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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但是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有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证明妨碍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以构建我国的证明妨碍排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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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上,证明妨碍行为早已普遍存在并有继续蔓延的趋势,终因我国理论界对此现象未加以应有的重视,并且在立法及司法上严重滞后,使受妨碍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这种情形严重妨碍了程序上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由此,证明妨碍行为成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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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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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疗诉讼专业性、医疗诉讼中证据偏在严重以及医疗界沉默共谋现象,有必要对医疗诉讼中的证明妨碍行为进行规制。争议发生后及时进行实物、病历资料的封存以及尸检等对于医疗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医疗诉讼领域的要运用证明妨碍理论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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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的救济措施是证明妨碍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受证明妨碍救济措施之单一化的立法模式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之研究较少,肇因于经验主义和判例法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多元化的救济措施观。不过在创设证明妨碍救济措施时必须厘定证据法上的证明妨碍制度的目标,确定其使命。以此,则可以看出只有部分证明妨碍的救济措施应列入证据法中,其他的救济或者制裁措施应作为其他法律制度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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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诉讼制度面临着证明妨碍的困扰愈演愈烈,然而受传统辩论主义影响,在现有的民事证明分配制度下,传统的救济方式给证明妨碍人逃脱留下巨大空间,而且救济手段仅涉及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并不涉及第三人所从事证明妨碍行为.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通过构建合理的民事证明妨碍制度,妥善处理其与民事证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证明回复到真实、公平状态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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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证明妨碍制度,但由于对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缺乏系统的研究,对证明妨碍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的研究也较欠缺.于此证明妨碍的适用更多地交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可能出现的结果即是裁量权的滥用.必须以证明妨碍的法理为基础对证明妨碍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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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指当事人因可归责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诉讼中或诉讼外、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陷入困难或不能。构成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相对较为复杂,而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规定。不论是诉讼前或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可以构成证明妨碍行为。证明妨碍行为的结果,应当达到当事人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而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状态。而且,证明妨碍行为与待证事实证明不能或证明困难的状态之间应当具有因果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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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典的修正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及经验法则,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非讼程序、决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宽松.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调查程序可以简略化,但仍需遵守宪法和民诉基本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相关权益.自由证明具有发展性,应当随时势不断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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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的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 ,诉讼证明主观标准不能作为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 ,只有“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明标准是我国诉讼证明普遍适用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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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理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是一项极其艰难的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在建设过程中最为关键.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的理念范畴应该有:程序本位主义理念,程序主体自治性理念,程序契约化理念以及程序协同主义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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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应按照诉权与裁判权相互制衡的理论,重新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当然,当前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重构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体制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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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务中 ,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侵犯被追诉方辩护权等违反程序的现象屡禁不止 ,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制裁是法律的内在构成要素 ,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必要机制 ,对于实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 ,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程序性制裁有终止诉讼、撤销原判、排除非法证据、诉讼行为绝对无效、诉讼行为相对无效、从轻量刑等主要方式。完善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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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性制裁弥补实体性制裁之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抑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我国确立了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处以行政处分、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在内的多种直接对刑讯者本人进行实体性处罚的制裁措施。现阶段,众多因素限制了这些实体制裁措施效用的有效发挥。其中部分因素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通过诉讼制度变革予以消除,但是这些变革都较为重大,何时实现乃至能否实现都还是个问题,而部分因素则不可能通过制度变革予以消除。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程序性制裁能发挥效用,并与实体性制裁互相配合,以抑制刑讯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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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证人作证制度上日臻完善,使我国刑诉法证人作证制度体系更趋科学,意义深远.但其多方面的具体制度尚有进步空间.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在我国证人作证制度方面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证豁免制度以及证人拒绝出庭时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并基于人权保护原则和衡平原则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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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当事人概念的再认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民事诉讼学者对当事人概念的认识经历了(1)当事人限定于实体利害关系人的范围;(2)当事人不仅指实体利害关系人,还包括权利保护人;(3)当事人应当满足程序适格与实体适格的双重适格第三个阶段。本文以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目标,以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为背景,分析了上述概念之局限性,指出程序当事人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的内涵。确立程序当事人即当事人的概念,对扩大司法保障私权的功能,提升程序的自主性,具有特别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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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对原告主体资格限定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二是部分实体法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扩张性规定,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海洋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程序法规定的缺失,导致诉讼救济渠道不畅、法律保护不力,且存在着法律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目前立法不宜走得过急,而应先集中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起诉条件问题,即设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和确定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至于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留待以后总结经验后再逐步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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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民事证据保全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彻底改造所移植外国法,更新传统诉讼观念,解决诉讼拖延、效率低下和诉讼成本高昂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就证据保全制度从立法理念到具体内容进行了重大变革。新证据保全制度所蕴含的保障程序主体权、扩大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疏减讼源及预防纠纷发生的理念,以及为贯彻该等理念在设置具体制度时,扩大证据保全范围、规定并引导当事人于证据保全程序中达成协议和严格证据保全的程序保障的做法,对大陆证据保全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