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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即删除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在网络流行的时代,如何理解这一条规定,对于净化网络环境,规制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这两款内容过于原则,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细化。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在权利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渠道。由于互联网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传播内容提供者可能属于不同的主体 ,因此 ,本文对网络上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以及怎样依据现有法律评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5.
对直接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加以区分,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则的必要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个基本类型,分别对应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责任的认定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尤为复杂和关键.应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前提,同时以“通知与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作为豁免和例外规则,能够为司法实践者提供较为公允和客观的侵权行为主观要件认定的标准和操作指引.  相似文献   

6.
我国采取了以归责要件为核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立法模式。此种立法没有充分注意到免责要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限制作用。它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主要保护客体,而对其他权利缺乏周全保护。为克服这种弊端,宜采取目的性解释的方法来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与归责条件之间的关系;在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之前,应优先考虑免责条款适用的可能性。建议制定以免责条款为核心的网络特别法。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为追究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从整体上应作广义理解,包括ICP与ISP,但第2、3款中的连带责任人现仅为ISP。若ISP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网络用户侵权,但不采取必要措施,它实际上就为网络用户提供了不作为的帮助,与之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潘志玉 《工会论坛》2008,14(2):141-142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网上版权的侵权行为客体具有无形性,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侵权行为的认定十分困难。网络内容提供者作为“信息控制者”,负有审查信息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9.
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然存在特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间接侵权责任应当结合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本身以及控制能力等考察。网络业发展初期,网络链接间接侵权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限制内容,以维系网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10.
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六条引发的问题入手,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并由此得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凡是<侵权责任法>分则中对侵权责任有具体规定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具体规定,同时应遵守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是<侵权责任法>分则部分没有具体规定的,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并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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