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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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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曹阳 《行政与法》2007,(1):67-68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技术革新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性质从法人机构逐渐转变为执行或特殊机构;从较多关注于知识产权登记、审核的机构向承担更多的政治、经济发展职责的机构转变。技术进步也带来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传播以及保护作用的巨大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识到技术进步带给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挑战并作出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2.
时代发展呼唤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创新,国际知识产权共同规范的变化和发展,也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运作与发展。本文简要的论述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策略。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着司法保护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优势在于政府可以运用多种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加强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效率。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概念、法律特征等理论问题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应该是政府为保护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总和。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及其执行现状看,存在制度缺陷和执行失范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缺陷和执行失范,有必要完善法律制度,融合执法资源,改善执法环境,开展综合执法,改变执法方式。  相似文献   

4.
温旭 《知识产权》1997,(2):37-38,31
在我国对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强化商标保护,即通过法律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对药品的保护还同时实行了专利保护与行政保护两种不同的保护手段,弄清这两种保护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在1993年前,我国仅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希凡 《知识产权》2006,16(3):39-44
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行政执法保护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在我国中央层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10多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交叉,而国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相对比较统一,本文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几个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改革和调整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6.
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对其充分利用有利于世博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特点的描述,集中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世博会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厉宁  刘凯  周笑足 《知识产权》2009,19(4):32-37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采用的是司法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也遵从这种制度安排.从行政保护的角度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探索,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行政保护的措施建议.  相似文献   

8.
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与行政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莫昊思 《行政与法》2005,(7):127-128,F003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劣势的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各方的重视,笔者针对国际技术贸易中没有明确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从范围,许可方式,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设置以及我国的行政机关的参与角度着眼,对专有技术进行介绍,建议确立法律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在相关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界的理解也不统一,鉴于我国目前国情,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澄清实有必要。本文基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学术界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兼及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全面探讨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涵义,指出当前行政保护的核心内容在发生改变。  相似文献   

10.
行政罚款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运用频仍。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浓烈的碎片化色彩。这种碎片化处理的正当性略显不足,掣肘了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随着知识产权法相继进入修法日程,逸脱知识产权领域樊篱、整合行政罚款规范,迎来了历史契机。基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及我国法治生态,行政罚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无差别地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和特定侵权行为;为维系行政与民事既有分工,行政罚款对侵权行为的谦抑适用,不宜通过简单附加"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要件或"提出请求"的前置程序来实现,而应借助对公益损害的典型描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达;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性,罚款额度宜选择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的倍率式罚款为主的一体化配置,同时将违法所得额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罚款限额之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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