缸吉普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合同期为一年 ,选择险种为 :基本险…  相似文献   

6.
保险业属于一个讲究诚信的行业,但长期以来,保险公司一直被多年以来保费高额增长的光环所掩盖,或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或在订立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未能说明条款,使保险人的诚信丧失;而投保人保前欺骗,保时瞒骗索赔的情形时有发生,投保人也丧失了诚信道德,本文论述了保险业诚信问题的现状及对策,意在说明只有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都自觉履行诚实守信原则,才能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规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应成立于保险人赔付时,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被保险人先行对第三人求偿。  相似文献   

8.
重复保险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保险立法应采广义的重复保险说。重复保险不仅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且存在于损失补偿性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各保险人应负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违反该项义务的保户得主张合同无效和拒绝赔付。善意的重复保险应当有效,恶意的重复保险应全部无效。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担,对被保险人而言应采连带赔偿规则,对保险人而言应采比例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表明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化保险合同的成因多种多样 ,保险人强大的经济实力是格式化保险合同存在的物质基础。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格式化保险合同存在的直接原因。契约自由原则为保险合同向格式合同方向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格式化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只有通过国家以其强制力对格式化保险合同进行干预 ,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 ,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体现合同的公平与正义性。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特性、保险契约特性及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厚法理基础.在保险实务中,在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应当合理界定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范围,提高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标准.在目前各保险经营机构对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形式规定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应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口语化、通俗化、标准化;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醒、说明方式提出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11.
团体保险是指以一份保单为多数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承保方法或营销模式。论文从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着手,对团体保险的特点和相关当事人的地位作了探析,认为,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依合同可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给付)诉讼;为便于程序的进行和权利的维护,可允许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基于保险组织的自身特性和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宜直接将保险总公司列为合同纠纷的被告。论文最后对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讨论,认为合同解除后,相关的权益(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12.
我国《保险法》经2009年修订,在保险合同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该法第16条对如实告知义务做了全面叙述,而其中第六款则被视为对禁反言原则的承认。禁反言原则是对价理论衰落的过程中产生的一项重要合同法原则。基于合理期待理论,英美保险法借鉴了合同法上的这一原则,并将其适用于保险人一方。当保险方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或承诺与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时,应当对投保方的合理期待进行保护,禁止保险人以合同条款对抗投保方。禁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上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规则,且其适用之情形亦有扩张之趋势。文章试图通过对禁反言原则的全面考察,厘清内涵,并就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和条件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出我国《保险法》当前对禁反言原则理解的偏差,并为我国立法之相关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我国《海商法》仅第235条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被保险人要承担书面通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保证法律概念的缺失和法律规则构建的不足,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全面梳理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则演进和法律变革,对比我国《海商法》及《海商法(修改建议稿)》的规定,进而提出《海商法》修改时,应当构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立法上将“保证”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特定行为、事件或状态的确认和承诺;明确保证需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证的种类应限于明示保证,而保证的形式不应限于书面形式;构建保证的法律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承担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5.
不可抗辩条款,从时间上限制了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保护了投保方的利益,但其固有的制度缺陷有可能沦为投保人进行保险诈骗的工具.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能有效抑制我国日益泛滥的人寿保险诈骗行为.  相似文献   

16.
保险人免责和受益权丧失作为保险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险赔付义务的切实履行。但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二款在列举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的情况时,过分强调保险人的利益,扩大了保险人免责的权限,而《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第65条第二款对受益权丧失的规定又含混不清、相互矛盾。在受益人唯一和多人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后有关保险人免责、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以及保险金给付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7.
受益人是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概念,且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虽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故其本质是"利益第三人合同"制度中的"第三人"。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变更且被保险人享有"同意权"的制度设计,既可有效防控道德风险,又可减少对受益人主体的不当限制。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被称为受益权,对于行使该权利(如转让、抛弃、丧失、实现)所涉及的法律的适用,要注意探求当事人真意并考量保险制度保障机能的法理,以期获得妥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应当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9.
美国法院在处理保险竞合条款适用冲突时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州的法院从合同解释出发,探求各保险人的真意,以此确定各保险人的赔偿顺序和方式。而少数州的法院却另辟蹊径,以兰波-韦斯顿规则为代表,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该规则认为如保险竞合条款之间互相排斥,则各保险竞合条款均不发生效力,各保险人应以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损失。该规则已被一些法院所采纳并有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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