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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在我国,虽然1997年刑法对缓刑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适用条件、缓刑适用程序和缓刑执行为视角,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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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制度。在当前,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早在一九五二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缓刑制度,尔后又在一九五四年的《劳动改造条例》中对假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和假释制度作了更为科学和完备的规定。这就为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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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含刑罚个别化、刑法经济性和在避免自由刑弊端方面的无可比拟的价值,缓刑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内地与澳门,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承等方面的不同造成在缓刑制度上的巨大差异。澳门吸收了葡萄牙刑法的先进理念和完善的制度创设的成果,其缓刑制度的设置很是合理,相比较而言,内地缓刑制度略显粗糙和落后。加强对澳门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既是区际刑法一体化所需,也是促进完善内地缓刑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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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指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罪犯采取不予监禁.交由基层组织监督和基层公安机关执行相结合的刑法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五类罪犯,该项刑罚执行制度有利于罪犯的改造.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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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实践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16,自引:3,他引:13
我国的缓刑制度 ,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制度。通过缓刑考验的 ,虽不改变判决所确定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法律评价 (战时军人戴罪立功的例外 ,它可以引起罪的消灭 ) ,但可以引起刑罚的消灭 ,即原判确定的刑罚不再执行。缓刑制度在对某些犯罪的惩处上 ,可以收到比执行剥夺短期自由刑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型化、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的刑罚理念的支配下 ,缓刑制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并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因此 ,加强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研究与探索 ,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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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缓刑制度的刑法价值为视角,着眼于世界范围内刑法轻刑化、刑罚结构非监禁化的变革趋势,从制度及其体现的价值层面分别分析了我国大陆刑法缓刑制度和台湾地区刑法缓刑制度的最新发展,特别针对缓刑的适用范围、缓刑的实质条件、缓刑的撤销方式、缓刑义务、少年缓刑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的比较和深入分析,提出了若干可供先互借鉴的建议,以助益于两岸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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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无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处于非法运行的状态。必须尽快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在刑法修订中还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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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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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于刑事法律之中,在西方,首先见于北美波斯顿州一八四○年的缓刑法,但当时,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到一八八九年经国际刑法会议讨论通过,才确立为一种刑罚制度,先后为各国所采用。在我国,早在《周礼》中就有“缓刑”之说,所谓“凶年犯刑,缓纵之”。但仅是凶年救荒的一种权宜措施。其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律例,也有类似缓刑的规定。《大清现行刑律》曾袭用日本“犹予行刑”的名称,亦即缓刑的意思,国民党反动派政府的刑法,正式规定了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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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无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处于非法运行的状态。必须尽快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在刑法修订中还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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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行刑方式,是我国刑罚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被称为除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支柱,并被视为一种具有多元作用的独立性的刑法反应手段。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虽有所发展但仍相对滞后,尤其在缓刑犯罪收监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针对我国缓刑罪犯收监法律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从而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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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与假释是两种不同的刑罚执行制度。所谓缓刑,就是判处一定刑罚而附条件的不执行的制度。所谓假释,就是对在执行刑罚中的罪犯,如有悔改表现,就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一、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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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改观和完善进行了探讨:一是革新刑法理念,二是完善立法,三是健全体制,四是严格司法,以期彻底纠正对职务犯罪扩大适用缓刑的错误司法趋向,更好地发挥刑罚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和预防功能,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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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执行刑罚期间的减刑,是我国司法机关自开展劳动改造工作以来一贯坚持的一项制度。把减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在刑法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刑法,都没有规定减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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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刑罚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悔罪表现较好等因素,在一定考验期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制度是一种缓予执行制度,它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立法本意是: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新,不再重新违法犯罪.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所以要给其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司法实践表明.曾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的可能.从而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作为刑罚制度之一。缓刑通过特有的法律强制力和感化力.充分发挥着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