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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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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作为监察委员会限制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兼具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双重属性。留置对于"两规"的取代,是整合反腐资源、全面深入开展反腐工作的重要举措。但《监察法》对于留置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简略的问题,没有对留置的行政执法属性与刑事侦查属性作出区分,这体现在适用对象及其对应期限上没有区分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也未对律师介入、检察监督方面作出规定。为避免留置措施的滥用,应对在适用程序上区分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允许在刑事立案后律师介入调查,并引入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2.
监察调查权仍然处于监察权研究的核心地带,其中,留置因事关被调查人人身自由、涉及与刑事强制措施之衔接转换而成为研究焦点。留置措施应当定位为具有人身自由限制属性的调查措施,留置审批权限不宜外放也是反腐效率的内在要求。尽管基于比例原则来构建梯度强制调查措施能够回应人文关怀不足与比例性缺失的问题,但无疑将对《监察法》体系造成冲击,也会带来法律概念的混乱。《监察法实施条例》的颁行表明,短期内对监察法律框架解构或者重塑不具有现实意义,而应优先考虑在当前框架内进行解释、补充和完善。将留置场所固定为看守所只是关照了职务犯罪的侧面,对于职务违法不具妥当性,以专门留置基地为主、以看守所为补充的二元留置场所设置更为可行。  相似文献   

3.
随着《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和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监察委员会业已成为我国的反腐生力军,其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与检察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现实中践行这一原则仍存诸多困惑,如监检现实地位不对等、权力配置不对等、检察监督监察法律缺失、监检衔接机制粗疏等,即使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未能有效解决。因此,遵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在要求,在尊重监察委员会的监察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各自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构建有效合理的监检关系,是国家监察制度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4.
《监察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移到监察委员会,以往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牵连管辖模式被《监察法》所修改。《监察法》确立了分案管辖、监察为主的模式,但其运行面临权限规定与现实办案需求不符、取证程序冲突、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在监察体制进行双轨制改革、统一规范刑事取证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增设并案侦查模式,合理扩张侦查机关的取证权力,整合侦查资源,以更好地侦破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存在若干缺陷,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反腐形势要求。为此,国家以监察体制改革为突破,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拟成立新的反腐败机构——监察委员会。这一反腐败体制将优化执政党和国家的职权关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利于增强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自《监察法》颁布实施以来,原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调查权。因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启动调查程序的差异,移送审查提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调查程序的启动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其性质上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极为类似,而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监察调查程序实施的精细化阶段,立法应有条件地赋予公职律师或其他主体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或其他主体应明确刑事诉讼辩护人职责本位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现有四种主要学说,不能准确阐释职务犯罪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转换标志,应更进一步研究。结合权力重新配置对犯罪调查内涵之更新、监察立案具备刑事立案之实效、监察法相关规定暗含监察调查启动司法程序之旨意三方面,以"监察立案调查"作为程序转换标志具备理论支撑和法律依据。具体来看,程序转换以监察机关"出具立案决定书之时"为原则,以"第一次采取强制调查措施之时"为例外。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二分并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不同程序阶段上的排他性适用,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都对职务犯罪案件具有规范指引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9.
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了增强监督的合力与实效,必须通过《监察法》的实施形成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的贯通,形成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与制约体制。监察机关是履行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行使国家监督权。《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其他国家机关必须予以协助与配合,从而建立了以监察监督为核心,其他监督相互贯通的衔接机制。审计监督具有反腐败职能,审计机关通过审计活动监督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国有企业及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财政经济纪律,是否涉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审计机关的反腐败职能与监察机关的反腐败职能在目标上具有一致性。我国应当基于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性质、特征和职能,依照《监察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构建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助与配合关系,实现审计监督与监察监督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0.
岛外撷英     
深圳在全国率先将引咎辞职制度写入地方法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职务犯罪“在这一《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即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条例》实施后,深圳将设立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下设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  相似文献   

