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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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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始终是破产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阐述的理论基础不同 ,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清算组”本质上属于“职务说”的范畴 ,但在破产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弊端 ,新破产法草案应将破产管理人界定为破产企业的信托人 ,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社会性。  相似文献   

2.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义务的必要理论前提。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各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于受托人,并在此基础上认为破产管理人义务是公司董事义务在破产法中的延续,其内容也包括勤勉和忠实两项。破产管理人违反义务在商业判断规则豁免之外应采用过错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3.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对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地位的独立性为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管提供了可能;破产管理人职权的广泛性又突显对其监督的必要性。新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管理人自我的监督,来自外部的监督,法律责任监督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和变卖的职能机关。我国现行破产专称之为“清算组”,民诉专称之为“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案件中居于特殊重要的地位。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国内外学说较多。国外的学说主要有;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随破产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很多国家比较倾向财团代表说。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也展开了理论探讨,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特殊机构说。①该观点以为清算组的…  相似文献   

5.
针对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制度的缺陷,本文试图用破产管理人制度来重新架构我国的破产清算组制度。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机构;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应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应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6.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权利等一系列重要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将会是最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论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准确界定破产管理人的受托人法律地位是确定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理论前提。在我国,破产管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履行其职责。破产管理人由于过错而违反注意义务的,应当与破产企业一起对他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进行风险性商业决策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免于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地位给出明晰的指引,继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中也没有就其诉讼地位表明态度,这导致社会公众、涉诉企业,甚至部分司法人员就以上问题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法律人格的降格,会阻遏其在诉讼中充当诉讼主体.为了破产关系中多方主体利益的均衡实现,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代表任意一方的利益.概括性的管理权及管理过程塑造了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自身的诉的利益,此成为破产管理人是诉讼担当人的学理解释.破产管理人拥有诉讼实施权是诉讼担当制度的诉讼法基础.诉的利益与诉讼实施权的双重表述提示了破产管理人应然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担当人.  相似文献   

9.
从破产法立项到正式实施历时十年,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磨合印证才使其能"破茧成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的破产法历史性地开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不可回避的是实践中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操作存在种种问题,已经越来越阻碍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主要立足于中外比较的维度,通过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较为成熟的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人制度的深入了解,尤其对管理人的选任模式、具体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分析,明确其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操作中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凸显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违市场化"问题,从而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国际化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环节,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根据我国新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选任的相关规定,文章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方式、资格、选任时间、更换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理论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措施。  相似文献   

11.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制度。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以来,在管理人的组成、法律地位、管理人报酬和费用垫付方面逐渐出现了一些弊端,研究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当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工作和解决金融危机形势下的企业破产工作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报酬确定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管理人的切身利益和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实现。所以我们结合破产工作的实践,指出现行《企业破产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管理人报酬方面出现的一些需要完善和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与原破产法律制度中的清算组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实践中需要予以正确把握。本文主要分析了管理人制度的实施规则,针对破产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管理人的能力与资质问题,提出作者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呈现破产管理人诉讼地位漂移、实践中起诉期限性质理解多元、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似被突破等样态。我国立法未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性质不清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管辖规定粗疏是导致前述问题的成因。通过类型化方式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地位、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起诉期限的性质明确为可变期间、通过重拾管辖权转移的制度效果及明确未决债权管辖法院是我国破产财产确认诉讼制度的完善要点。  相似文献   

15.
我国于2007年开始实行的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且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责任等内容,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管理人制度尽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中是一项成熟的制度,但对我国来讲还是一项新事物.所以,有必要对国外管理人制度进行一些探讨和研究,以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6.
个人破产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人并列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人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人只是机构管理人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人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破产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负责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并提出处理和分配方案的临时性组织。国外破产立法例一般称此种组织为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从破产申请的提出,直至对破产财产进行最后的处理,以致于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等等,都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领导之下。然而,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大量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却并非由法院承担,而是由宣告破产之后成立的破产清算组全权负责。因此,破产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  相似文献   

18.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之一.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比较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企业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留有行政干预的痕迹,而且显现出司法过度干涉的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选任方法以及选任时间等方面.  相似文献   

19.
我国《破产法》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赋权于破产管理人在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之间行使选择权。无论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或者是从破产程序的角度分析,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并不能很好地增加破产财产,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破产法》的拒绝履行制度来完善我国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以及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这些机构和个体的数量远远超过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这就必然导致各主体在破产管理事务中处于竞争状态。破产管理事务始终以法律事务为主导,律师事务所以数量众多、专业性强、规范发展和充分准备等独具比较优势,因而应当成为破产管理人的领头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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