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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 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6年,并处罚金6000元。余承文,寿县迎河镇村民,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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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日,赵清站在被告席上听审判长宣读判决,脸上没有一丝表情.旁听席上,如7月12日开庭审理那天一样,依然没有他家人的身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清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14日先行羁押时起算,至2019年9月13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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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德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宏鹏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其第三次受到刑事处罚,1995年4月其曾因盗窃被广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4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溧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宏鹏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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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段某因犯多种罪行被法院数罪并罚:犯聚众斗殴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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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的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惯偷”顾某,9月11日再次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这已是他第16次坐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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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施某,199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200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6月20日刑满释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0月16日、11月3日,被告人施某、蒋某共同盗窃价值共计1.2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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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对江村。200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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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因盗窃于一九八○年三月十九日被拘留,同月二十五日被捕,同年四月三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书写明刑期自一九八○年四月三日至一九八一年四月二日止,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犯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刑满被释放。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张又进行盜窃,于次日被拘留,同月十日被捕。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但对是否构成累犯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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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泽等人操纵市场等违法案件做出一审宣判,主犯吴某泽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另有团伙1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股神"不神
"您好,我是某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您做股票吗?我这里有一只牛股推荐,明天开盘至少涨5个点……"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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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6日,当涂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两个少年中,一个叫小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500元。另一个少年伙同小成抢劫,因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这两个少年都未满18岁,依法被分别减轻了处罚。但是小成因为被判处的是实刑,他还要在监狱里度过他17岁的生日。这样的案件对于我们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来说,是较平常的。但是,对于小成这起案子,我们却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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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20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番茄花园”软件盗版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川省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软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共软公司总经理孙显忠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共软公司市场总监张天平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拾万元;判处“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番茄花园工作室”雇员梁焯勇有期徒刑两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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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对江村.200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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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14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赔偿请求人郑某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总和刑期8年,决定执行7年6个月。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7月22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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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被告人杨秀宇作为上述二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卢梅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