11.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整合了原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人民检察院反贪和反渎职务犯罪侦查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多项职能,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察全覆盖。这种新型而独特的制度确立了监察职能的复合性,其程序是从党纪检查—行政监督—犯罪调查的过渡。监察程序的过渡性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步骤,为了在实施效果上实现国家监察法的立法预期,应当对复合的程序予以适当分级,对不同等级的权力予以递进式转换,在程序的确保和督促前提下,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好国家监察工作。  相似文献   

12.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监察机关不仅要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为准据调查职务犯罪,而且同时必须以《刑法》为标尺,二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监察法》与《刑法》都是反腐的利器,有共同的内在追求与旨趣。但是,目前《监察法》与《刑法》间存在着制度错位。为此,应对《监察法》和《刑法》相关条款做扩大解释,修改《监察法》《刑法》相关条款,克服二者制度上存在的错位。  相似文献   

14.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明确的人权保障条款并完善了相关措施、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权并承认证据的可采性、增设外逃贪官赃款没收程序等,对我国惩治腐败和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从规范技术侦查、确立"污点证人"制度、确立推定规则等方面入手,继续强化刑事诉讼法反腐的力度。  相似文献   

16.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反腐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形成"反腐天网",全面预防和打击贪污腐败。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权中"拆分"出来并入监察权,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由内部监督转变为外部监督。在消除"自我监督"弊端的同时,外部监督的缺陷也逐渐凸显。监察委员会被赋予了较大的调查权力,如何对职务犯罪侦查进行有效监督,从而限制监察权的行使是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权力主体是人权保障主要的执行者,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体的权利,应使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真正做到“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在职务犯罪领域要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权,检察机关应当从理解技术侦查权的背景、意义、合理确定执行机关、细化和补充刑诉法规定、加强人才培养与装备建设等五个方面着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理论和司法试点改革成果的归纳和吸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新《刑诉法》对其证据能力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依然存在不足,亟需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应拓展侦查思路,提高取证能力,全面收集并合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中国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选择了适合当前中国司法环境的道路,但新《刑诉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仍然面临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难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予以完善,还应在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权力主体是人权保障主要的执行者,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体的权利,应使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真正做到“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在职务犯罪领域要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权,检察机关应当从理解技术侦查权的背景、意义、合理确定执行机关、细化和补充刑诉法规定、加强人才培养与装备建设等五个方面着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理论和司法试点改革成果的归纳和吸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新《刑诉法》对其证据能力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依然存在不足,亟需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应拓展侦查思路,提高取证能力,全面收集并合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中国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选择了适合当前中国司法环境的道路,但新《刑诉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仍然面临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难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予以完善,还应在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权力主体是人权保障主要的执行者,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体的权利,应使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真正做到“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在职务犯罪领域要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权,检察机关应当从理解技术侦查权的背景、意义、合理确定执行机关、细化和补充刑诉法规定、加强人才培养与装备建设等五个方面着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理论和司法试点改革成果的归纳和吸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新《刑诉法》对其证据能力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依然存在不足,亟需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应拓展侦查思路,提高取证能力,全面收集并合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中国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选择了适合当前中国司法环境的道路,但新《刑诉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仍然面临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难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予以完善,还应在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权力主体是人权保障主要的执行者,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主体的权利,应使刑事诉讼权力主体观念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真正做到“法律至上”和“以人为本”.在职务犯罪领域要依法运用技术侦查权,检察机关应当从理解技术侦查权的背景、意义、合理确定执行机关、细化和补充刑诉法规定、加强人才培养与装备建设等五个方面着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我国理论和司法试点改革成果的归纳和吸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新《刑诉法》对其证据能力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依然存在不足,亟需相关部门通过立法、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完善,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建立在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检察机关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中,应拓展侦查思路,提高取证能力,全面收集并合理运用电子数据证据.新《刑诉法》确立了具有中国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选择了适合当前中国司法环境的道路,但新《刑诉法》并不是无懈可击的,仍然面临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难题.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予以完善,还应在构建涉案财物单据移送、三家共管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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