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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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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2.
"受贿罪共犯否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全然否定论"主张不仅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其不可能构成所有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两种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缺欠和弊端.立足于纯正身份犯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相似文献   

3.
根据共犯的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引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以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作为构成要素的真正身份犯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   

4.
一、教唆犯的性质问题就教唆犯理论而言,首要的是其性质问题。[1]正确认定其性质对于分析和研究教唆犯未完成形态具有前置性的决定意义。其实,教唆犯的性质,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何种地位以及其与实行犯关系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存在如下观点[2]:  相似文献   

5.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6.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的定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与职务不同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实行犯、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教唆犯 ,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争论不休的问题。凡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 ,应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 ;未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 ,则按主犯犯罪性质的共犯定罪。  相似文献   

7.
身份是指和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人身关系的特殊地位或状态。在身份作为行为违法性要素的场合,该身份就是违法身份,身份犯就是真正身份犯,或称构成的身份犯;作为责任要素的场合,该身份就是责任要素,身份犯就是不真正身份犯,或称加减的身份犯。当无身份者实施身份犯时,就是构成身份与共犯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共同正犯的定罪和量刑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密切。无身份者虽然不能够实行真正身份犯的整个实行行为,但可以分担该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因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就某些犯罪成立真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探析共同正犯与犯罪人的身份关系问题,对于正确贯彻我国刑法有效打击犯罪和尊重保障人权的理念,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的专门规定,刑法理论对身份的理解也没有达成完全共识,当身份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时显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对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成为身份犯之共同正犯问题,更是存在激烈争论。无身份者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犯罪,但由于无身份者的行为对于身份犯而言并不具有实行性,因而无身份者只可以构成身份犯之共犯,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身份犯之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0.
独立教唆犯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独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占据重要地位 ,基于完善教唆犯罪的刑法方法、司法及理论的需要 ,作者就独立教唆犯的缘起、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原则与共同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11.
教唆犯的基本问题在我国刑事法领域始终是热点问题。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将教唆犯规定在总则中,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该问题的通说,但是为了解决教唆犯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有必要对教唆犯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讨论。通过比较国外对于教唆犯的相关立法规定,从教唆犯的概念、成立要件、性质等方面入手对教唆犯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教唆犯的定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12.
当前有关教唆犯性质的通说难以解决实行过限、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教唆多人、再教唆、无身份者教唆有身份者犯罪和教唆行为有益于教唆者或者被教唆者情形等问题。因此,应转换现今的研究思路,以共犯关系存在与否为标准,可以把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与非共犯教唆,非共犯教唆应该从常态的共犯教唆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罪。在非共犯教唆罪的罪名上,不应该是单一的"教唆罪",而应该根据具体教唆行为配置具体的教唆罪名;在具体教唆罪的处罚上,应该尽量从轻并符合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共犯,是共同犯罪问题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罪领域中的表现,主要涉及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既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作为犯与作为犯之间.不作为的教唆犯表现为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不作为的帮助犯指以作为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罪.  相似文献   

14.
无身份者与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犯问题,理论界一直争议不休,但可以确定从身份的本质和纯正身份犯刑罚设置等角度分析应当是否定的。无身份者利用身份犯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实施盗窃行为,按照身份犯说和主犯行为说得出的却是不同的犯罪定性。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在于对身份的本质理解和对行为的性质分解,从而全面评价特定身份者的客观行为,无身份者收买特定身份者主管职权为其盗窃行为提供便利按普通犯罪处理,而有身份者出卖职权为他人谋利、隐瞒,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必须结合其身份的法律意义成立身份犯罪。  相似文献   

15.
从无特殊身份者教唆有特殊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定性和身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的意义和作用这两个不同视角,可以阐述无特殊身份者能够与有特殊身份者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理由。  相似文献   

16.
确定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核心在于选择合理的共同犯罪体系,重点在于把握共同犯罪流程演化与因果关系变动。区分制与教唆犯从属性原则在教唆犯与实行正犯之间建立三重因果关系,确保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法的共同性与责任的个别化,是明确教唆犯刑事责任边界的前提。基于此,以《刑法》第29条第2款为主线,根据犯罪流程的演化及因果关系的变化可知:被教唆者的行为尚未进入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性问题,教唆者绝对不可罚;预备犯之教唆者相对可罚,为照应预备犯的处罚规则,应将《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处罚规则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被教唆者僭越共同犯罪合意的场合,应根据教唆之罪与被教唆者实行之罪在构成要件层面的关系来具体归责。  相似文献   

17.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职务身份犯罪的罪名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本文从分析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职务犯罪中分工类别出发。讨论了不同类别情形下职务身份犯共犯的罪名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或者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以及此身份者利用彼身份者去实现犯罪的场合,既涉及身份犯问题又涉及间接正犯的问题,应当兼顾共犯与身份以及间接正犯的基本原理,对其各种具体情形进行妥当的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19.
无身份者究竟能否成立身份犯之正犯,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在学理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肯定说"与"折中说"存在诸多问题,不应被视为正确的解决路径;而"否定说"尽管在结论上是正确的,即无身份者绝对无法成立身份犯之正犯,但是该学说难以解决行为因素在复行为犯领域的障碍。因此,必须对"否定说"进行修正,即无身份者之所以不能成立身份犯之正犯,原因并不在于"实行行为属于身份犯所独有",而在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在实质的不法内涵上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不得伤害他人"的消极义务和"与他人建设一个共同世界"的积极义务。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问题是个难点。文章从对渎职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基础性关系的形式分析入手,综合评析了渎职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等刑法疑难问题错综交叉语境下罪名确定的正反观点,并对相关问题的刑法适用操作原则和具体认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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