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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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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地图编制出版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或者以其他形式表现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管理机关职责)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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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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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第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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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经纪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人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经纪人,是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机会、条件,或者充当委托人与相对人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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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工程设备监理机构的行为,发挥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对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进行  相似文献   

9.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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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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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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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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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宅出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业主是指住宅区域内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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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二、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三、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四、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五、伪造或者变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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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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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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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完善论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设置中存在着刑种配置不当、罪刑设置不均衡等问题.在新一轮的知识产权法律变革中,应当取消管制刑,采用限额或者倍比罚金制,完善单位犯罪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降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刑.针对不同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规定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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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街道监察队的监察处罚活动。 第三条 (组织实施机关) 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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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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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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