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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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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下,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为法律所禁止,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然而,新刑事诉讼法却并未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下被“诱惑”者的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急需我们在辨明诱惑侦查这两种基本类型背后差异的基础上,在定罪量刑方面对被“诱惑”者作出不同规定,以使新刑事诉讼法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并且真正实现在我国法制化的今天保障人权的目标.  相似文献   

2.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至于我国相关规定中所阐述的特情诱人犯罪的案件的定性,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理智的做法应当是通过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严格限制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措施的实施,以充分实现刑法的自由大宪章地位。  相似文献   

3.
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合法的观点仍然不正确,仅凭有犯罪意图就启动诱惑侦查,违反了刑诉法先有犯罪事实,后有立案侦查,然后才是侦查手段的运用的规定.启动诱惑侦查的条件有二: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社会危害性严重且犯罪行为隐蔽.  相似文献   

4.
诱惑侦查行为过限问题,包括诱惑方的行为过限和被诱惑方的行为过限。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通过隐匿身份的手段调取证据中诱使他人犯罪的行为予以禁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否定诱惑侦查过限行为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综合对诱惑方的行为过限加重"犯意"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和方式,能有效地反作用于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自我完善,促使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加强证据意识和防范自身行为过限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犯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实施诱惑侦查的危险程度进行了严格限制,规范和指导了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6.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7.
诱惑侦查手段普遍适用于毒品等隐蔽性犯罪,已为我国法律所肯定.但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我国学说上普遍主张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被引诱者在实体法上作无罪处理,似有不妥.程序法上,对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证据的排除,根据我国法律只限于某些场合.从国内外实务来看,对被诱惑者“定罪但从宽处罚”的做法得到广泛认可,我国应当进一步将这一做法具体化.由于对被引诱者减、免刑事处罚的规定已逾越司法解释的权限,应由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8.
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诱惑侦查是一个使用频率较高的侦查方法,对于通过诱惑侦查措施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对被引诱人的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来讲,对于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对被引诱人应以犯罪未遂论处,而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措施所破获的案件,则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定位,尽管其在实践中已被侦查机关所运用,但出现的问题颇多.为减少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负面效应,此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然而新法中规定的诱惑侦查颇为原则化,对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原则及合法性应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10.
诱惑侦查,是犯罪侦查中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但对其合法性存在争议.实践中存在着"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类诱惑侦查.本文从法理角度划清了诱惑侦查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着重剖析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1.
"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不仅违反了侦查机关的职责,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抑制侦查权力的恶性膨胀,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应当允许被告人提出"陷阱抗辩",并且在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就陷阱抗辨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意图是侦查人员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诱产生的,法庭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相似文献   

12.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最常用而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遏制、惩处毒品、走私等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诱惑侦查仅进行了概括的授权。对于控制下交付,应当在适用主体、前提、目的以及审批方面进行规制;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对毒品案件的侦查活动中,采用诱惑侦查是比较常见,实践证明也的确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有必要在允许采用这一侦查手段的同时,施加严格的监督制约措施.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犯意产生的途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是否过于积极等方面判别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从限制诱惑犯罪的实施条件、限定诱惑犯罪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4.
诱惑侦查在索贿犯罪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诱惑侦查在贿赂犯罪中的适用限定为"犯意明确暴露"且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较大的索贿犯罪为宜。在索贿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不仅有必要性而且有可行性。索贿犯罪中适用诱惑侦查应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诱惑适度原则。可以将"有证据证明存在索贿故意"和"被索贿者同意协助"作为诱惑侦查的启动条件。应加强索贿犯罪适用诱惑侦查的程序法规制,完善诱惑侦查中证据的收集规则,建立更加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15.
诱惑侦查的犯罪是在本来没有犯罪发生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协助”实现的犯罪,在这里,立法者理性建构的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类型”化犯罪论体系与诱惑侦查下的这种“类型”外的犯罪在刑法自身和目的性运行上以及刑法的基本价值上就必然产生冲突;而且,与普通诉讼程序下的传统侦查方式不同,诱惑侦查一般是在“有罪的推定”(对某人有一定怀疑)下,所实施的犯罪前的侦查行为,其正当性受到置疑。刑事法治的建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治精神下的统一体,诱惑侦查下的毒品犯罪的刑事法治化,应在刑事一体化的角度下进行。  相似文献   

16.
诱惑侦查是实践中经常运用的一种侦查方式,由于诱惑侦查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伴随着侵犯人权的风险,导致诱惑侦查的争议不断。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出现,在诱惑侦查的使用过程中如何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一大难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研究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从而使诱惑侦查能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人权。  相似文献   

17.
对于毒品犯罪,中国香港及澳门在法律上均允许警方采用侦查诱惑,借以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他们通过法律形式严格的规定了毒品犯罪案件诱惑侦查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及出庭作证与豁免起诉制度。诱惑侦查在中国大陆早已为侦查实践所采用,在审查认定特情人员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毒犯的犯罪主观故意问题及特情介入贩卖毒品案件侦查的既遂、未遂认定问题尤为关键。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尽管现行法律尚未对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运用作出规定,但从缉毒实践来看,诱惑侦查的运用还是相当广泛的。有人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但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国情状态下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毒品犯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毒品犯罪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诱惑侦查运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有限的缉毒资源与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诱惑侦查运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通例。  相似文献   

19.
也谈诱惑侦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诱惑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从合法性角度可将之分为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 ,在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二者 ,应遵循目标明确性原则、犯罪倾向性原则、行为适度性原则。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存在违法性 ,历来为各国司法实践所警惕。而对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大多数国家均持肯定态度 ,随着各种新型犯罪尤其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增加 ,其使用愈加频繁。但必须对其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以保证其在法律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0.
诱惑侦查作为特殊的侦查手段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的犯罪之中。国内学界和实务对诱惑侦查的关注较多,但对"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认定及其法律效果方面关注较少,这也导致了相关问题法律缺位,适法混乱的情形。基于"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的特殊性,可从实证研究、分析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存在"犯意引诱"争议的案件从"案件类型""辩方抗辩理由""公诉方提起公诉的理由""法院裁判情况""法院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归纳总结,以确定我国犯意引诱的审查认定标准宜采主观审查和客观审查的混合模式,效力方面采"除罪"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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