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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监管机关违反刑诉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 ,超时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的结果是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 ,妨碍了司法公正 ,降低了诉讼效率 ,是当前社会上反映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近年来 ,公检法各机关不断加大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力度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 ,已于 2 0 0 3年 7月 2 1日实现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环节无超期羁押。① 但人们担心 ,现有的超期羁押案件纠正了 ,新的又会冒出来。超期羁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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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未决羁押存在适用范围过广、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现象非常普遍且久禁不止等严重问题。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涉及诉讼体制、立法规定、办案人员、社会状况以及案件本身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诉讼体制 ,严格限制羁押期限 ,建立羁押的程序性裁判机制 ,确立超期羁押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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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有关案件,致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条件及其期限都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普遍存在。从青海省情况看也是如此,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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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地履行该项职责,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及时交付审判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下称"延押"案件),我们对2003年至2004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延押案件进行逐案统计,分析问题,提出对策,以强化侦查监督,保障人权,防止捕后侦查阶段超期羁押及不当延长羁押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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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法律对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从事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工作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羁押期限则是司法机关因刑事诉讼所需,依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要求和限制。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这两种不同的期限混同为一,从而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本文试图将公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对比澄清,以从理论和制度上找出超期羁押的原因,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 一、法律对刑事公诉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整个刑事公诉案件大体规定了三个办案期限。分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检察机关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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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症,它背离了羁押作为诉讼保障措施的主旨,既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了正常的罪刑关系和刑罚的矫正功能,并影响我国的社会安定和国际形象,妨碍了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审查的缺乏,救济手段的贫瘠,执法观念的陈旧等诸多因素导致了超期羁押的泛滥。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必须将刑事拘留、逮捕与羁押分离,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严格分开,在羁押期限上贯彻比例性原则,构建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并完善羁押的司法救济制度,逐步改革口供规则,改变看守所的归属,强化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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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预防和纠正的难度都比较大。2003年1月,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制定了预防超期羁押“一证通”制度。这项制度使公、检、法三机关换押、提讯、提解的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担负羁押任务的看守所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诉讼进程的有效把握;羁押时限纳入了严格的监督程序;超期羁押责任追究机制也得以启动。2003年试行“一证通”制度以来,区公、检、法三机关共办理案件1278件2210人,使用“一证通”制度规定的《换押提讯提解证》2210份,没有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使一度影响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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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指办案机关和监管机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于刑事拘留、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对刑事诉讼羁押期限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怎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的出现,是当前监所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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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截至7月21日,在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中,全国检察机关累计纠正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359人,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已没有超期羁押案件,全国已实现检察机关办案阶段无超期羁押。据悉,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仲芳表示,“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人数占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总人数的比例非常小,要完全纠正和杜绝超期羁押,其他政法部门面临的任务还很重”。所谓“其他政法部门”显然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因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批准或者执行羁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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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羁押诉讼案件办理案件周期长问题不容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各职能部门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对非羁押诉讼案件,人犯没有被羁押,法律规定期限较长。公诉部门一直存在办案人员较少,案件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故多数办案人员往往选择先办理手中嫌疑人被羁押案件,非羁押诉讼案件能拖则拖,把公诉部门能用的时间都用完,三次延长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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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羁押行为 ,它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影响了诉讼效率 ,妨害了诉讼公正 ,破坏了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超期羁押的发生 ,既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也有制度和立法的原因。要有效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应首先完善刑诉法对超期羁押的规定 ,明确超期羁押是违法行为 ,确立超期羁押的违法责任和救济制度 ,同时彻底转变执法观念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加强领导 ,完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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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进行的超期羁押清理工作为我国现行羁押体制敲响了警钟。面对目前比较突出的无节制羁押、超期羁押以及羁押过程中人权虚化等现象 ,我国应当按照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 ,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角度对审前羁押予以规制。制度的构建应当从羁押决定中的司法审查、羁押与逮捕严格分离、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几个基本方面着手 ,具体通过羁押决定、羁押理由、羁押期限以及羁押复查制度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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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监所检察部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监所检察部门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笔者从长期的驻所检察工作实践中发现,虽然近几年,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纯粹的超法定办案时限造成的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另一种“实际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这就是办案时间的借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审查起诉期限不得互相借用……”这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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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期限过长、延长羁押期限理由含糊不清、相关规定互相矛盾、审批程序行政化、羁押场所非独立性等问题。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路径是:适当缩减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明确规定逮捕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明确延长羁押期限的理由,修改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权,规定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不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和批准机关,实行羁押审批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立羁押复查制度,实行羁押场所和办案机关分离制度,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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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涉及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617条规定能够:"监所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