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 毫秒
1.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2.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笫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这种把刑法中的某一条文推倒重来而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修改的立法方法,自我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尚属首次运用。本文根据《决定》的规定,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行政法规,对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以下简称淫秽物品犯罪),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1990年12月28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国刑法第170条规定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重新作了规定,其中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规定尤为详细.《决定》不仅把传播淫秽物品确定为犯罪行为,而且还根据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动机目的、传播方式和传播场所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三种罪名,即《决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条第1款规定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第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另外,《决定》第3条第4款和第5款还分别规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应从重处罚,以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传抄淫秽物品的,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21,(5):25-31
"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说明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理论基础而提出,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则与刑法构成要件的刚性规定发生碰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随意降低黑恶犯罪的入罪门槛。实践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被人为拔高,远远高于国际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入罪标准,也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标准降低为司法解释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林竹静 《法制与社会》2011,(34):251-252
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渠道主要有两种,即传统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针对两种不同传播渠道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先后确定了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额、实际点击数,注册会员量等作为定罪的量化标准。本文对包括上述标准在内的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商榷。  相似文献   

6.
黄晓云 《中国审判》2013,(11):106-106
<正>本刊讯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  相似文献   

7.
与传统意义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比,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具有诸多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罪状特征,理清计算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8.
论淫秽物品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淫秽物品的认定张明楷一、淫秽物品的本质属性与具体内容关于淫秽物品的概念,我国先后有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与刑事法律作过规定。例如,《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第2条指出:"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  相似文献   

9.
蒋小燕 《河北法学》2011,29(1):133-138
犯罪对象与行为对象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犯罪的行为对象。它是制作、贩卖、传播等行为的直接指向,它不属于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的内容,但这种指向是我们在说明淫秽物品犯罪行为时不得不涉及的。作为行为对象的淫秽物品具有自己的特征,在现实中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鉴于目前存在的新型淫秽罪,可以考虑用"淫秽事物"代替"淫秽物品"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胡云腾  刘科 《中国法学》2004,(6):133-145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是处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依据,制定一个符合司法实践并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相关犯罪的司法解释,是学术界、实务界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司法解释中需要明确的犯罪的起点数额,数额的具体计算标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数额起点是否应统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含义,假冒专利罪中"假冒"的含义,共同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及相关争议,阐述了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1.
当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正确理解和认定淫秽物品,不仅关系到对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正确定罪量刑,而且关系到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问题。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淫秽物品的定义和特征 什么是淫秽物品?这是打击淫秽物品犯罪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决定》第八条对淫秽物品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  相似文献   

12.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及其传播方式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往往涉及到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争议,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解决现有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相似文献   

13.
《法学》2007,(8)
裸聊是借助网络这一特殊空间介质而诞生的一种新的网络行为现象,是对网络上一些复杂淫秽现象的概称。由于满足了"聚众"、"空间"、"淫乱行为"等要求,对于聚集多人进行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对于组织他人通过视频进行淫秽表演的裸聊行为可以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由于裸聊行为在时空存在上的暂时性,不符合淫秽物品的特征,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似文献   

14.
淫秽视频链接的内容不具有淫秽的本质属性,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认为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没有本质不同,将贩卖淫秽视频链接行为定性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观点,既超出淫秽物品的语义,又错误认定贩卖行为的对象。若贩卖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似文献   

15.
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果被侵害的是驰名商标,司法者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其他情节严重"、"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兜底条款,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犯罪"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以此体现出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的精神;将反向假冒行为直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难说恰当,但将其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处罚,不失为一种较为折中和稳妥的作法;国际法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基于刑罚方法的严厉性和特殊性,刑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慎重划定.  相似文献   

16.
尽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该条的司法解释为认定污染环境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犯罪认定方式很多时候未能较好解释该罪中的不同客观表现。客观归属理论在污染环境罪等公害犯罪的认定上采用全新的理念,如“危险”要素的引进、三阶层认定犯罪逻辑等。这些新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司法解释为回应现实需求,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这是用传统线下治理的思维方式进行线上治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刑法保护是规范作品网络传播的重要举措.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在双重违法之间存在位阶关系,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二次规范.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犯罪的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二次违法标准,并且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应作同义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对司法解释与实践经验进行反思总结,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坚持民刑衔接的体系思维,正确解释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够实现法律体系内部和谐的规范效果.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虚报注册资本现象非常严重。由于《刑法》第 158条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内涵有些模糊抽象, 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公、检、法对该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要件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犯罪主体的认定 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58条没有  相似文献   

19.
爆炸物犯罪的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刑法理论界对有关爆炸物犯罪的研究欠深、广,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处理爆炸物犯罪时对犯罪对象、行为、罪数认定及刑罚裁量等出现争议和疑难。认真探讨这些问题,对丰富爆炸物犯罪理论和解决爆炸物犯罪量刑失衡具有重大意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爆炸物的外延不周延,应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予以解决;对爆炸物犯罪行为认定的疑难,应从各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点予以认定;对罪数形态认定的疑难,应从把握事后不可罚行为和想象竞合犯等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具体分析认定;对于刑罚裁量上的失衡,应从正确认定处罚情节和正确适用司法解释来解决。  相似文献   

20.
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